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宇菁等
摘 要:目前我国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几乎都采用被动防护模式,要求交通民警对路经事故现场的车辆进行警示诱导,降低二次事故发生的风险。但是被动防护模式主要依赖于驾驶人对信号的感知程度和采取行动的自觉性,防护效果不佳。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的核心是迅速有效保护现场,设法降低路经事故现场车辆的行车速度,依此原理,可以建立一种基于被动模式上的主动事故现场防护模式,在最短的时间内,迫使路经事故现场的车辆减速。文章给出了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主动模式的现场布置参考模型。如何避免主动防护设施对路经事故现场车辆的非安全性影响,是后续研究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交通;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二次事故;安全防护
中图分类号:U4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17-0015-02
二次交通事故(简称二次事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无关车辆因过失撞入事故现场,再次造成事故的事件。二次事故发生时,往往对前次事故现场的处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其他人员造成严重伤害。据调查分析,二次事故占事故总数的5%左右,仅2010年~2011年,全国因高速公路二次事故死亡的民警就达25人。二次交通事故由于其发生率高、破坏性大,已经成为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是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当前道路里程不断增加、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降低二次事故发生率,十分重要和迫切。
1 交通事故安全防护的被动模式
在交通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其首要任务是及时对交通事故现场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高速公路上尤其如此。但是,纵观我国交通事故现场的防护情况,其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一般采用的是被动防护模式,即依赖于交通事故现场指挥民警通过对路经的车辆发出信号,提醒诱导车辆减速,防护效果不理想。
目前,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是依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来进行的。主要是要求交通民警采取措施,对事故现场的过往车辆进行警示诱导,具体做法为: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20~100 m外或路口处放置发光、反光锥筒(交通锥)和警告标志,指挥过往车辆、人员绕行,必要时封闭道路。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现场,还需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200 m外,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1 000 m外,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综合目前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局部区域运用的警示诱导方法,主要有几种形式:一是利用交警进行人工现场指挥,人工警示诱导形式;二是利用车载诱导屏对事故现场过往车辆进行文字警示的车载诱导屏警示诱导形式;三是在事故现场摆设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指挥过往车辆、人员绕行的交通信号警示诱导形式。四是使用车辆侵入预警装置,当车辆闯入警戒区域时,侵入预警装置发出警报,提醒现场人员撤离的预警防护方式。
不难分析,采用上述警示诱导和预警方式的交通事故现场防护,以被动防护为主,存在下述明显缺点:
①采用交警进行人工指挥的警示预警方式主要缺陷在于:首先,进行现场指挥的交警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其次占用了大量的警力。
②用车载诱导屏警示诱导时,虽然具有诱导的灵活性,但需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来回移动(包括逆向行驶)进行警示诱导,其警示车辆受来车冲撞的危险性很大。
③交通信号警示诱导形式的缺点是,连续成百上千米的放置(或撤除)发光、反光锥筒,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效率低。
④车辆入侵预警装置,是典型的被动防护装置,其预警信号需要现场工作人员感应,并及时作出反应,在危险来临的瞬间采取撤离行动,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通常较为广阔,遇到较大事故时,现场人员和救援设施也较多,而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民警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事故现场调查和指挥救援上;并且预警接收设备一般只有交警持有,当接收到车辆入侵预警信号时,现场人员作出撤离反应的时间极短,在第一时间全体采取撤离行动几乎是办不到的,极有可能出现交警撤离了,其他人员没有撤离而受到伤害的不利情况,适应性不强。
