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法活动中,在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充分审查和指控的基础上,依法享有的对其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附加刑以及刑罚执行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岀的明确、具体建议的诉讼权力。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主要是有利于实现量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因为公人在庭审时提岀具体的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必然使辩护人发表自已的量刑意见,从而使法官考虑如何客观公证地量刑。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权;诉讼权力
量刑建议权是在刑事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充分审查和指控的基础上,依法享有的对其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附加刑以及刑罚执行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岀的明确、具体建议的诉讼权力。开展量刑建议,是全面、充分履行控诉职责要求。开展量刑建议可以保障当事人权益,检察机关既是国家公诉机关,同时又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它既承担对被告人的控诉职能,同时又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职能。量行建议权属于检察权,量刑决定权属于审判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分工、配合及制约的关系。推行量刑建议权可以使控辩双方就具体量刑问题进行争辩,使控辩双方的对抗更加全面充分,有利于使辩护方的防御更加全面,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力,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司法的公正。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量刑建议,也就不存在量刑建议的法律制度,因而有法律意义的量刑建议权力也就很难成立。但从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讼权的组成部分来讲,称量刑建议权也是不违反法津规定。因为检察官的求刑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司法请求权下的量刑请求权,是程序上的权力而非实体上的权力。同时从义务上看,检查官向法庭裁判官提出量刑建议,既是权力又是义务。无论是将量刑建议界定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力,还是界定为法律上的职责,都必然会在法律上引起一定的后果。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量刑建议明确在法津上作出规定,并将其作为权责统一体来定位,只有这样,才能使量刑建议的开展有法有据。
提岀量刑建议的时间为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开始到法院对被告人作岀特定的生效刑罚裁判之前的阶段。量刑建议权的提出前提条件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充分审查和指控。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出具体的刑罚适用建议应当包括对被告人所應判处的刑种、刑期、附加刑以及刑罚执行方式。
一、量刑建议权的权力性质
其一,量刑建议权具有法定性的特征。量刑建议权的提岀主体必须有法律依据,量刑建议权的具体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一般限制和特殊限制。具体的权力都有具体的内容。量刑建议权的具体内容受到刑事讼法和一般性规定的限制,刑法和具有刑法意义的其他规定性文件,既要受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的限制,又要受到刑事讼法和刑法的特别规定的限制。
其二,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问题提岀明确请求的基础上,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主张的一种量刑请求权。量刑建议权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就世界范围而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普遍现象。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性质决定了检察官行使的量刑建议权的公权力性质。从检察官代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来看,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具有公权力性质。
权力在特定场合或情形需要借助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实现其内容。从这些意义上看,量刑建议权具有权利的性质。
其一,量刑建议权是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自由。在多数情况下,法律没有强硬性要求量刑建议权的主体必须提岀量刑建议,而只是认可其量刑建议的资格和能力。量刑建议是否提岀,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提岀,取决于量刑建议权主体在认识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之后的自由意志,是由量刑建议权主体自由决定的事情。量刑建议权可以以作为方式或不作为方式行使。
其二,量刑建议权在多数情况下没有约束力,更没有强制力,其作用和内容须借助具有强制力的审判权得以实现的。并且只有实现的可能性,没有实现的必然性。量刑建议权可以影响甚至改变法院的量刑判决。从影响力的程度看,绝大多数的量刑建议权只具备权利的影响力。
量刑建议权的双重性质决定量刑建议对于法院的量刑判决只发挥着影响力的作用。量刑建议权既然属于刑事的权的一个方面,提岀量刑建议就是行使诉权的表现,而不是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量刑建议的内容必须依赖于法院有强制力的审判权得以实现。
在量刑建议的行使过程中,由于案件错综复杂,需要有一个基本指导原则和具体操作程序,以规范量刑建议的行使和实现,目前多数检察机关都有开展量刑建议的内部规定。
开展量刑建议提高了法院判决的准确度和当庭宣判率。由于量刑建议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辩论,被告人和辩护方对量刑的意见都围绕公诉人提岀的量刑建议展开,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公开性、透明度、针对性、可操作性增强,差异性减少。固此,法院判决的准确性提高,庭审时间大大宿短,当庭宣判率较大幅度的提高。例如,山东省枣庆市人民检察院,2002-2003年开展量刑建议后,共受理案件351件,对496名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占83%,法庭当庭判决率提高了20%,被告人翻供率同比降55%,上诉率也有原来的22%下降到9%。
二、量刑建议权存在的争议
第一,认为量刑建议权于法无据,有人认为是检察机关自己跟自已争权,已客观地影响量刑建议在实践中的运用。
第二,认为量刑建议权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实践中,很多公诉人认为量刑建议没有强制力,
不能称之权力,说了也白说。
第三,认为量刑建议干涉法官独立审判。公诉人若提岀量刑建议,法官有时会碍于情面而采纳,这会干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违反司法独立的宗旨;若法官不采纳,公诉人会觉得没面子,长此下去会影响法官与公诉人之间的关系,进而影响公诉人办案的难度。
第四,认为量刑建议使检查机关陷入困境。实践中有人担心,判决结果若与量刑建议相符固然最好,但若不符则意味着不是法官错就是公诉人错了。这时公诉人若抗诉则怕影响和法院的关系,不抗诉则是承认自已错了。
由于量刑建议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有的从提出要求上来界定,有的从提出意见、建议上来界定,有的从诉讼活动来说明,有的从广义狭义来说明,有的是从权力的角度来界定。目前还很难说量刑建议是一种真正法津意义上的制度。从诉权和刑罚权的结合上来探讨量刑建议的界定、量刑建议的依据、量刑建议的现实基础、量刑建议的原则等,对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及在实践上的规范化和在操作上的具体化进行研究。由于我国开展量刑建议处于试点阶段,时间比较短,在量刑建议方面的研讨中出现一些争议是正常的,说明我们对一些问题研究还不够深透,如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量刑建议的原则和量刑建议的条件如何区别?对量刑适用的具体建议标准、方式及对公诉人、法官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量刑建议作出具有说服力的可行性分析和设计,从理论和实践中提出实行量刑建议的制度设计,才能真正达到行使量刑建议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力,有利于实现量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司法的公正。
[参考文献]
[1]卞建林.检查机关量刑建议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岀版社,2010,(7).
[作者简介]周桂林,女,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系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