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被“双规”官员之死

2013-05-14 16:53韩永
中国新闻周刊 2013年34期
关键词:双规李翔衢州市

韩永

9月9 日,於其一的尸体依然躺在温州市殡仪馆66 号冰棺里。这一天,距离他死亡已经五个月整。

在於其一温州市的家里,他的遗像被端正地摆放在客厅内。照片中的他西装笔挺,笑容灿烂。在低回的佛教乐曲中,吴茜每天都会为他读一遍地藏经。

8 月30 日,於其一在“双规”期间死亡一案,已经由浙江省衢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在於其一被“双规”期间,6 位纪检人员为迫使其交代问题,连续对其闷水,最终致其死亡,建议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这六位被告的刑事责任。

伤痕累累的遗体

2013 年4 月9 日凌晨1 时40 分左右,吴茜被一阵电话铃声惊醒。在电话里,对方自称是於其一所在单位纪委的同事。对方说,於其一被送到了医院,正在抢救中,要吴茜赶快下楼,几分钟过来接她。

於其一,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党委委员。他是吴茜的前夫,两人在2011 年8 月离了婚,但离婚后并未分家,正在筹划复婚。

吴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於其一是在3 月初“出事”的。3 月1 日,在国资委挂职的於其一从北京回到温州,刚下飞机就被等候在机场的温州市纪委工作人员接走了。3 月6 日,吴茜接到通知:於其一被“双规”了。后来家属多方打听,最终从纪委传出的消息是:於其一因为牵涉到一笔200 万元费用的问题,被人举报了。

於其一曾担任温州市旧城改造指挥部预决算处副处长,在土地的审批方面有一些人脉资源。一家电信设备公司为了得到龙湾区的一块地,请他代为疏通,给了他200 万元的活动经费。於其一在其中做了一些牵线搭桥的工作,但结果并没如这家公司所愿,并没有按照预期的条件拿到这块地。于是,该公司要求於其一退还这200万元的费用。由于未立字据,这家公司的老板特意在和於其一谈话时录了音,并拿着这个录音举报了於其一。

在“双规”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家属没有见到过於其一。

4 月9 日凌晨两点左右,吴茜赶到了温州中西医结合医院。这是一家在温州排名三四位的医院。排名前两位的是温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第二附属医院。相对于中西医结合医院,这两家医院距离温州市纪委办案地点——“至正苑”更近。这也让於其一的家属产生怀疑:为何舍好求次、舍近求远,将於其一送到了中西医结合医院?和吴茜一同赶到医院的还有於其一的几位同学。按照医生的指引,一位同学跑进快速通道的急救室。但他马上又跑了出来,说“不是这间”。

医生说,“就是这间!”吴茜走进去,认出了躺在急救室床上的於其一——先进急救室的於的同学已经辨认不出来是他了。

於其一赤身躺在急救床上,头发长而凌乱,胡子拉碴,瘦骨嶙峋,嘴巴微张;腿、脚、屁股、胸、胳膊上有十几处瘀伤或血斑。

头边的枕巾上有大片的血块,手术床的下面,有一大摊血水。

一位医生拿着一个起搏机,不停按压於其一的胸口。这已然是一个无效的动作——主治医生说,於其一是在4 月8 日晚上11 点左右被送到该院的,进来的时候“已经不行了”。

4 月9 日凌晨3 点15 分,於其一被宣布死亡。中西医结合医院在他的病历“初步诊断”一栏中写着:“溺水”。吴茜说,当时的医院现场,有温州市检察院的三位工作人员。他们说,温州市委已经成立於其一专案调查组,三人均是调查组成员。

温州市检察院反渎局一位姓郑的局长向於其一的家属提出,为了调查需要,他们要把遗体拉到殡仪馆。家属不同意,说如果纪委的人不来,就不允许动於其一的遗体。

吴茜对调查组人员说,於其一尸骨未寒,家属长时间没见到他了,应该给家属一个缓冲的时间。

在来回交涉了几个回合后,医院门口出现了20 多个全副武装的特警。他们在大门集合后,来到急救室,强行把遗体往停在门口的殡仪馆的车上拉。

此时是凌晨4 时。

吴茜和於其一的几位同事叫上出租车,跟在殡仪车的后面。凌晨5 点左右,遗体被运到了温州市殡仪馆。包裹着的於其一的遗体从车上被抬了下来,放在大厅里。

吴茜走上前去,抱住於其一的遗体,感觉到怀里都是骨头。

半个小时后,於其一的遗体被推进冷冻区,冷棺编号66 号。

尸检结果

4 月13 日,於其一家属接到调查组通知,尸检将于4 月14 日9 时30 分开始。按照此前调查组的承诺,家属可以派人监督尸检的全程,并派专家向家属讲解尸检的流程。温州市工投集团总会计师叶刚受调查组委派,与家属商定监督人选。

