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简史

2013-05-25 15:53宋雯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3年11期
关键词:粮农组织法典世卫

文 宋雯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简史

文 宋雯

中文名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英文全称:Codex AlimentariuSCommission

英文缩写:CAC

历史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Commission,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使得全世界食品生产者、安全管理者和消费者越来越多认识到建立全球通用的食品标准是公平的食品贸易、各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的基础,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1962年,联合国的两个组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成为唯一的政府间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问题的协调机构。

在50年的历程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共制定了327项标准、准则和操作规范,涉及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食品标签、食品卫生、营养与特殊膳食、检验方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各个领域。

使命与宗旨

食品法典的宗旨是为人人处处确保安全、良好的食物。

国际食品贸易已历数千年之久,但直到近期,食物的生产、销售和消费仍多发生在当地。在上世纪,国际食品贸易的数量以指数级速度增长,现今在全球流通的食品数量和种类是以往任何时候都难以想象的。

食品法典的国际食品标准、准则和行为守则促进了国际食品贸易的安全、质量和公平。消费者因此可以确信所购买食物产品的安全和质量,进口商也可以确信所订购食品符合他们的规格要求。

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切往往把法典置于国际辩论的中心。生物技术、农药、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是法典会议讨论问题中的一部分。法典标准的制定依据的是当前掌握的最佳科学知识,由国际独立风险评估机构或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举办的专题磋商提供支撑。

法典标准属于供成员自愿采用的建议性质,但在很多情况下被引为各国立法的依据。

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对法典食品安全标准的引用,意味着法典对贸易纠纷解决具有深远意义。拟采用较法典标准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措施的世贸组织成员可能被要求以科学为依据提出采用这些措施的正当理由。

法典成员占到世界人口的99%。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正在积极参加到法典进程当中。作为法典的积极成员,有助于各国在纷繁复杂的世界市场上参与竞争,还能提高本国民众的食品安全水平。

食品法典取得的成效

(一) 成为唯一的国际参考标准

自从1961年开始制定国际食品法典以来,负责这一工作的CAC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工作业已得到世界的重视。在过去的五十年中,CAC关注所有与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有关的工作。FAO和WHO一向支持与食品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研究与讨论,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和相关事宜的认知已提升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在相关食品标准制定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

(二)促进国际对食品安全的认同

在全球范围内,广大消费者和大多数政府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充分认识到选择好的食品对健康的重要性。消费者通常会要求其政府采取立法的措施确保只有符合质量标准的安全食品才能销售,并最大限度地降低食源性健康危害风险。CAC通过制定法典标准和对所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大大地促使食品问题作为一项实质内容列入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事实上,各国政府十分清楚若不能满足消费者对食品的要求而带来的政治影响。

(三)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CAC工作的最基本的准则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那就是人们有权力要求他们所吃的食品是安全优质的。CAC主办一些国际会议和专业会议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这些会议本身也影响着委员会的工作,这些会议包括:联合国大会、FAO和WHO关于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和食品贸易会议(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合办)、FAO/WHO关于营养的国际大会、FAO世界食品高峰会议和WHO世界卫生大会。20多年来,凡参加过这些国际性会议的各国代表已推动或承诺他们的国家采取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中国与CAC

加入CAC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CAC成员国,并由农业部和卫生部联合成立中国食品法典协调小组,秘书处设在卫生部,负责中国食品法典国内协调;联络点设在农业部,负责与CAC相关的联络工作。1999年6月新的CAC协调小组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10家成员单位组成。

积极参与

根据程序手册的规定,我国设立了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和食品添加剂委员会秘书处,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食品添加剂委员会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最近几年,中国参与CAC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2006年7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29届CAC大会上,我国申请作为农药残留委员会和食品添加剂委员会主席国获得批准,成为这两个委员会新任主席国。卫生部任命陈君石院士担任CCFA主席,成立了CCFA秘书处,开创了由发展中国家主持国际食品法典综合委员会的历史。

关于未来

“食典委必须与时俱进,跟上当前运输、通信和科学高速发展的步伐,这种发展趋势会对食品安全产生直接和重大影响,”格拉济阿诺·达席尔瓦说。

他强调了开展合作的必要性,将食品法典全面纳入世界粮食系统。“必须携手努力,加强不同部门、不同国家和司法领域之间的合作。”

陈冯富珍在谈及世界各地肥胖和非传染性疾病日益增长的趋势时说:“当今最便宜、最方便、最易获取和最好吃的食品往往热量高、营养差。今天,在同一个国家,甚至在同一个社区或家庭,肥胖和与饮食相关的非传染性疾病往往与营养不足同时并存。”

“目前食典委正在通过其营养和食品标签委员会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很好,”她说。“这可能成为食典委未来面临的巨大挑战之一:促进全球实现更均衡的粮食供应。”

