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维稳工作法治建设刍议

2013-04-29 23:48赵楠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3年5期
关键词:警力农村工作

赵楠

农村稳,天下安。农村稳定是农村发展的基础,社会稳定的基石。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农村稳定问题。近年来,各地农村维稳工作在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给农民创造稳定和谐与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经济发展使农村社会治安格局正在发生深层次的变革,原有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受到很大冲击,给农村维稳工作带来了新挑战。那么,如何转变当前维稳思维、改进维稳方式,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纳入法制轨道,就成为一个亟须关注并解决的话题。

一、农村社会治安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特别是中央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深入实施,促进了农村发展,农村稳定形势总体保持良好态势。随着农村社区警务战略的全面实施和平安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大大提升了农村治安防控水平,农村社会大局稳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农民群众公共安全明显增强。但由于受诸多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影响,当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暴力犯罪、侵财犯罪、制贩危险物品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问题较为突出,不仅直接危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而且直接影响新农村建设和小康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农村维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加强农村维稳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目前,虽然社会各界从不否认“农村社会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但作为维稳工作核心力量的公安机关,在对如何开展农村维稳工作及工作重心等问题上认识还存在着一定误区。一是对经济发展与治安稳定的关系缺乏深刻认识。二是维稳被视为单纯的政治任务,一些地方政府基于短期利益考量,将“稳定压倒一切”视为首要政治任务,任何工作都要给维稳让路。三是现有的维稳思路以压制正当利益表达为前提,对社会矛盾和不稳定问题作出误判,把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夸大了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进而将维稳的目标定位于静态的刚性稳定而不是动态的弹性稳定上。如此,就使一些群体或个人的利益表达渠道被无端阻塞,合理诉求得不到支持和实现,从而使他们不得不采用法外方式甚或暴力手段,来表达和发泄不满,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二)农村社区警务基础薄弱

一是经费保障不到位。农村维稳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庞大的工程,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作为保障。二是警力不足。虽然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招录体制改革、机构调整、警力下沉等措施使农村警力有了明显增长,但警力增长幅度与农村地域面积、人口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还不相适应。受经费不足、警力不足的影响,人防、物防、技防滞后,跟不上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治安防控体系处于弱化趋势,一些农村治安防控出现疏漏。

(三)基层维稳基础薄弱

自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对集体经济的依赖程度大大减弱。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组织管理能力也大为减弱。在城镇,随着企业改制,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人变成了社区人,但由于当前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方面存在困难,还没有能力承担起对这部分人员的管理责任。同时,由于部分农村、城镇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干部维稳责任和能力不强,对矛盾隐患和事件苗头不敏感、不重视、不处置、常常导致矛盾和问题久拖不决、群体上访明显增多。

三、维稳纳入法治轨道

既然以权力或暴力维稳不得人心,以金钱维稳不可持续,而所谓新机制和新政策维稳也未能取得实质进展,那么,转变维稳思路,变换维稳方式,在治理实践中寻求长期有效、可持续的维稳途径就成为当前以及今后实现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工作

一是开展实施“双百工程”试点。在抓好普法宣传的基础上,在村中开展创建100户综治工作中心户、100户遵纪守法户活动,以中心户带动一般户,以守法户激励一般户,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采取编印法律知识手册、在各村交通沿线道口设置固定的普法及创建“平安村子”宣传栏、向全村群众发放公开信等方式,向辖区群众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创建“平安村子”的知晓率。三是建立法律辅导站,定期对村民和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警示教育。

(二)重置维稳组织

维稳办的设置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一个正常社会的机构设置应当是全面而且节约的,即对社会管理职能的覆盖既没有空白点也没有重叠处。一个正常社会,任何机构的组成都天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维稳责任,与其热火朝天地在全国各地设置维稳办、招募维稳员,不如将有限精力投入到解决政府机构失效的行动中,使各项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以及司法行为在宪法和法律的构架内运行,如此,维稳自会水到渠成。

(三)探索多元化维稳手段

如前所述,维稳成本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钱维稳”思想的作祟。因此,探索多元化的维稳手段不失为解决维稳成本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具言之,维稳固然需要成本,但单纯“以钱维稳”却容易造成行政不作为或滋生腐败,因此,我们应探索更多途径和手段,以期从多角度多方位支持维稳事业,在减少维稳经费的同时增强维稳效果。

一方面,要做到利用已有的维稳资源。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其基本制度本身就已经充分具备了维稳功能。只要渠道通畅,那么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不难分散到各自的体制途径,得到程序化、专业化解决,即“以制度维稳”。另一方面,是要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长效手段,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不断完善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即“以法维稳”的良好格局。

作者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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