10 点左右,双方商定了两位人选。

此时,有人发现解剖室的大门紧闭,两个自称殡仪馆工作人员的男子紧紧守住大门。家属代理律师斯伟江爬上解剖室窗户下面的平台上,发现有一个尸体已经被放到尸检台上。他快速拍了几张照片。工作人员发现后,迅速蒙上了解剖室的窗户。

解剖台上的尸体伤痕累累,皮包着骨头。於其一的妹妹於齐放看了一眼斯伟江拍的照片,“哇”地哭出声来——躺在解剖台上的尸体,正是她哥哥。还未等家属委托人到场,尸检已悄悄开始了。

4 月12 日14 时50 分,法医走出解剖室。15 点左右,於其一的尸体被推出,放回66号冷棺。

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朱虹辉,是这次尸检的主要负责人。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於其一尸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各脏器的病理切片、硅藻和毒物化验等。

其中病理切片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快一点都要半个月,时间主要拖在了这个环节上。”

朱虹辉和其他的尸检人员发现,於其一肺内的液体量很多,比一般泡在水中的尸体还要多,这些充塞在於其一肺内的液体,让他无法呼吸,最终要了他的命。“这是致死性因素。”朱虹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么多的液体,不可能一次性喝下去,“就像喝啤酒,一次喝不下那么多,要分几次喝,才能喝下去。”也就是说,於其一经历过多轮溺水。

对于於其一身上的伤痕,鉴定的结果是确有外力,“这是个客观存在。”但重要的脏器都没有破裂,也没有脑出血,损伤主要发生在皮肤和肌肉,因而不是致死性因素。

在9 月4 日写给衢州市检察院的一份《对起诉书的意见》中,於其一的父亲於祖胜提到了这些伤痕。他说,不应该只追究闷水的法律责任,还应该追究打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若打人者和闷水者是两拨人时,更应该追查。

犯罪嫌疑人李翔的父亲李崇生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他们怀疑於其一被扔进水之前,已经被打死。他们提出的一个证据,是於其一的体内没有硅藻。

硅藻是水中的一种浮游生物。硅藻检验常被用来证明其是生前入水还是死后入水。若在生前入水,吸进水的同时也会吸入硅藻,因而尸体内会有硅藻;若在死后入水,因为身体已无法吸水,体内自然不会有硅藻。

但朱虹辉说,这个理论针对的只是自然的水,经过净化的自来水则不适用。因为自来水在净化的过程中,硅藻就被净化掉了。

对导致於其一溺水的水的检验结果显示,其为自来水。这让硅藻的试验失去了证明力。也就是说,虽然检验显示於其一的体内没有硅藻,也不能证明其是死后入水。“只有在外面的水里有硅藻,而机体里没硅藻时,才能说明是死后入水。”

尸检中的另一个焦点,是於其一有没有被强制服用精神药物。於祖胜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他们怀疑办案人员给於其一吃了精神药物。

朱虹辉说,他们对尸体进行了毒化实验,没有在於其一的体内发现镇静药物和毒物。

5 月20 日,衢州市公安局向於祖胜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上面写的鉴定意见为“於其一因吸收液体致肺功能障碍死亡,系他人所致”。

给李翔父亲李崇生的鉴定意见则要详细很多,共有6 条,详述了一些鉴定的内容:“皮下组织出血;肌纤维变性;肺水肿;胸水肿;肾小管上皮轻度水变性;心内脏下出血;冠状动脉早起粥样硬化。”李崇生收到这个签定结果的时间是7 月15 日,比於祖胜收到的鉴定结果时间晚了近两个月。

这两家人都提出查看全部鉴定报告,但始终没有获批。7 月26 日,办案人员给家属送来破案告知书,办案人员告诉於祖胜,鉴定报告的内容比较血腥,最好是再找一位做医生的朋友或者家属来看。

8 号“谈话室”

尸检开始5 天后,4 月19 日晚10 点30分,温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来到於祖胜住处,向其宣布於其一案以故意伤害立案。当日,程文杰、李翔、南宇被衢州警方带走,一个月后被批捕。5 月15 日,另外三人吴植伟、谷陈福和章方潮也被警方带走,并于6 月20 日被批捕。

4 月20 日,温州市公安局刑侦人员来到李翔的家中,送达刑拘通知书。随行的还有温州市纪委的工作人员。他们此行的目的,除了让家属在刑拘通知书上签字外,还带来了几个浙江省内几位律师的名字,让家属选择辩护人。家属拒绝从中选择。

6 个人分两拨被拘,在家属中引发了猜疑。第二拨被捕的三人的家属怀疑,是前3 人供出了后3 人。

在这6 个人中,程文杰和吴植伟是温州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程文杰负责内审,吴植伟负责外部调查。李翔和章方潮是系统内临时借调人员,前者是鹿城区纪委信访室科员,后者是瓯海区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谷陈福则是温州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审讯一开始并不顺利。直到衢州警方拿出了温州市纪委办案地点的录音录像,以及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才供述了4 月8 日晚上发生的事情。

