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地区农户服务需求与农民合作基础研究

2013-04-29 08:46韩国明王兰针詹海晨
关键词:西北地区

韩国明 王兰针 詹海晨

摘 要: 传统农业时期,中国农村曾普遍存在农民的生产互助行为。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取得巨大进展,农户的农业服务需求迅猛增长,但农民合作社的生成比较困难,农户之间的非正式合作也明显减少,“农民合作难”现象突出。作者以甘肃、青海、宁夏三省的实际调研资料为依据,研究了农业产业化引起的农户农业服务需求的具体变化与农民合作基础的相应变化。研究显示:(1)农业生产多元化、农户经营规模分化、现金收入增长、农户的亲戚邻居情谊淡化等因素冲击了传统农业时期的农户非正式合作行为。(2)我国农户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逐渐解体,新的稳定的社会关系网络尚未建立,是现阶段农民“合作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条件下以行政力量推动成立的农民合作社往往成为“空架子”合作社。

关键词:西北地区;农业服务需求;农民合作基础;农民合作难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5-0078-08

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五省(区),自然环境恶劣,市场经济不发达,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相比中东部地区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同时,西北地区目前已经成立的大量合作社既没有社员间实质性的合作行为和惠顾分红,也没有建立规范的民主管理,甚至没有起码的信息和销售服务,是所谓的“空架子”合作社。而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与绩效水平,则与合作社的生成方式与生成过程有关。这种状况的形成,既是因为现实中农民创立真正的合作社比较困难,也是因为缺乏对合作社机制的认识,政府急于求成、人为生硬推动。因此,从西北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衡量,农民合作社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关于农民合作行为的环境条件、合作社生成机制的研究,仍然是目前和今后一定时期我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的最主要的基础课题之一。

许多学者认为,村庄内农户非正式的合作可以成为新型农民合作社创建的基础。苑丰、刘武芳认为,农民之间非正式的组织化方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单个农户的分散与弱小,保证了正常生产和生活的继续,而且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农民自组织的成长与发育提供了效能示范、合作精神、联系网络、组织演练等基础[1]。王志华指出,合作对于改善村民的处境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合作,村民可以增强村庄的社会关联,降低村民的原子化程度与边缘感,重新粘合逐步瓦解的村庄共同体,减轻因社会剧变而产生的缺乏安全感、恐惧感、受挫感[2]2。王铭铭通过对村庄的个案研究,考察了农民互助合作体系的历史变迁,质疑传统与现代对立的两元论,认为农民合作作为一种社区地方性制度在当前农村现代化过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3]。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目前我国农户之间的传统合作迅速衰落,成为我国农民“合作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贺雪峰认为,革命运动的冲击和市场经济的渗透使传统村庄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农民越来越成为原子化的农民,合作可能性越来越少,合作成本越来越高[4]。董磊明指出,市场经济使农民更多由实物交换变为货币清算,这无形之中拉大了彼此的社会距离,加上许多村庄内缺乏分层,关注公共利益的社区精英缺失,合作便难以维持[5]。周绍宾认为,村民的自发性合作虽然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但并不稳定,加上市场化的不断侵袭,村民之间的自发性合作越来越货币化[6]。Bardhan指出,与城市更高程度的关联、市场取向等对农村产生了破坏作用。这种破坏作用使得农村公共生活贫乏,组织资源不断流失[7]。康敏认为,新农村建设带动了市场经济对农村的冲击,加速了传统的小家小户的合作形式的崩溃,尤其是在生产合作与信息合作方面[8]

课题组于2011年1月、7月、10月,分别调查了甘肃省民勤县、青海省共和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调查中发现,西北地区近年来农业产业化迅速推进,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剧烈变化。本文以上述三地区调查资料为基础,分析西北地区农业产业化引起的农户农业服务需求的变化以及农民合作领域与合作基础的变化,从实际的场景中,在更微观的层面上观察传统非正式农民合作衰落的原因,研究新型合作社发展困难的原因。

