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对造船业的影响

2013-04-29 09:53储年生
广东造船 2013年5期

储年生

摘 要:本文介绍了《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及其附则《拆船规则》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有害材料清单证书(IHM)的关键点,分析了与现行环保措施的本质区别,结合造船的特点分析了公约对造船业的重要影响与挑战,并根据分析和判断对造船企业提出了应对的建议。

关键词:《香港公约》;造船企业;挑战与应对

The Preliminary Shipbuilding Analysis of Hongkong InternationalConvention

CHU Niansheng

( Shanghai Waigaoqiao Shipbuilding Co., Ltd, Shanghai 200137 )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Hongko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its annex Regulations for Recyling of Ships, especially in the Certificate on Inventory of Hazardous Material (IHM), points out the essential difference compared with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analyzes the important influence and challenge of the Conventions effective. It also gives some positive suggest of countermeasures for China shipyards based the analysis and judgment of shipbuilding procedure.

Key words: Hongko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alysis

1 前言

2009年5月15日,在香港召开的国际拆船公约外交大会顺利通过了《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以下简称《香港公约》)。该公约包括附则《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规则》(简称《拆船规则》)。该公约本身虽然是个拆船公约,但由于其体现了从“摇篮”至“坟墓”的环保理念,即从船舶设计、建造、营运和维护,直至拆解的全寿命过程中均需注意到安全和环境无害化,所以对造船业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尽管该公约的具体生效时间尚未最终确定,但因造船供应链长而复杂的特点决定了其影响面将非常广泛,操作过程也极其复杂,所以造船企业一定要未雨绸缪,早作准备,下面笔者就对公约的挑战和应对措施进行简单分析。

2 《香港公约》概况

《香港公约》由正文和附则组成。

正文部分规定了公约的主旨、定义、适用范围、检验与证书、执行、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适用法律,以及生效及修订的办法等原则内容,并不涉及具体的技术要求。

附则《拆船规则》共分四章,分别为总则、对船舶的要求、对拆船企业的要求和报告制度。其中对船舶的具体技术要求体现在第二章里,主要分为3个部分:一是船舶设计、建造、营运和维护,包括船上使用有害材料控制及控制的修正程序、成立技术小组和确定有害材料清单等;二是船舶拆解准备,包括制定拆解计划,拆船前准备等;三是检验和发证,要求营运的船舶必须接受《拆船规则》规定的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拆船规则》还有7个附录文件,除了两个有害材料清单外,其余5个附录均为涉及的证书和报告的样式,这里不做描述。

3 《香港公约》的核心内容

在公约附则的7个附录中, 附录1和附录2都是控制使用有害材料的清单,对造船业来说这两个清单是公约的核心内容。附录1是一份受公约禁止的有害材料列表,列入该附录的有害材料将被禁止或限制使用;附录2为需要列入有害材料清单的物质列表,凡列入该表的物质若在船上安装和使用,均需要按要求在船舶有害材料清单证书(IHM)的附录中予以记录。

附录1初步列出以下几类受控物质:石棉、消耗臭氧物质、多氯联苯和有害防污漆;附录2中的物质主要是:铅、汞和镉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放射性物质、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聚氯萘烷、氯化石蜡等以及任何附录1中的物质,也就是说附录2包含了附录1。这些物质不被公约禁止使用,但是需要按照公约的规定在有害材料清单证书(IHM)的附录中加以记录,以便维护和拆船时予以特别注意。

必须指出的是,不排除附录2中有的物质日后进入附录1成为受控物质的可能,以及不断会有新物质被列入附录1和附录2。在《拆船规则》的第二章A部分,规则6就明确规定了附录1和附录2的修订办法。

4 《香港公约》与“绿色护照”类环保规范的区别

各船级社都有诸如“绿色护照”的附加标记,要求禁止或控制使用有害材料,各主要材料设备商以及船厂都要进行申报及书面承诺。但这只是单方面的行为,船级社及当局并没有对这些申明进行验证,证明其确实不含有这些材料,也确实发生过授予“绿色护照”附加标记的船舶在交船以后被检验出含有有害材料的案例。也就是说,因缺乏必要监管和检验,“绿色护照”的机制依然存在缺陷。

此外,在石棉的禁令下,已经有供应商在开始尝试“无石棉”的认证,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船级社也在开始颁发“无石棉”证书。但这可认为才刚刚开始,因为只是针对石棉这一种有害材料。

