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军 唐小华
[摘 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更要立足于社会稳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切实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适用检调对接机制是新时期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司法手段。文章通过对玉林市检察机关2010年以来适用检调对接机制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检调对接;刑事和解;民事申诉
所谓的检调对接机制是指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玉林市检察机关尝试将调解机制引入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检调对接”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也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玉林市检察机关适用检调对接机制的现状
(一)目前,玉林市适用检调对接模式有两种
一是控申、民行、公诉等职能部门负责对归属于本部门的一般性检调对接案件的调处;二是大调解机制,其组织方式是检察院在司法局、信访局、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大调解中心,即“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立检察工作站,或在乡镇一级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处理检调对接案件的调处。玉林市检察院明确了检调对接工作机构,成立了检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作为指导检调对接工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的专门机构,由检察长任组长,其他三名副检察长任副组长,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公诉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玉林市检察机关将检调对接机制引入业务中后,和解案件数逐年上升
2010年以来,以刑事案件和解和民事申诉和解为例:①
从表一、表二可以看出,玉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检调对接案件成功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特别是2012年上半年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实施办法》、《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刑事和解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后,并要求每个基层院符合刑事和解案件的尽量和解。刑事和解占全市案件受理案件比例上升至6.5%。民事申诉和解虽然成功和解的案件数较少,但也是处于翻倍上升阶段。
(三)检调对接中的刑事和解案件罪名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几个罪名上,民事申诉和解案件形式多样
刑事和解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这三个罪名上,这三个罪名占了98%;民事申诉和解案件则分布较广,只要是争议不大或标的较小,当事人有和解诚意而无抗诉必要,都可以纳入调解,如医疗纠纷、租赁关系、借贷关系、相邻纠纷等。刑事和解案件分布如下:
(四)检调对接中的刑事和解案件的主体大多数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女性
如2010年,玉林市检察机关在所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中,未成年人占了63.5%、在校学生占50.2%、女性占37.5%。虽然近两年,刑事和解的主体比例有所变化,但任然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女性为主。这三者的分布如图所示:
(五)检调对接中的刑事和解的处理方式呈多样性发展
目前,玉林市检察机关将检调对接机制引入刑事案件,不单在公诉环节体现,已慢慢延伸到批捕阶段。在批捕阶段,如果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双方达成谅解,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作出不批捕决定的这种处理方式,是将检调对接机制引入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玉林市检察机关适用检调对接机制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适用检调机制的案件少
虽然这几年来,将检调机制引入业务中案件处于上升阶段,但相对全市案件还不够多。如2010年玉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了全市案件的59.3%,而适用刑事和解的检调机制的案件只有4.0%。
(二)调处的难度较大
从目前的调处从目前的调处情况看,调处成功率并不高,特别是民事申诉案件,更难调解。特别是交通肇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一般都是侵害方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力赔偿。另一方面调解人员毕竟不是案件的承办人员,对检察机关宽严相济的度不一定把握得准,这也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三)社会公众思想观念没有改变,错以为“检调对接”就是“以钱赎罪”
从形式上看,检调对接具有以经济赔偿换取刑事宽大处理的表象,因此,容易在部分社会公众中造成“花钱消灾”的错觉。
(四)未建立检调对接长效机制
调解成功的调解协议书是否有统一的模式;案件受理和告知程序是否明确规定;进入调解后不成功的案件,是否要制定《调解程序终止意见书》等。这些都应该出台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是检调对接工作规范化、有序性、长期性的有力保障。
三、完善适用检调对接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一)立法上确定检调对接机制的法律地位
不但需要对检调对接的主体、原则、程序、期限、范围等作出规定外,还需具体到如何开展检调对接,具体操作,组织结构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检调对接机制有法可依。
(二)适用检调对接机制由单一阶段向多阶段延伸
可以在审查批捕阶段,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检察干警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结合案情,实在无逮捕必要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
(三)适用检调对接机制由传统模式向创新模式发展
为了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有必要在一些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重点领域设立检察工作站,或在信访量较大的中心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沿窗口,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一是积极发挥检察工作站的作用。二是充分利用乡镇检察室这个平台。玉林市检察机关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全市两级院现正式挂牌成立的有7个,(获得编委批准正在着手筹建的有4个派驻乡镇检察室),每个乡镇检察室配备人员2-3名。共接待群众来访咨询800多人次,依法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56件。玉林市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与辖区法庭、派出所、交警中队、司法所、工商所、国土资源所、税务所等部门工作联系制度。乡镇检察室对当事人具有和解意愿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通过邀请辖区乡镇维稳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调解。乡镇检察室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对调解协议进行形式审查后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不抗诉的建议,再与派出院的相关部门相对接。在调解中乡镇检察室干警坚持事前防范,事中疏导,事后处理的“三位一体”方法。
(四)建立检调对接长效机制
必须更深入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表格和规章制度来确保“检调对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把好“五关”,即案件范围关、自愿申请关、程序衔接关、协助调解关和督促落实关;规范“四表”,即办案审批表、案件受理表、移送调处申请表、处理结果反馈表; 出具“三书”,即检察机关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 由侵害方向受害方出具《道歉书》, 由受害方出具《接受道歉意见书》,确保“检调对接”过程的实体合法化、程序规范化和效一。②
(五)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价值作用,可以从两方面来完善。一是把握好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公诉机关要严格审查案件材料,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尽量适用相对不起诉。二是简化相对不起诉程序。可以建议相对不起诉由分管公诉的检察长决定,疑难案件时可以经过检委会决定即可,这样既能监督承办人办理案件,又能提高效率。
(六)注重对检调对接案件的追踪回访
一是要强化社区矫正。对达成刑事和解的加害人的处理情况向其所在社区通报,在督促社区强化帮教措施的同时,全力配合社区做好对加害人的感化教育工作, 促使其认错悔罪, 知法懂法,自觉与人为善, 融入社会,巩固“检调对接”工作的成果。③二是要落实回访制度。办理每件“检调对接”的检察人员,要在结案的固定期限内,对本案的当事人要进行回访。
(七)设立人民监督员能动参与检调对接机制
建立《玉林市人民检察机关关于人民监督员参与“检调对接”工作办法(试行)》,一是明确人民监督员参与“检调对接”工作的原则、范围、程序等内容。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人员在参与大调解过程中的言、行、举、止是否廉洁、公正、文明、得体进行监督;有权直接向办案干警提出纠正意见。二是明确参与检调对接权。人民监督员有权灵活选择随时介入,或者全程跟踪参与检调对接工作;有权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三是明确直接与检察长对话权。人民监督员发现问题,无须预约,有权直接向检察长反映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四是明确效果检查权。有权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考察,并随时向检察长通报考察结果。
[注释]
①这是由传统模式的一般性检调对接案件(以玉林市检察机关的报表为参考数据)
②③许同禄:《创建“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J].《人民检察》,2007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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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谢建军,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唐小华,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