一、 传统农业时期农民家庭的服务需求、合作领域与合作基础

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是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农业,虽然贫穷但有效率。长期停滞的农业技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反风险的经营目标,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是其基本特征[9]29。西北地区的农村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按家庭人口分配,租种土地者极少,农民家庭之间的经营规模相差不大,种植的作物,夏季一般是小麦,秋季为各种小杂粮。房前屋后,有一块菜地,也种几棵杏、桃、枣、沙枣树。家家都养几只鸡,一头猪,多数人家会有一两头大牲口,有牛、驴、骡、马等。这种家庭生产方式的显著特点就是“小而全”,自给自足,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生计而不是致富。从性质上划分,由于生产规模小、经营结构相似、生产方式落后,依然属于传统农业的范畴。课题组在调查中了解到,西北农村的大部分地区,几年前,这种传统农业状态仍普遍存在。目前,一些偏远的山区,由于交通条件极为恶劣,仍相对完整地保留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状态。

(一)传统时期的农业服务需求

龚继红将农业服务定义为在农业社会化生产过程中,利益相关者运用物质或非物质手段,在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有形产品或无形价值的支持[10]16-21。结合青海、甘肃、宁夏等地实际调研信息和资料,本文将农业服务需求的具体内容划分为以下类型:农资产品采购、金融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和农业生产服务等。

1.农资产品采购。由于每年的种植结构和品种鲜有变化,种子一般用上年留的种子。种植面积不大,家庭养殖的鸡、猪、羊、牛等的农家肥基本可以满足肥料需求。机械化水平整体较低,加上山区农业机械不便操作,耕、种、运输多用畜力或人力。鸡、牛、羊的养殖往往靠家庭繁殖,一般只有猪仔需要购买。生产工具只有镐、锨、锄、镰刀等需要购买,有些简易工具仍由家庭手工制作。

2.金融服务。农民家庭通常只维持简单再生产,投资增长缓慢,对生产性金融服务需求很小。一些小额的资金缺口,多数情况下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一般也无需支付利息。

3.农业技术服务。由于种植和养殖品种历久不变,农民自身积累的经验可以满足需求。

4.销售服务。农户经营以满足家庭食品需求为主,只有部分粮食和少量蛋禽肉需要在市场上变现,这些交易一般在附近的农贸市场完成,对销售信息、渠道等服务需求很低。

5.农业生产服务。日常的生产活动,家庭男女劳动力可以满足需要。但耕地、播种、收割等劳动强度大的环节,单个家庭往往会出现劳力不足,需要社会化的服务。

(二)传统农业时期农民家庭的合作行为

王思斌在调查中发现,传统农民合作行为发生的事项主要集中在:合买牲畜农具、借用牲畜农具、借用资金、提供劳动力、合搞副业、传授技术等方面[11]。课题组在调查中了解到,西北地区传统农业时期农民的合作行为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以解决劳动力、畜力和生产工具的不足。

1.耕地和播种。秋后作物收割后,一般需要将土地深耕,以保持墒情。耕地需要两头牛,而多数家庭一般只养一头牛。这种情况下,往往会由两家合作,各出一头牛,先集中耕一家的地,再耕另一家的地。小麦的播种,只需要一头牲畜,一般不需要合作。如果用地膜种玉米、马铃薯,则需要多名劳动力同时操作才能进行。这种情况下,也需要两家或三家合作。

2.“双抢”,即抢收和抢种。小麦夏收要及时,否则遇到暴雨、冰雹等会造成极大损失。而秋季作物早种一刻,秋后受到霜冻的威胁也减少一分。因此农民都会安排在小麦收割的当天便抢种秋季作物。这些工作劳动强度极大,每家男女老少齐上阵也劳力不足。由于每块麦田位置不同,有的位置高,有的位置低,有的在向阳面,有的在背阴面,小麦成熟的时间会相差几天。这种情况下,几个家庭会合作,集中劳动力一家一家“双抢”。

