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度搜索输入自己公司名称,出来的竟是别人公司的链接,为此原告东莞市国安票务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在媒体赔礼道歉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携程在商业广告宣传中使用“国安”的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国安票务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安票务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企业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携程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国安票务未能证明其商誉受损,对其要求携程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时间、侵权故意、侵权后果、国安票务及其商标的知名度等一系列因素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