衢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这是一个持续两个多小时的刑讯逼供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4 月8 日20 时许,程文杰召集李翔、南宇和谷陈福与於其一谈话。於其一不肯交代问题。4 人将其带至温州市纪委(监察局)案件检查后勤服务中心8 号谈话室。谈话依旧无果。程文杰遂责令於其一脱光衣服到卫生间,坐入事先准备好的盛有冰水的浴桶内。在程文杰的示意下,李翔、南宇和谷陈福分别按住於其一的颈肩和手脚,数次将於其一的头部按入水中。期间,程文杰也参与了闷水。

20 时30 分许,吴植伟进入8 号谈话室卫生间。他示意并参与李翔、南宇、谷陈福一起继续对於其一闷水,於剧烈挣扎并叫喊。21 时20 分许,在实施了多次闷水后,程文杰等人将於其一带出卫生间,放到房内的床垫上,於不停呻吟。此后吴植伟、李翔相继离开。

21 时50 分许,章方潮进入8 号谈话室。

程文杰稍后离开,离开时留下一句话:“我走了,你们慢慢玩。”

李翔稍后返回8 号谈话室。他和南宇、谷陈福、章方潮一起,再次将於其一抬入浴桶内,接着闷水。此时,於其一已无力挣扎。几人发现势头不对,即将其从浴桶内架出,放在房内的床垫上。后发现於其一情况异常,程文杰等6 人即开展施救,并于23 时许将其送至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次日凌晨3 点15 分,於其一被宣布死亡。

李翔的辩护律师迟夙生已经拿到了该案的卷宗。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自己做了几十年的刑案,各种各样的死法都见过,但这个案子的残忍程度,让她不敢晚上阅卷。

起诉书还显示,程文杰等6 人案发后在后勤服务中心等候调查,表示要主动投案。归案后经多次讯问教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於祖胜曾就此问过衢州市公诉处处长、此案的公诉人周红梁:这些叙述,是不是说明这6 人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周说没有。

在起诉书所列的证据清单中,记者看到了“后勤服务中心一楼办案区走廊的监控资料”。另外,衢州警方至少询问了18位证人。在证人名单中,排名前两位的是温州纪委一室主任刘险峰和该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林建中。

李翔的母亲余蒙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在与该案其他几名被告家属的沟通中得知,在於其一的双规审批表上,刘险峰是这一案件的组长,林建中是副组长,前者是这一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在证据的物证清单中,浴桶排在第一位。此案发生后,浴桶的来源引人关注。据知情人透露,此浴桶是从其他单位借来,6 名被告中的一位负责联系,并专门用一辆车运抵办案地点。

7 月26 日,衢州市公安局向於祖胜送达破案告知书。上面写道:於其一被故意伤害一案,我局经过侦查,已经破案。犯罪嫌疑人为程文杰等6 人。该告知书同时表示,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破案”之意,非案件审查终结,而是主要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8 月19 日,衢州市公安局将该案的案件材料移交该市检察院。8 月20 日,衢州市检察院向於祖胜发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衢州警方的侦查最终形成了12 本卷宗,共有1000 多页。此案到了检察院后,检方又增加了两本卷宗。

违法亦违规

衢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被告人程文杰等6 人为迫使他人交代问题,采用闷水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翔的父亲李崇生对这一款规定已经烂熟于心。以最低的量刑标准算,他今年27岁的儿子李翔,服完刑就将37 岁。李翔如今9 个月大的儿子,到时候就已经10 岁多了。

李翔被捕以后,李崇生和妻子吴蒙爱一直在申诉。他们感到困惑的是:这个发生在温州纪委办案地点的案件,为什么不是组织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程文杰等6 人的行为,不仅于法有违,也违反了中共中央有关“双规”的规定。

2012 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一定级别范围内下发《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规定“双规”使用的原则是“从严掌握,慎重使用,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

这是中央最新的有关“双规”的规定,它制定的依据是《中共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2005 年发布的《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5】28 号)。该《规定》开始施行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采用“两指”“两规”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纪发【1998】7 号)、《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试行)》(中纪办发【2000】1 号)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中纪发【2001】15 号)宣布废止。

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使用“两规”措施过程中,应当保障被“两规”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尊重被“两规”人员的人格和民族习俗。

严禁对被“两规”人员逼供和诱供,严禁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和被“两规”人员谈话,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被“两规”人员逼供和诱供的;(二)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两规”人员,或者有严重侵犯被“两规”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五)对使用“两规”措施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纪检机关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对使用“两规”措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负责人对使用“两规”措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办案人员对使用“两规”措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在於其一死亡案件中,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负责人为温州市纪委一位副书记,调查组负责人为该市纪委纪检一室的有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则是6 名被告人。

9 月9 日12 时34 分,李翔的辩护律师迟夙生在新浪网上发了一条微博,内容是:衢州市中院已经定于2013 年9 月11日下午两点,在该院召开於其一案庭前会议。迟夙生希望於其一的家属及其律师能到场,她将代表李翔表达忏悔与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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