《拆船规则》不仅公布了附录1和附录2两个控制使用有害材料的清单,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相关研究的深入,还会有越来越多的材料会添加到附录2或者有材料从附录2转移到附录1。公约区别于“绿色护照”的实施办法在于,按照第二章C部分规则10的规定,在交船前应申请当局授权的检验人员进行初始检验。检验人员对船舶进行目视、取样、化验等检验,从而颁发包含附录2的有害材料清单的证书(IHM),该证书会在该船舶的整个生命周期里进行维护和更新。

5 造船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

众所周知,造船过程中除了钢板、管材等主要材料,船厂几乎不直接采购原材料,大量的船用装备都是从国内外供应商处成套采购,而这些供应商还需要从零部件制造商处采购部分部件,零部件制造商甚至还会进行再分解。在比较容易出问题的绝缘材料上,现在船厂的做法也基本上是将内装工程整体外包,由承包方进行材料和施工的组织。

基于造船过程中这样一个长而复杂的材料供应链,要通过材料专家的检验并拿到挂旗国授权船级社颁发的有害材料清单证书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断细化的产品和材料上的分工,给船舶建造过程带来了更专业的服务并解除了后顾之忧,让船厂专心致力于建造技术的发展和提高,从而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材料控制上的较高风险。如何确保从供应商处拿来的设备和其他承包方采用的材料,真正如他们所申明的那样不含有或者如实的申报清单中的有害材料,这是对船厂在配套控制上的最大挑战。

6 船级社等相关机构的应对措施

在应对规范规则的变化上,船厂从来不是孤军奋战,各国海事组织及船级社等专业机构始终站在规范规则实施的前沿,对《香港公约》也是如此。可以预见的是,各船级社会积极组建或联合其他专业机构组建材料专家团队,从事有害材料的目视、取样和化验,并同时给船厂以必要的指导和技术支持。材料专家的培训和取证,各大船级社都在开展之中,相关的操作细则也在不断地完善中。

随着相关工作的开展,广大设备材料供应商为了让船厂放心并同时提升自己产品的品牌价值,在设备出厂前就申请相关组织进行检验,从而拿到设备使用材料声明和供应商符合性申明也将是一个趋势和要求。这样在组织间互相承认有效性的基础上,同时也减少了船厂在交船前从事检验工作的工作量。因市场需求的驱动,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也会积极参与进来,承担船厂、设备材料供应商相关的培训、认证和检验工作。

如果整个造船供应链都联动起来,在每个环节都进行相关的检验和认证,这将步入一种(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良性循环。当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可能只是一个趋势。首先这会带来成本的增加,其次是相关资质人员的培训、取证和监督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漫长过程,从起步到具备资质人员的数量满足整个市场的巨大需求也并非一日之功。

7 结束语

随着《香港公约》生效的临近,造船企业只有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届时才能从容应对,个人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件事情:

一是加大公约的宣贯和跟踪学习,让设计和采购人员了解公约的重要性,掌握两个附录的具体内容,并关注生效的时间进度表和操作细则,掌握主动权。同时,让广大员工牢固树立绿色环保理念,共同抵制有害材料的使用;

二是尽早完善企业《合格供应商》的准入和评价体系,与一批信誉好、有诚信、质量稳定、并取得符合性声明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可信任的合作关系,共同进行有害材料的控制。并通过合同约束的方式,将有害材料清单内容的责任和义务转嫁给供应商,大家共同来承担风险;

三是有条件的船厂还应培养自己的材料专家,一方面通过广泛参与组织活动掌握公约实施的进展和具体操作细则,另一方面对广大质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让大家掌握初步的识别、鉴别有害材料的基本技能,并进一步建立起自己的识别标准,同时对绝缘材料、管系垫片、纺织品等高危材料和设备的关键零部件严格检验程序,为企业构筑起一道强大的防线;

四是企业在不利的市场条件下,要提高效率,减低建造成本,留有空间去消化公约实施所带来的可能的成本增加。无论如何,绿色造船,建造更高标准的船舶终究是个趋势,从这方面来说,《香港公约》或更严苛标准的生效只是个时间问题。

参考文献

[1]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 and Environmentally Sound

Recycling of Ships, 2009.

[2] MEPC.197 (62)–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ventory of

Hazardous Materials (Adopted on 15 July 2011).

[3] AFS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ms on Ships, 2001.

[4]《拆船公约现状及其可能对我国造成的影响》,费珊珊.《国际海事公

约研究与动态》,2007年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