3.生产工具。一般家庭会购置较大型农具中的若干种,如犁、架子车、小型拖拉机、石磙等。家庭之间可以互借。大型农具少的家庭,会以帮忙干活的方式换取工具使用权。

4.打场,即脱粒。小麦打场也需要在当天完成,否则晚上下雨会造成一定损失。打场需要一匹马,或一匹骡子拉磙,现在一般采用小型拖拉机拉石磙。以前打场是利用自然风,现在多用电风扇。2011年10月,课题组在西吉县将台乡保林村,见到一个合作打场的场景:两家人共用一个打麦场,用拖拉机拉磙子,电扇扬场。两家共有五六个男女劳动力一起工作,一边干活,一边说笑,关系融洽,气氛愉快。

5.合作放牧。青海省共和县沙珠玉乡耐海塔村几乎每家都养耕牛,多者三五头,少者一二头。这些牛既用于耕地,小牛育肥后也作为肉牛出售。村庄处于半农半牧区,有集体所有的草场。每年春末夏初,要将牛在草场上放牧。该村历来合作放牧,家有几头牛,则出几天工,如一头牛出一天工,两头牛出两天工,依此类推,不出劳动力,则出钱雇人代牧。

(三) 传统农业时期农民家庭的合作基础

对这一时期的农村较为熟悉的人会注意到,凡是单家独户可以完成的农业生产活动,极少会采取合作的方式。这是因为,传统时期农民家庭的这种自发式合作,经常会引发一些纠纷、吵架甚至打架。引发纠纷的原因很多,主要是合作中有人占了便宜,有人感到吃亏。比如,合作耕地时,甲的地多了一分,乙的地少了一分,甲的牛肥壮,乙的牛瘦弱。“双抢”时甲勤快能干,而乙耍滑偷懒。这种合作主人家往往会管饭,则可能甲的饭菜丰盛,乙的饭菜粗淡。这些问题都会引发纠纷,使得合作行为有巨大的交易成本。

虽然有高昂的交易成本,农民家庭仍选择合作,是基于以下原因:

1.当时的农村经济多元化程度低,家庭之间的经营规模差距小,因而合作双方受益程度相差甚小。农民经过理性计算,容易找到合适的合作对象。

2.当时的农民家庭极少有人外出打工,农产品销售量也极小。也就是说,农民家庭的现金收入在应付了穿衣和最基本的家用后几乎没有剩余,因而不可能用雇工的方式替代合作。合作是克服一些生产环节中人力、畜力不足的惟一选择。

3.合作通常发生在宗族、姻亲和近邻之间。这种建立在亲密社会关系网络之上的合作,由于彼此掌握了充分的信息,又有传统习俗的有力约束,因而相互信任,可以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事实上,农耕时期注重亲戚关系,除情感性需要外,家庭陷入困境,出现生产与生活困难时,亲戚会相互援助,这种工具性的需要也是最主要的原因。亲戚间的合作可能持续数十年,甚至几代人,这种长久的合作关系会让合作双方对当下的收益程度不再锱铢必较,减少纠纷。而家庭之间长久的合作关系,又会进一步增强和稳定农户的社会关系网络。

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民家庭的农业服务需求、合作领域与合作基础的变化

当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都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阶段。近20多年来,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取得明显进展,全国粮食作物播种总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比重由1995年的73.43%下降为2010年的68.38%,西北地区2010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比例为61.2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尤其是青海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别只占50.19%和42.63%。西北地区1995年棉花种植面积为833.7千公顷,到2010年达到1 559.4千公顷;蔬菜种植面积由1995年的408.4千公顷增加到1 287.5千公顷,增加了两倍。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粮食出售量由2000年的196.84千克增加到2010年的311.58千克,蔬菜的人均出售量2000年为117.61千克,到2010年增加到167.17千克。牛的期末存栏头数由2000年的1 090.6万头增加到2010年的1 471.5万头,猪牛羊肉产量和奶类产量大幅增加,分别由2000年的234.8和199万吨增加到327.9和457.5万吨[12]

