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和谐的道德本性

2013-04-29 19:47:29郑倩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13年6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道德法律

[摘 要]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明白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什么?本文通过论述道德、法律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揭示出社会和谐的道德本质。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而和谐社会与利益密不可分,往往利益又与道德法律联系在一起,通过分析社会利益关系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探究和谐社会所具有的道德本性,从而确定道德在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关键词] 和谐社会;道德;法律

一、利益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

所谓利益就是好处,也是客体能满主体需要的属性,是人在物质和心理上所能得到的需求和满足。而人与人在活动过程中都在寻求一种需求和满足。不管是物质还是心理上的,这种需求的获得直接影响着人与人的现实关系。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在社会中生存与利益牵扯在一起。可以说利益是一种社会需求。而有些人就是利益的创造者,有些是利益的追求者,有些是利益的消费者,有些是利益的获得者或支配者。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人在社会活动中,总会发生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上的交往与互动,在这交往与互动中就涉及到利益,各种社会关系就发生在各种利益关系。所以说利益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关系。尤其是经济利益关系,它决定和影响着其他的社会利益关系。我国现在正处于发展阶段中,经济利益在发展中起重要的主导作用。

二、利益关系调节社会关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就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祥和与有序的。构建所谓和谐社会,指的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它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其中核心是围绕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和谐与不和谐,都是源于社会中各种不同种利益的交互,也是因为这才展現出社会的多姿多彩,纷繁复杂。所以说社会的各种现象就是社会关系的体现,而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它是人类一切关系的基础。所以社会和谐的状况和性质在本质上就是社会利益关系的状况和性质。

我国和谐社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必须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利益的性质和状况有三种基本情形:(一)、利益一致和共享的关系。(二)、利益互补与各取所需的关系。(三)、利益对立与冲突的关系。前两种情形是我们最愿意看到的,第三种情形也是不可避免的。

纵观中国的发展史,远的不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经历了大跃进,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到最后的改革开放,都是中国人民为了摆脱贫穷追求利益做出的尝试。当社会的发展与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就想着用追求利益去改变发展,小到为个人的吃穿,大到国家的发展。利益在从中充当着本源的动力,促使人们一步步的朝前迈进。在这个新的市场经济下,难免就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发生矛盾的情况,面对利益与社会矛盾的局面,党中央以道德法律为准绳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目标和任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指明了一条正确的道路。

三、道德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社会制度

构建和谐社会,利益的关系就十分重要了,因此必须要对利益关系进行调节。而道德与法律就是在此利益需求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规则,由他来监督这种利益的分配,而他归根结底也是一种工具, 社会利益主体间的行为关系,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要调节利益关系就得调节利益主体间的关系。我们需要道德法律规范这种制度来调节人和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一般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现实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称为法律约束。还有一个是精神层面的,就是道德。法律制度是对违反社会运行制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惩治。它是一种被动的调节。而道德制度是关于人们应不应该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它是通过人们自身和社会对行为道德价值的评价,来影响和调节人们的行为过程,它是一种主动调节。社会道德制度和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不一样,道德制度直接指向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对人们社会行为全过程的调节,是主动调节。和法律制度比起来,它没有社会运行制度,而是通过人们内在的自觉,把外在的行为规范转化为人们内心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感,通过人自身的良心觉醒,起到对行为的调节,把社会制度对人行为的他律转变成人自己内心的自律,良心是人们自己对自己的约束。道德制度呼唤社会利益主体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另外,道德制度还不仅仅着眼于现在的行为,还影响着人们的未来行为。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化,各个领域都在寻求改革创新,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和谐社会,正确调节利益关系就要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一是和奉献精神。

道德制度对人们行为的调节更全面、更持久和更深刻,也就是说,和其他社会制度比较起来,道德不仅和其他制度一些共同起到调节人的社会行为的作用,刚柔相济,而且要想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还是有赖于道德制度对人深层次的调节。道德制度对人们社会行为的调节更具根本性。

参考文献:

[1]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定位、特点及教学条件的思考,余玉花;程德慧,思想理论教育,2009-04-01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改革探析,严毛新,思想教育研究,2009-04-25

[3]试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夏家春,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06-05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思考,王滨有; 贾少英,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2-30

作者简介:郑倩(1985—),女,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法律,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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