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013-04-29 23:56:16
人事天地 2013年5期
关键词:设区新型农村城乡居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3〕9号)精神,2013年3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18号),提高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

一、调整的时间和标准

从2013年1月起,广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达到每人每月75元。

二、资金来源

自治区统一提高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20元,由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即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 ∶ 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按8 ∶ 2比例承担。中央规定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各设区市、县在中央和自治区规定标准上自行提高标准的部分,由各设区市、县财政负担。

三、组织实施

(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修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参数,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信息数据进行核查,认真做好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的准备工作,并于2013年5月底前按新标准发放并补发1-4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2013年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补助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今后年度,各级财政把本级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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