农业产业化的推进使农民家庭经营状况产生了明显变化。首先,农户经营的专业化。课题组观察到,甘青宁三省多数地区的农户已经改变了以往“小而全”的经营格局,有的农户经营蔬菜、马铃薯、枸杞等经济种植业,有的农户专门经营猪、牛、羊等养殖业,有的农户专门经营苹果、油桃、大枣等林果业,只留少量土地种粮。一些经营良好的专业户甚至已经完全不再种植粮食作物,面粉、大米、油都从市场采购。其次,村庄农业产品的多元化。虽然为了形成规模效应,政府提倡一个村庄发展同一个产业,即“一村一品”项目,但由于西北地区的村庄多数处于山区,自然条件复杂,有水地、旱地和川地、山地之分,适合同时经营多种产业。比如,一个村庄的水地适合种植蔬菜,旱地则适合种马铃薯。村庄在山上还有草场,又有条件发展养殖业。这种情况下,村庄的不同家庭会向不同领域发展,村里会同时出现不同产业的专业户。最后,经营规模分化。有的农户青壮年劳动力常年外出务工,土地全部出租或只留少量土地种粮。而有的农户则租种土地,经营规模是以前的几倍。随着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推进,农户的经营规模的差距还将进一步扩大。

农业经营的产业化,使得农业服务的需求发生了巨大变化,也对传统方式的合作形成了冲击。

(一)农业产业化引起农业服务需求的变化

庞晓鹏通过对99个村297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农户对种植业各生产环节单项服务需求排序为产前、产后、产中,其中产前主要是良种、化肥等生产资料的购买,产后需求主要是销售和运输服务;农户对养殖业各生产环节单项服务的需求强度排序为产中、产前、产后,产中需求主要包括防疫和饲养,产前主要为良种需求[13]。孔祥智、徐珍源通过实际入户调研指出,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影响产品质量的技术、资金、市场信息、产品加工等方面[14]。课题组将西北地区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户的农业服务需求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见图1)。

1.农资产品采购。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产出水平,农户需要不断引进新品种,传统的自留种和家庭繁殖牲畜逐渐减少。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农家肥只能满足部分土地的肥料需求,农户还需购买大量有机、无机化肥。种植专业户要建设蔬菜大棚,养殖专业户也需要修建牛羊暖棚,大量采购饲料。

2.金融服务。农民家庭经营已不再满足于简单再生产,而扩大投资需要稳定的金融服务的支持。农户在采购新品种、购买化肥等生产资料,大棚、羊圈等基础设施投入方面需要大量资金,传统亲朋好友之间的小额借贷已满足不了需求。

3.农业技术服务。西北地区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种植养殖的新品种不断增加,“新大坪”、“青薯2号”等马铃薯新品种在西北地区已广泛种植,“小尾寒羊”、“西门塔尔牛”、“荷兰奶牛”等产量高的品种在养殖专业户中迅速推广。相应的,农民需要自己掌握相关的农业技术,或由社会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如蔬菜大棚育苗、标准化栽培、土地测土配方、动物防疫等。

4.销售服务。产业化过程中农民家庭经营不再以维持生计为目标,而是将农业经营作为投资增值的手段,因而只留少部分土地种植粮食作物,而以大部分土地种植经济作物或养殖肉牛、肉羊。随着农产品产出的大量增加,在满足当地需求后仍有大量剩余,需要销售到更远的地区,农民对销售信息、销售渠道的服务需求凸显出来。