1945年至今食品法典大事记1945年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成立1948年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成立1950年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营养专家联合委员会第一届会议指出:“不同国家的食品法规通常存在冲突和矛盾。有关保存、术语命名和可接受的食品标准立法,各国之间通常存在很大差异。制定新法规时往往不以科学为基础,而且很少考虑营养原则。”(粮农组织/世卫组织,1950年)。委员会指出,食品法规自相矛盾的特性可能成为贸易障碍,并进而可能影响具有营养价值食品流通,特建议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研究。1951年 关于特殊奶酪种类命名和成分要求的流的国际公约在意大利Stresa市签署。1955年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营养专家联合委员会第四届会议指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断增加且有时控制不严,已引发公众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关注”。委员会还指出,解决食品添加剂使用所涉及问题的手段各国有所不同,并表示这一事实:“本身必须得到关注,因为存在广泛差异的监管措施很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负面影响”。1955年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第一届联合会议。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开始工作。在其第一届会议上,阐明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通用原则,该案文到今天依然成为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研究框架。1958年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订立《日内瓦议定书》,其中提出了有关食品商品标准的统一规划。欧洲经济委员会相关工作组针对输入欧洲进行贸易的新鲜果蔬及其他食品商品提出质量标准,以避免就此类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处理问题引发纠纷。这一规划到目前为止依然构成全球大多数食品商品标准的基础,包括食典标准。粮农组织、食典和欧洲经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经历了若干不同阶段(如:粮农组织/欧洲经委会有关果汁的工作以及随后召开的食典/欧洲经委会果汁和速冻果蔬会议后来均由食典接管)。这两家机构在新鲜果蔬标准领域一直保持着密切合作。奶和奶制品标准及标签要求方面的工作最初由国际乳品业联合会负责,后来由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奶和奶制品原则规范政府专家联合会接管。该委员会为标准的制定设立了正式程序,涉及在委员会会议期间与各国政府开展协商,这套程序到今天仍为食品法典委员会所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在区域层面开展各国食品标准的协调工作。在拉丁美洲,阿根廷的Carlos Grau开始推行“拉丁美洲食品准则”工作。以《奥匈食品法典》为基础的全欧洲食品法典这一观念在1954年至1958年期间得到奥地利人Hans Frenzel的积极推行。国际农业工业委员会和国际分析化学常设局于1958年6月联合创建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标志着Frenzel的工作达到顶峰。但理事会工作进展缓慢。1960年8月,该理事会向世卫组织提出联合建议,世卫组织将此事项交由粮农组织处理,讨论如何达成工作交接协议大纲。

1945年至今食品法典大事记1960年 第一届粮农组织欧洲区域会议指出:“人们认识到,有关最低食品标准及相关问题(包括标签要求、分析方法等)的国际协议是保护消费者健康、保障质量、减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快速整合的欧洲市场。”会议还指出,许多组织所开展的食品标准计划越来越多,如何开展协调是一个重要问题。1961年 2月—— 粮农组织总干事B.R.森与世卫组织、欧洲经济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积极开展讨论,提出若干建议,设立国际食品标准计划。6月—— 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主席告知总干事,该理事会正式接受设立食品标准计划的方案。该事项上报1961年6月中旬召开的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三十五届会议。11月—— 粮农组织大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决议,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1962年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标准联合会议在日内瓦召开,设立了两家机构的合作框架。食品法典委员会应成为负责执行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机构。粮农组织/世卫组织以及开展食品标准工作的其他区域和国际组织的所有工作将逐步纳入该计划。该届会议为食典委第一届会议做出筹备。此处查阅报告。1963年 5月 ——世界卫生大会第十六届会议批准设立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牵头机构。7月 ——食典委1963年10月在罗马召开了第一届会议。来自30个国家和16家国际组织的约12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1991年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和食品贸易问题会议提出建议:消费者参与食典作为标准制定的横向处理方式;食典委及相关法典委员会负责制定与保护人类健康相关的标准、操作规范或准则,应明确说明开展风险评估所使用的方法。1995年 食典标准、准则和操作规范成为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参考基准。发挥类似作用的其他组织仅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针对动物卫生问题;《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针对植物卫生问题。2002年 2002年12月,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完成了一项针对食品法典及其他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食品标准工作的评价,包括能力建设和专家科学建议。评价工作发现,各成员高度重视法典食品标准,认为是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食品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际贸易相关问题及世贸组织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评价认为,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和食典的能力建设活动继续在国际层面做出重大贡献,同时也对各个国家做出实质性贡献,使其公民得到保护,同时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食品市场中受益为了继续得到所有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的大力支持,食典委第25届(特别)会议(2003年2月13-15日,日内瓦)在对评价工作的回复意见中商定,食典委及其上级组织应开展下列工作:更加有效地制定食典标准,同时在制定这些标准的过程中保持透明、内容丰富和程序的一致性;在整个标准制定过程中使发展中成员国和经济转型成员国更多地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工作;使食典标准在符合成员国需要和及时性方面对成员国产生更大作用;加强风险分析的科学基础,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便更加高效、有效地向食典委和成员国提供专家科学咨询并加强风险通报工作;和更有效的能力建设工作促进国家食品监管体系发展。2011年 参加食品法典委员会第34届会议的有来自145个成员国和一个成员组织的625名代表,以及34家国际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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