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政府与律师的责任义务分析

2013-04-29 12:36:18王吉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义务律师责任

[摘 要]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通过国家的干预,设立专门为一些在经济上存在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或者少收费的法律帮助制度。基于法律援助视角的政府承担了相应的援助责任,而律师承担着相应的法律援助义务,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具有不可分割性。文章在现实的基础上论述了政府的责任和律师的义务,以期能够为今后的实践提供些许理论基础。

[关键词]法律援助视角;政府;律师;责任;义务

从根本上来讲,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上的法律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可以通过衡量其是否已经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来进行科学的判断,另外也可以通过衡量司法人权的保障机制的完善程度来进行判断,这样才能够充分了解到社会政治文明与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在具体的理论研究上,针对法律援助的基本内涵、需要进行援助的具体对象、实施法律援助的方案等有很多种定义,本文主要从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两个角度来讨论,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的具体规定,分别论述了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一、基于法律援助视角的政府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落实过程中,政府承担着主要的责任,将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帮助更多的人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不仅体现了我国人权观念的进步,同时还体现着我国的社会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我国宪法在第四次修订过程中也突出强调了国家要尊重和保护人权,从根本上说,法律援助行为就必须是由政府发起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具有充分的权利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社会法制建设的监督与完善。政府承担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在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落实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要用实际行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同时也要为国家的稳定发展提供必要的保证。在社会的整体构成中,中产阶级始终占据着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产阶级的生存状况也为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有一股非常稳定的力量作为支撑力,使两极分化的矛盾得到有效的缓解。而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直是最需要国家、社会给予更多帮助和关怀的群体,也是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只有稳定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让他们对社会的法制建设充满了信心,才能不断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第二,国家尊重、保护公民人权的具体内容中也包括了进行法律援助的部分,当前的政府肩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新的管理理念之下,政府应该是代表国家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来履行其职责的,综合体现了国家具有的权力、义务。从本质内涵上说,政府通常是权力机构与义务责任机构的统一体。政府不仅需要按照国家的意愿去行使相应的权力,同时还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可以说,政府对公民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所有合法权利,为了发扬宪法中的精神,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政府就应该有为公民排忧解难的责任。当公民遭遇法律纠纷的时候,可以向相关的司法部门进行起诉,在一些刑事追诉的案例中,要求获得比较公正的判决,同时公民还有为自家的权利进行辩护的权利,以上的内容也都作为政府应该为公民承担的责任。

第三,实施法律援助是国家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并不断寻求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追求司法过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同时也是诉讼所要追求的具体目标,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就要首先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和执法的公平性,国家制定的法律要与社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可以很有效地解决实际的问题,这样,在司法的过程中,只要司法人员按照相关的程序与步骤去执行,做出公正的判决,就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应有的保护。司法过程中的程序法尤其关键,其内容既应当包括保障控辩双方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应当包括扶弱助贫,故应在制度上保障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有权得到法律援助。由此看来,在法律援助工作展开的过程中,政府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可以说政府在法律援助中充当主体的作用。政府在承担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不仅仅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同时为国家的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基于法律援助视角的律师义务

享有权利总是与承担义务相伴而行,法律援助既然是政府责任,那政府责任的具体承担者就应当是由政府出资的有关单位、个人来承担。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要不断发挥出现有法律资源的调节作用,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国办所的智能,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制度体系,建立素质优良的律师人才队伍,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推进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进程。

首先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国办所的应有职能。现阶段,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家出资创办的律师事务所,二是基于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三是合伙人创办的律师事务所。从现状来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数量最多,这种结构形式也是比较高级的,很多新创办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这样就有利于资金的分配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还有利于业务的灵活管理。以往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应该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同时也要对国家出资创办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改革,促进其更能适应律师业界发展的趋势。根据现阶段大力推广的公职律师相关试点工作,结合法律援助的实际情况,把国家出资创办的律师事务所全部改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工作。

其次要不断改革与完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与体系的落实。现阶段,我国有很多的城市已经在试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该制度最早是在北京和广州试行的,随后深圳、重庆等城市也建立与完善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体系,并建立了素质较高的援助律师队伍。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内涵就是在法律援助事业中具有公职的律师,有一定的编制,比没有公职的律师的岗位要稳定很多,同时享受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薪金待遇标准,在为国家机关或者是军队、国有企业进行法律服务的时候,律师不再收取相应的费用,提供的都是免费的服务,同时这些公职律师也不能面向社会从事收费的律师服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公职律师在从业的时候必须持有相应的律师执业证,享有的是公务员的待遇水平。在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推广的过程中,公职律师一般都是以律师的职业身份来完成政府部门安排的工作,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此过程中,不能借助身份的便利条件来开展对外收费律师工作。通常来看,公职律师的收入还是比较稳定的,相对于一般的律师较低一些,所以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作用,还可以有效节省办案的成本费用。此外,需要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作为专业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在参与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可以有效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从而也可以大大加强办理案件的具体效果。

再次要不断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进程。如果国家按照具体情况需要指定国办所律师以及公职律师以外的律师事务所和相关律师担当起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时候,那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该承担其相应的义务,同时国家应依据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付给律师事务所相应的费用,还要经过审核。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还能够以团体的名义向法律组织进行申请实施法律援助,也可以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来决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力度。通过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的法律合作,对法律援助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先进事务所、律师以各种形式的表彰,不仅可以大范围地弘扬扶贫济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还可以通过该种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最后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领导与监督作用。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如果条件比较成熟,还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规定、规范、公约等为律师在法律援助发挥作用提供一个操作平台。律师协会可以依据广大律师的意愿,约定律师从事免费、减费法律援助活动的方式、数量等等。当然这样做的前提应当是律师协会具有了更加独立、广泛的活动空间,规章或者决议的通过更能体现广大律师的真实意愿,否则,由律师协会来要求律师为法律援助提供义务服务与国家法律强制律师承担目前这种形式(即律师仅在办理完毕法律援助案件后获得数量有限的办案补贴)的法律援助义务在本质上可能并无太大区别。

三、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和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承担着重要的领导与监督责任,律师也肩负着相应的义务,两者的关系密切,总体上来说,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实际履行要以政府的责任为依托,政府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体系的过程中,也离不开律师的参与。现阶段,国办所以及很多的公职律师都和国家有着资金或者人事上的往来,因而律师可以代替政府担当起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项目,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要不断发挥国办所以及公职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具体作用,就可以很好地调节政府责任和律师义务之间的关系,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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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吉,黑龙江省庆安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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