5.农业生产服务。产业化导向下种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劳动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家庭劳动力已无法满足需要,必须通过雇佣来完成生产。比如,西吉县吉强镇大滩村的蔬菜专业户,在县城劳动力市场雇佣工人割芹菜,工资为每天80~100元;甘肃民勤县的一些洋葱种植量大的村庄,在把洋葱苗由育种棚向大田移植时,因为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甚至需要从武威市雇佣劳动力。

(二)农业产业化对村庄原有生产环节非正式合作的冲击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虽然使农民家庭出现了对于农业经营的各种服务需求,但传统农业时期的农户非正式合作并没有迅速地由生产环节向农资采购、农业技术和销售服务等领域延伸,相反,几乎所有的观察者都注意到,生产环节的农户非正式合作正在迅速减少。课题组在上述三个县的调查中,只见到寥寥数例,这是因为农民合作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1.经营规模相差悬殊。甲种植5亩蔬菜,乙可能只种1亩。乙为甲干一天活,过几天甲也要为乙干一天活,这种小规模的“变工”合作,由于两家经营规模差距扩大已无法维持。规模大的经营户采用了市场化雇佣劳动力的方式来解决劳动力缺乏的问题。

2.农民家庭有了一定的现金收入。农民通过打工或经营农业,已经有了比以往多的现金收入。在“变工”式合作交易成本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雇工的方式。课题组在共和县恰不恰镇次汗素村调查时见到,当一家蔬菜专业户销售一车菜时,会雇佣同村甚至外村的劳动力割菜装车。工作结束,家庭主妇当场结算工钱,割菜以小时计酬,装车以整车包干付费。

3.村庄熟人“陌生”化,差序格局理性化,青年一代的农民更注重经济利益,忽视亲友之间的情感联络,传统社会关系网络失去稳定性,其对合作行为的支撑作用明显下降。而由于生产生活上的互助合作行为减少,农民亲戚邻居之间的来往明显减少,情谊转淡,进一步加快了传统社会关系网络被摧毁的进程,无货币交换的互助合作行为更难发生。

三、农户社会关系网络的变化与农民“合作难”

农业产业化改变了我国农户自给自足的小农经营状态,但单个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由于生产规模小,谈判能力弱,交易成本高,市场风险大,在“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方面出现尖锐矛盾。这种情况下,农民合作社能够为农户的生产经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理想平台。

黄祖辉认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经济两大制度背景下,农民原子化程度加剧、买方市场逐渐确立的矛盾下,为了改变单个小农户的弱势地位而产生的[15]。Vladislav Valentinov对比了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交易成本,认为农业合作社能够克服家庭农场在规模经济上的有限能力以及他们与上下游交易对象发展市场力量的缺陷[16]。中共中央2012年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培育和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

曹锦清关于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观察[17]166在21世纪初引发了学术界对于农民合作能力的深入探讨,但多数研究者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持乐观态度。因为,从经济学的视角观察,虽然合作社与公司型企业相比可能效率较低,但与分散的小农相比,可以获得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中间环节等,具有显著的“合作收益”。在如此显著的合作收益的驱动下,只要解决了农民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就能够得到顺利发展。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大量的鼓励农民合作社的优惠政策,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长。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2.17万家[18]。但潘劲指出,翻开相关部门提供的关于近几年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料,看到的都是每年几近翻番的发展数据和令人鼓舞的个案典型,然而这些合作社数据的背后却存在着大量问题。他们的实地调查发现,农民对合作社既茫然又漠然,对加入合作社并不感兴趣,认为它起不了什么作用;甚至有些农户不知道自己已经加入了合作社,被“合作社”了;许多合作社没有开展活动,这样的现象个别地区比例达到50%[19]。课题组在西北地区的调查证实了潘劲的观点,而且具体情况更为严重。课题组调查的三个县的30多家合作社,只有两家有实质性的合作行为,其余的都是“空架子”合作社,没有为农民提供任何方面的服务。

