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维权 老人防六陷阱

2013-04-29 00:44:03杨学友
大众健康 2013年6期
关键词:收银台电线公寓

杨学友

人到老年,体力、视力、免疫力均有较大的下降,日常生活又难免遭遇种种意外伤害。而相关责任者明明存在各种各样的过错,却千方百计设置误区,推卸、逃避责任。下面案例或许能给受害老人维权提供有力的警示与帮助。

陷阱一:老人被电线绊倒,只能找肇事者赔偿?

69岁的马阿姨散步回来,因天黑,一不小心被小区一处脱落的电线绊倒(后来查实,该电线系某宽带运营公司在小区内设置的有线宽带电线,当日因一家装修公司在为小区一栋楼房安装保温板时将电线碰落在地),导致胯骨骨折。马阿姨找现场装修公司的赔偿,对方虽口头答应,可第二天结束施工后没了踪影。马阿姨找宽带公司,回答说谁给你造成伤害找谁赔。

维权提示:

造成马阿姨摔伤的直接侵权人是装修公司,但是,引发事故的电线归宽带运营公司所有,此种情形下,马阿姨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要求宽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宽带公司对自己的线路负有日常维护的义务,并保证自己的电路线不会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伤害。可以说,此次事件的发生,装修公司和宽带公司均有过错。当然,宽带公司赔偿后,可向碰落电线的装修公司追偿。

陷阱二:“自理级别”老人摔伤,养老院可不担责?

经儿子何程联络,78岁的何老伯入住某老年公寓。因相信自己的身体还好,何老伯不听儿子说服,决定以低价选择“自理级别”服务。2012年6月初的一天傍晚饭后,老人到公寓浴池洗澡后,急着回三楼寝室时,走到2至3楼楼梯处不慎摔倒,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何程找到该公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该公寓则认为,何老伯为节省费用,选择的是“自理级别”,公寓主要是提供吃、住等基本服务即可,生活起居均应自理,更何况老人是自己注意不够,绊倒在楼梯上摔亡,公寓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

选择“自理”级别,并非一切均应自己护理,也不意味着公寓在老人洗澡后可以免于看护。老年公寓作为专业护理机构,较之普通机构和常人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因疏忽而给老人造成伤害。无论入住者选择哪个“级别”服务,确保被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是老年公寓的基本责任。结合本案,公寓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一是何老伯洗浴后已经很疲乏,本应稍事休息,老人不作任何休整,直接爬楼梯上楼,对于这种存在安全隐患情形,公寓护工却放任老人独自回房间,疏于履行勤勉勤奋注意义务,致使老人摔亡;二是将78岁老人安排在没有电梯的三楼居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也属于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倘若公寓对上述瑕疵加以调整或稍加注意,意外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因此,公寓应对于老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次要)损害赔偿责任。

陷阱三:老人意外伤亡,应按协议约定处理?

73岁的陈奶奶入住某个体女子养老院时,院方提出凡年龄过70岁者,双方所签订的寄养合同均约定:“由于老人生命体征脆弱,不可抗力因素较多,若因院方难有预见和把握的意外伤害,院方不承担责任。”并要求其入住者及子女同时在合同上签字。想到别人都是如此办理的,陈奶奶及女儿均在合同上签字。2012年4月的一天下午,陈奶奶在公寓室外花园凉亭休闲时,因所坐石凳不稳,陈奶奶倾倒摔伤致左手腕骨折。陈奶奶的女儿认为母亲是在公寓摔伤的,公寓应承担赔偿责任。可公寓以事先有约在先拒绝担责。

维权提示:

陈奶奶与公寓所签订合同中“若因院方难有预见和把握的意外伤害,院方不承担责任”之约定,因该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条款。此种情形下,公寓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其是否存在过错。导致陈奶奶摔伤的原因是公寓室外花园凉亭石凳不稳,而它的所有人、管理人均是公寓,石凳不稳存在安全隐患,公寓没有及时发现并维护是其主要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陈奶奶的损害应由该公寓全额赔偿。

陷阱四:无人让座老人摔伤,后果只能自负?

71岁的刘奶奶年老体弱、有白内障,乘坐公交车时见无空座位,她请求司机帮忙找个座位,可司机表示无能为力。结果尽管车速不快,老人因站立时间过长、不慎跌倒,左手触地时腕部骨折。事后老人向公交部门提出赔偿损失要求。对方回答说:公交车属于正常行驶,又没有发生任何公交车事故,是老人自己不小心受的伤,公交车没有责任。

维权提示:

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存在两个方面的过错。一是违反了运输合同义务。乘客一上公交车就与客运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而刘奶奶虽然年老体弱,但摔伤的根本原因是无座位、站立时间过长,公交公司未能尽到“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二是既然车上设有老幼病残专座,应视为公交公司对老幼病残做出的一种特别服务承诺,一项合同义务。当刘奶奶因身体不好需要特殊照顾时,司乘人员有责任义务对老幼病残者兑现承诺,协助其找座,并进行安全提醒,以保障其乘车安全,否则就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陷阱五:排队过长晕倒摔伤,超市无责任?

一天,周老伯参与某超市迁址重新开业优惠购物活动。因购物顾客过多,结算收银台过少,他等待了20多分钟后突然晕倒,左脚摔伤骨折。事后得知,超市本来有20多个收银台,可只开了10余个,而且排队中,不停有顾客插队也不管,导致周老伯排队时间被无限延长。事后,他找超市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市以其是自己晕倒为由予以拒绝。

维权提示:

超市存在两个方面的过错。一是收银台数量与服务质量未达到法定标准:依照《超市购物环境标准》的要求,超市要根据卖场的面积和客流量设置收银台数量,超市的面积和收银台的数量应以200∶1的比率设置。也就是说,如果超市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收银台至少要有25个。若达不到此标准或为了降低人工成本让部分收银台“歇工”,都将属于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与过错;二是当有消费者乱插队侵害其他消费者利益时,超市负有维持秩序义务,若是不管不问就是未尽安全管理上的责任。因此,超市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陷阱六:擦洗地面致老人摔伤,设警示牌可免责?

68岁的曾阿姨去某超市购物,正赶上服务人员擦洗超市门厅地面,并设有“地面湿滑,请小心通过”的提示牌。尽管曾阿姨小心又谨慎地行走,可因身体稳定性差而摔伤,经住院治疗后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曾阿姨要求超市至少赔偿一半的损失,超市则认为,擦洗地面时已经设立了警示牌,没有过错,更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超市设警示牌就可以免除责任吗?

维权提示:

该超市属于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超市擦洗地面时,虽设有“地面湿滑,请小心通过”的提示牌,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提示,并不具有防滑功能,而对地面湿滑的情况并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其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与瑕疵,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相应的过错责任通常约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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