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东升 旺娜 何力军
据我国有关部门调查显示,65%以上的工读学生、50%以上的青少年犯,其违法犯罪行为均受到过各种不良媒体的影响,主要媒介是录像、书刊、电影、电视、音带、广告、游戏机和多媒体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与家庭、学校、社会不无关系,也与青少年的身心成长规律有关。许多传媒信息中的内容,远远超出少年儿童的生活经验。他们不加选择地吸收那些并不符合社会现实或自身实际情况的资料,难免形成错觉或先入为主的成见。电视的多元信息带来价值判断标准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少年儿童混淆了正确与错误之间的界限,正在失去道德感羞耻感。荆楚网2009年4月5日报道:黑龙江依安县47岁的智障人陈建镇被三名未成年人(一名16岁两名14岁)无故殴打致死,据目击者称,他们对陈进行侮辱殴打长至一个多小时。在受审时他们表现出的法律意识淡薄更令人震惊,他们说“并不知道这样已经构成犯罪,相反很刺激”。不难看出,这与不良传媒中暴力信息的大肆宣扬有很大关系。
开创了传媒效果研究的美国传播学学者扎拉斯菲尔德曾告诫我们:“大众传媒是一种即可以为善服务,也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总的来说,如果不加以适当的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更大。”我们应充分认识大众传媒的这一特性,对大众传媒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其为善服务,为预防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定服务,而不能坐视其充当犯罪传播的工具,使之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一、形成一种有序、健康和能够为大众所认同的价值引导机制
同西方国家的所谓“新闻完全自由”不同,在我国,媒体肩负着塑造人的真善美灵魂的重任。媒体应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道德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控制与调节其认识与行为,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不仅需要所有媒体的共同努力、综合作用,还要求我们能够有一种比较健全的价值评价意识,并且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价值评价体系,以便同时对大众传媒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完善对媒体的审查和监督制度,确保规范宣传
要层层把关、严格审查,严密控制可能诱发犯罪的信息。对于淫秽作品、渲染色情和暴力的作品要坚决取缔。对涉及犯罪与侦察的作品,要统一尺度。媒体应该把侧重点放在提醒大众警惕犯罪以及传授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巧上,在主题上突出被害人的悲惨遭遇,强调犯罪的严重后果,表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威慑、警戒那些可能模仿犯罪的不安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不能对犯罪方法进行无所顾忌的宣传,也不能对犯罪过程的报道过于细致,对于侦察重点和警方的破案技术应尽量减少描述,对涉案题材影视剧目限制播放时间。对互联网中的信息要做好清查工作,建立网上的监察机制。还可以成立一个有公众人士参加的监察传媒委员会或者建立公众对不良报道的公开投诉制度,积极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传媒,阻止犯罪的传播。
三、适应市场经济调整政策法规,建立媒体的现代管理体系
在传统的政策法规的调整下,媒体运行机制落后,资金不足,加之缺乏先进的管理制度,在利益的驱动下,媒体出现了散、滥现象,使犯罪的传播有可乘之机。因此,要堵塞犯罪通过媒介传播,就必须调整传媒的产业政策,让传媒作为独立的主体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拓展经营,获取利润。与此相适应,要建立健全法制体系,保证立法、执法、普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建立完善的市场调控体系,通过市场扩大融资渠道,配置节目资源,调控人力资源;规范优化产业竞争体系,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为媒体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在媒体的内部管理方面,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媒体在市场中有组织有规范地运行。
四、加强媒体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意识
要求传媒做到自我规范、行业自律是传媒谋求自身政治空间、争取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也是传媒自身独立品性的保证。媒体需要从职业标准出发约束自己的行为,应当本着对公众负责、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在源头上予以把关。一些媒介及其从业人员以谋求最大利润为目的,不择手段,专门进行凶杀、色情等轰动性、刺激性报道,导致了犯罪的传播。为杜绝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遏制犯罪的传播,应强化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加强媒介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与自我约束意识。媒体在为受众提供优质、健康、便捷的消息服务的同时,应更好地发挥信息传播“守门人”和信息迷雾中“导盲犬”的作用,必须注意正确的宣传方法,避免对大众产生误导,收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媒体宣传和报道要注意真实性,要保持客观性,要做到及时性,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传媒不能进行报道,并且出于正确引导青少年考虑,应当尽量较少有关暴力、色情之类题材的宣传。对违反职业道德准则不顾社会责任进行不良报道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揭露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从业资格。
五、加大司法制度对传媒的监督制约力度
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用法律手段管理媒体,文化领域要依法运营。大众媒体的管制问题涉及到法治、文化等多个领域,对于宪法、商法、行政法、社会道德的研究都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加入WTO以后,传媒领域利益多元化趋势,使得政府对大众媒体的管制手段正在从过去的行政手段向法治手段过渡,健全传媒法制是当务之急。我们要借鉴国外有益的媒体管制经验,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管制模式,积极推动我国媒体立法的进程。
虽然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中有许多和大众传媒相关的法规、条例,但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有许多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我们应建立健全以宪法为基础,各传媒产业法、传媒市场法为特别法的立法模式。根据《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我国将要建立以《新闻法》《出版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的新闻出版法律体系统。笔者相信,在充分认识到大众传媒的强大影响力的前提下,这些法律的出台,必将引导大众传媒向规范化、法治化发展,对保证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作者单位:1,3.白求恩医务士官学校;2.石家庄市栾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