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啸
摘 要:经济法主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法的相关理论体系,必须加强对经济法主体的理论研究和讨论。本文就经济法主体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概述,阐明了经济法主体的基本特征,并就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探索出切实可行的解决策略,完善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特征;实务;市场主体
1 对经济法主体的概述
1.1 通论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活动的参与人,与相关法律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关系,它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经济权限。经济法主体的确立,能从根本上保证经济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而且经济法主体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活动的发生和发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甚至于个人,只要条件成熟,他们均可成为经济活动的发起者,充当经济法主体。
1.2 特征
1.2.1广泛性。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经济法主体一般由法人、自然人、行政机关或者非法人组织充当;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经济法主体一般由拥有平等法人关系的非法人组织、法人或者自然人充当。相较于一般的主体,经济法主体在形式上具有较强的广泛性,除了行政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关系中规定的经济主体外,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企业内部组织等均能充当经济法主体。
1.2.2具体性和地位的不平等性。民法对民事活动的主体进行了概述,将均质、平等的抽象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在民法的有关体系中,自然人或者法人,不论其资产多少,他们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责任的个体,他们都同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和剥夺。
1.2.3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等性。经济法主体具有具体性,所以经济法主体也会具备相应的身份性,在不同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主体的身份也是不尽相同的。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地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导致经济法主体的权限也是受到相关因素的制约的。在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强者往往拥有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这时,弱者就享有更多的权利和权力。
2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构建
2.1 经济法主体体系构建的理论前提
2.1.1政治国家理论与市民社会以及演变。加强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理论分析,能从宏观上对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结构模式进行统摄。具体说来,无论是政治国家理论与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对立发展还是分离,或者从根本上确立市民国家和政治国家理论,这都是西方历史不断演变的结果,有着极强的时代性。进一步探寻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的根源,能为经济法主体的探究提供理论支撑。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的变化,“二元”法律结构已严重脱离现实,不能对现行法进行有效化分,也难以对社会结构作出准确预测。目前,相关经济学者不断反思传统的二元框架,希望改善政府和市场对立的现状,企图利用一定的中介将二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学者提出要建立“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结构,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由这些非政府组织代替政府行使某种职能,同时享有经济主体的某种职能,同时指出,要建立以自治组织论为基础的研究体系,加强对中间层主体的研究。
2.1.2团体社会的兴起。首先,逐步形成了以市民社会为中心的多元权力中心。在现存的社会结构中,经济利益的关系是多元化的,社会权利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组织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和独立的特性。社会公民为了与政府相对抗,建立了大量多元性、开放性、自治性和社会性的社会团体,不断活跃在社会舞台上。其次,社会权利的大量出现和载体的发展。社会权利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是社会主体所能支配的社会资源对国家以及政府的支配力。但是,社会权力的实现也需要一定的载体作为支撑,这时非政府组织或者政府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就充当了社会权力的载体,其中,非政府组织又分为非营利性组织和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通常被冠以“第三部门”的头衔。由此可见,相关部门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市民社会——社会团体——政治国家”三元社会结构,不断创新经济法主体制度。[2]
2.2 经济法主体体系研究
资本主义国家用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相关概念,但是它只是静态固定情况下的界定,没能有效解决二者之间的动态矛盾,没有明确反映国家经济职能。市场调节机制下的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民社会中经济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不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传统的经济学观点认为,克服市场调节弊端的有效措施是加强政府干预经济的效力,理论界也对此持肯定态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效果却并不明显,由此,相关学者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不断深化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认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的确立,为政府和市场提供了典范,但是要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还需要建立中介机构。团体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利益,它是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载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权力空缺的现状。所以,要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经济法主体体系,就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作用。以下是分述情况:
2.2.1国家干预经济法主体
2.2.1.1国家。国家干预经济,顾名思义,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但是参与经济活动干预的主体却是国家指定的机关。但是,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法主体,在特殊情况下也会成为直接经济法主体。
2.2.1.2权力机关。对于管理机关是否能成为经济法主体一直众说纷纭,但是主流观点倾向于权力机关能充当经济法主体。他们认为,权力机关的各项活动必须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内进行,没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治外法权”。
2.2.1.3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为普遍的经济法主体。国家要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必须通过行政机关来实现。
2.2.2社会中间层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于市场主体和政府,是联系市场主体和政府的中介,为政府实现宏观调控职能提供了依据。社会中间层主体具有民间性、中介性和公共性。社会中间层主体一般分为经济调节中间层主体、社会性中间层主体、市场中介性中间层主体和经济鉴定中间层主体等几种类型。
2.2.3市场主体。在商品市场上充当交易活动的个人和组织一般被称作市场主体。简单说来,经济法就是调节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说,经济法要有选择性的干预经济主体间的经济行为,不断改善市场环境,实现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由此,市场主体也就充当了经济法主体。[3]
3 经济法主体的司法实务问题
3.1 经济法主体多样性和具体性的司法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极为广泛,由此导致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和多样性,所以相关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主体的审查,对经济主体的责任、资格以及权限进行明确划分。比如,经济法将国家干预下的经济关系作为重点调整对象,司法机关要以经济活动的现实情况为出发点,加强对金融、财政等部门与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不断明确经济主体的权限、责任和资格。同时,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也是经济法的重点调整对象之一,国家要进一步干预和指导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协调好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并充分考虑其所处的地位,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适当倾斜处于弱势地位的利益主体,保证公平正义。
3.2 经济法主体及其全线之间的冲突与司法平衡
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社会,它的权限结构较为复杂,经济主体也趋于多元化。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干预主体的形式多种多样,干预的受体也是多种多样的。主体与受体作为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必然存在着矛盾。所以经济法司法实践要明确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保证权限配置的科学合理。从宏观层面来说,司法人员要树立科学思想,协调好利益主体的关系,保证利益平衡。
3.3 行政机关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损害不特定多数人权益的司法救济
行政机关在对经济行为进行宏观调控时,操作不当,可能会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也可能会损害特定人的利益,除此之外,可能同时损害不特定多数人和特定人的权益。对于损害特定人权益的行为,司法机关会健全法律法规,会受侵害人提供司法救济。但是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的损害,却没有健全的司法救济体系进行扶持和救济。所以,法律界要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社会公众和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4]
4 总结
总而言之,经济法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体现在对经济法主体的探索和研究中。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关于经济法提出了各种理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在一定时期对经济法的认知水平。以往的经济法放在现在的经济行为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但是它却真实的反映了经济法的发展演变过程。经济法在各种理论的交锋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我国现行的经济法研究建立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之上,同时借鉴并吸收外国先进理论成果,不断探索经济法发展规律和精神,建立健全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全面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张波; 经济法主体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2012(10)
[2]王文兵;论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J]湖南大学;2013(04)
[3]李友根; 论经济法主体[J]当代法学;2013(03)
[4]张朝霞; 经济法的主体义务综述[J]太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