可以看出,行政力量的支持,并没有解决“农民合作难”的问题。这是因为,农民合作社具有区别于企业的特殊的组织性质,其生成与发展有更为复杂的影响因素。

农民合作社具有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属性。相对于公司型农业企业,分散的农户是处于弱势的市场主体,农民合作社不仅是一个营利性的组织,同时也是农户联合起来对抗资本力量侵蚀的载体,可以纠正一些损害农民利益的市场失灵,具有市场弱势群体联合互助、促进社会平等的功能。Roger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合作社的优势,他认为,合作社面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时是有效的,能够在提供准公共物品以及在社会(社区)问题上作出迅速反应;合作社具有信任优势和互助的优势;合作社具有关系或社会资本的优势,通过社区联结等产生的正外部性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率[20]。与公司型企业相比,由于合作社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功能,因此,合作社的生成也必然受到更多的社会因素的影响,是一个比成立公司型企业更加复杂和艰难的过程。

Bonus指出,合作社的成功得益于在合作社范围内成员相互间的了解和信任,成员除了对合作社正确处理他们的业务感到满意外,还必须感到他们可以依赖合作社组织[21]。他还引用Draheim的观点,即合作社通过经济和心理因素间的相互作用进行治理,这种心理因素就是合作社具有的集体主义精神,或者是信任这种生产性资源。Hakelius也认为,对于一个合作组织来说,至少在其成员中存在一些信任——相互理解、共同体的感觉、对公共问题的界定等,这些因素有利于形成一种团结一致的感觉,降低成员之间的交易成本[22]。综合而言,农民合作社最基本的属性是一个经济组织,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是推进合作社发展最原始的动力。但正如卡尔·波兰尼所说,“经济并未‘脱嵌于社会,相反,这种市场经济因素的作用是从属于当地的政治和社会关系的”[23]50。也就是说,政治的、社会的关系在塑造农民的合作行为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更为显著的作用。

徐志刚等人通过计量经济分析,研究验证了社会信任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存续和发展必要条件这样一个假说[24]。白春阳等也认为,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关键要素之一,作为一种交往态度,是长期的交往经验内化的心理体现,是促进合作的一个包含最广的因素[25]。布迪厄尔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网络关系的总和。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发源于紧密联系的社会网络,是人力资本创造、传递和获得的社会条件[26]。而帕特南将社会资本理解为“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的信任、规范和网络”[27]。缺乏稳定的社会关系网络的支撑,是我国农民合作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传统农业时期农户之间的非正式合作极为普遍,一方面,是得到了农户之间的种养结构相似、规模相近等经济因素的支持,另一方面,是得到了由宗族、姻亲和近邻等农耕文明的社会关系网络的支撑。在一个村庄的“熟人”社会条件下,社会关系网络清晰稳定,农户之间依据“差序格局”选择合作对象,由于对彼此的人品、信用、能力拥有充分的信息,在村庄内生秩序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对背叛合作的行为也有较强的道德伦理约束,因而大量的合作行为得以发生并延续。但农业产业化不仅使农户的经营规模拉开了差距,也深刻地改变了农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研究者注意到,我国农村目前由于经济利益、姻缘关系和拟血缘关系进入差序格局,导致了差序格局的理性化[28];由于政府不断扩大行政村的范围,农民外出打工数量的大幅增加,使得农民之间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向“半熟人社会”转变,旧的社会关系网络正在被迅速地摧毁,农户之间传统的非正式合作的根基正在消失。同时,不论从数量还是从合法性、独立性以及活跃程度等方面衡量,中国农村的基于共同价值和利益而非血缘关系的公民组织仍然极不发达,农民自主成立的各种NPO(非营利组织)极为少见,新的社会关系网络仍未形成,还不能为正式的基于共同利益和宗旨的新型农民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农民彼此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缺乏对新环境中社会规范的认识和理解,合作能力的锻炼也随着传统合作行为的减少被中断的情况下,以行政力量推进农民的组织化,试图大量“催生”农民合作社,实际效果与政策目标相去甚远。