2 交通事故安全防护的主动模式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的核心是怎样迅速有效地保护现场,设法降低过往事故现场车辆的行车速度,即如何尽快地采用防护诱导设施,使过往车辆驾驶人及时发现交通事故现场,降低行车速度或及时停车。只要车辆速度降低了,行驶路线规范了,车辆行驶时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威胁就会大大降低。由此可见,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除了人防以外,关键是技术防护,同时必须突破传统的被动防护模式,采取被动防护和主动防护方式相结合的模式,才可能收到最佳效果。
主动防护模式主要体现在“快速主动”四个字上。
“快速”,就是现场防护要快速,其作用主要是尽量缩短事故现场裸露于过往冲撞危险的时间,使事故现场及时得到有效安全保护。
“主动”就是警示诱导必须是主动的,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过往车辆采取强制减速措施。众所周知,采用车载诱导屏、设置标志、放置锥筒等方式,提醒敦促驾驶人采取减速措施,取决于驾驶人的视觉感知程度和驾驶人能否主动及时采取减速措施。若驾驶人有疲劳驾车状况、精力不集中、或看到警示信息后仍然不减速,则这种被动警示诱导方式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如果事先用强制减速设备,迫使过往车辆减速,既可以起到使过往车辆减速的实质性效果,同时也起到对驾驶人提神、告知危险性的作用,从而达到降低过往车辆行车速度的安全防护核心要求。
为此,可以设计一种新的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模式。这种模式并非独立的模式,是在被动防护模式的基础上,增加相应主动防护设施的一种综合模式,既具有对过往车辆实施强制减速功能的主动方式,又具有对过往车辆进行有效警示诱导的被动方式,这两种方式完美结合的防护模式,可称之为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主动模式。
3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主动模式技术框架
3.1 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主动模式的现场布置模型
在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主动模式中,为了迫使过往车辆减速,可用突出的物体减速设施(简称强制减速设施,如减速带等,属后续研究内容,本文暂不述及其结构)来实施。但是对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实施强制减速是非常危险的,应当采用相应方法,降低强制减速的危险性。
用强制减速设施对过往车辆实施强制减速,必须提前预告,使驾驶人有提前减速的心理准备。这需要采用被动防护模式中车载诱导屏等警示诱导形式,即在拟设置强制设施的来车前方,先用车载诱导屏等对来车进行警示诱导,提示行车方向有减速带等强制减速设施。为了达到较好的警示诱导效果,可附加移动电子警察测速告知牌及相应测速装置。在车载等警示诱导设施之后,再依次布设强制减速设施,并结合强制减速设施,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锥筒等。限速交通标志的限速值依次为限速80 km/h、60 km/h、40 km/h、20 km/h。
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主动模式的现场布置参考模型(良好天气和道路条件时)如图1所示。
3.2 强制减速设施的基本技术要求
3.2.1 能迫使过往车辆逐级减速
强制减速设施必须按逐渐减速的原则设置。通常以每降低20 km/h为一个级差为宜,使过往车辆的减速度控制在1.8 m/s2左右。强制减速设施可从车载诱导屏之后开始设置,共设置三道以上。其每道强制减速设施突出路面的厚度,可根据限速值的高低,逐级增厚,使振动感逐渐增强,迫使过往车辆减速。
强制减速设施应当配合使用路面高突警告标志或路面不平警告标志(如图1所示)。
3.2.2 操作简便
由于现场防护设施要求布置和撤除快速、便利,因此,强制减速设施应当具有操作简便、重量轻、布设或撤除容易等特性。
3.3 车载诱导设备的基本技术要求
车载诱导设备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的第一道防线,它主要利用光电信号,对来车方向的车辆发出警示和诱导信息。目前大多采用车载可变电子诱导屏,配合警灯,发出警示和诱导信息。
车载诱导设备应当具备适应现场警示诱导的灵活多变的信息库,必要时,其显示的信息可以人工输入。同时在移动车上安装视频监控和超速抓拍设备,及时记录过往交通事故现场车辆的规范行车情况,同时也起到威慑超速车辆的作用,但应通过诱导屏或告知牌向过往车辆告知电子监控的信息。
4 结 语
若把交通事故现场的被动防护模式和主动防护模式相结合,将起到更好的防护效果。但是,由于主动防护设施会直接作用于路经事故现场的车辆,因此在这类主动防护设施的设计、制作和现场使用时,既要考虑其便利性、可靠性,更要考虑对车辆的非安全性影响,这是后续研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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