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好
被送人的孩子成年后对亲生父母有无抚养义务
我三岁的时候,弟弟出生,重男轻女的亲生父母以生活困难为由把我送人收养,办理了正式收养手续。如今我大学毕业,工作稳定,收入颇丰。亲生父母突然找上门来,说他们的儿子不孝顺,而我生活条件那么好,是他们的亲生女儿,也应尽赡养义务。请问,我对他们还有赡养义务吗?
你的养父母通过正规手续将你收养,完全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你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你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因此,你的生父母与你之间的权利义务因为你被别人收养这一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你在对养父母尽孝心的同时,可以不赡养你的亲生父母。
当然,法律不禁止你自愿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
免费寄存时被调包,超市是否担责
姚小姐在超市购物时寄存的包被人调换,经查实,是因超市营业员的失误导致被“调包”。姚小姐告知超市自己的皮包价值1200元,包里还装有手机、MP4等物品共值3000多元,要求超市赔偿。而超市一方称这些物品的数量和价格都是姚小姐自己所说,并无真凭实据,因此不能按照姚小姐所说的数额赔偿。姚小姐应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应属于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姚小姐在超市存包虽然属于无偿保管,但寄存的包丢失是因超市工作人员保管不善所致,因此超市负有赔偿责任。
又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现实中,消费者因存包丢失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现象很多。由于消费者常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所存物品的价值,往往很难有效索赔。因此建议消费者在存包时,如包内有贵重物品,可以先向保管人员说明。
恶意透支信用卡構成何罪
余某分别于2011年8月和2012年4月,在建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汽车卡及一张龙卡双币种贷记卡。由于做生意资金紧张,急需现金,一时又难于周转,余某便动用了恶意透支的念头,自2012年4月起至9月,汽车卡透支本金10275.20元人民币,利息1344.13元人民币;贷记卡透支本金8000元人民币,利息1275.94元人民币。后经建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余某仍拒不还款。请问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信用卡持卡人可以在法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余某的行为并不是想先用后还,善意透支,而是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目的是想将透支款占为己有,甚至在银行部门多次催收下,仍然不还款。因此,余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辽宁:外地人申领《居住证》可享受“市民待遇”
2013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通过政策法规的方式对外来人口的“市民待遇”予以保障。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拟在辽宁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辽宁省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2年和3年,由流动人口自愿选择有效期限。
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享受以下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享受居住地公共卫生服务;子女在居住地享受教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按规定申请政府公租房;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办理港、澳商务签证、边境通行证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加我省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调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开具生存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国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事项。
本期法律顾问:辽宁普维律师事务所赵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