因此,在农民社会关系网络涣散不稳定的条件下,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应当采取更为务实的推动方式,在鼓励农户实际的合作行为的基础上,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创立农民合作社。

第一步:按照农民家庭经营对农业服务的实际需求,县乡政府通过一些支农项目,鼓励农户就某些单项的服务展开合作,如合作采购化肥、农药、良种、农机具等农资产品,共享农产品销售信息,共同聘请农业技术人员指导等。农民在这些实质性的合作行为中,可以锻炼合作能力,积累信任、社会规范、关系网络 等社会资本。

第二步:在单项服务的合作取得成效后,鼓励农户拓展合作的领域,向多项综合性服务的合作发展。通过“干中学”,农民在实际的合作中逐渐学习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培养合作意识,学会集体讨论决策等民主组织和民主参与能力。

第三步:当农户通过一系列的合作行为,由松散的、服务单一的小团体,向紧密的、多服务功能的组织转变,培育出新型的社会关系网络时,则鼓励注册登记为正式的合作社,并由地方政府工作人员、NPO等,帮助农民健全合作社的内部治理。

相反,地方政府如果以追求政绩数据为目标,以行政手段硬性推进,可能会出现大量的有名无实的合作社,将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煮成“夹生饭”。

四、结 语

课题组在甘、青、宁等西北省区的调查中发现,随着农业产业化的迅速推进,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剧烈变化,农民家庭对农业服务的需求、合作领域及合作基础均随之发生变化,农户传统的非正式合作衰落,新型合作社也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关系网络的支撑而难以顺利发展。

1.传统农业时期,西北地区农户之间的种养结构相似,规模相近,普通家庭现金收入极少无力购买农业服务,因而在宗族、姻亲和近邻等农耕文明的社会关系网络的支撑下,在收割、播种、犁地等农业生产环节形成了广泛的非正式合作,包括劳动力、畜力的合作和生产工具的互借等。农业产业化的推进打破了农户传统合作的基础,农户之间生产领域的非正式合作衰落。

2.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民家庭种植养殖专业化,规模扩大,商品化程度提高,对农资采购、农业技术、农产品销售信息与渠道等方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形成了全方位的需求,但由于农户间旧的社会关系网络被摧毁,新的稳定的社会关系网络尚未建立,“农民合作难”的现象突出。

3.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应当从鼓励农户就采购良种化肥、共享销售信息、聘请技术指导等单项的合作开始,逐渐向综合性多项服务的合作发展,在实际的合作过程中,培养合作意识,锻炼合作能力,培育出新型的社会关系网络,以渐进的方式,创立基础扎实的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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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Change in Farmer Service Requirement and Farmers Collaboration FoundationUnder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in Northwest Region

——the Explanation of Traditional Cooperation Decline and “Cooperation Difficult”

HAN Guo-ming1,WANG Lan-zhen1,ZHAN Hai-chen2

(1. School of Management, Lanzhou Uniwercity; 2.School of Economics, Lanzhou Univercity, Lanzhou 730000, China)

Abstract: In the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period, the cooperation behavior of farmers once existed in rural 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agricultural service requirement increases dramatically, however, researchers have noted, it is a bit difficult for farmers to establish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even informal cooperations among farmers, and this phenomenon is really serious. Taking actual survey data of Gansu, Qinghai and Ningxia provinces as the basis, we studied the specific change of the needs for agricultural services and the founda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caused by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1) The factors, such as the diversific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differentiation of farmer operation, growth of cash income and desalination of emotion among relatives, impacted on informal cooperation in the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period. (2) The original social network of Chinese farmers has gradually disintegrated with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stable social network, which is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for why farmers cooperation is so difficult. In this case, the farmers`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set up by executive power often turn out to be empty shelf.

Key words:Northwest region; agricultural service requirement; farmers' cooperative foundation; challenge for farmer collab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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