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理论在图书馆管理中的适用探讨

2013-04-29 12:40:35曾琛
科技资讯 2013年7期
关键词:图书馆

曾琛

摘 要:本文以图书馆内读者财物管理的相关问题为视角,为民法中的无因管理理论在高校图书馆的具体适用找到理论和现实依据,从而实现明晰高校图书馆和读者的相关责任的目的。

关键词:无因管理 图书馆 适用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3(a)-0255-02

图书馆是高等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科学研究活动的基础,更是在校学生和教职工丰富学识、拓展能力的主要场所。经过多年发展,目前的高校图书馆管理制度已经趋于完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服务”理念在日常管理中的日益凸显,从单纯“管理”诉求到强调以“服务”为主,高校图书馆的管理越加契合“人性化”的需求,也为广大读者营造出了较好的学习氛围。在图书馆的日常管理中,为了贯彻“服务读者”的理念,管理人员不但要负责管理图书的工作,保证借阅秩序正常,还增加了为读者创造良好阅读环境等多种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如对借阅者财物的管理问题等责任不清的事情。责任不明不仅不能支持和促进图书馆的管理工作,更会严重影响图书馆本身管理责任的实现和实践“服务读者”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明确读者与图书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代管财物现象普遍

高校图书馆是一个公共场所,每天借阅图书的读者和在馆内学习、阅览的人不计其数,虽然这些人员以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居多,人员结构相对单一,但仍具有公共场所共有的公共性、大众性、流动性等特点。在高校图书馆日常管理中,经常遇到在阅读区或自习区的桌椅上放置个人财物,但周围却没有读者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闭馆后的场馆检查中。财物种类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书籍、学习用品,更有手机、电脑甚至个人证件和钱包。对这些情况,高校图书馆的管理人员都会出于“服务读者”的需要,主动将放置在桌椅上的财物统一整理后放到特定的区域进行存放,最大限度的保证读者财物的安全。这样的做法无疑是高校图书馆管理从“图书管理”到“服务读者”理念转变的最好体现,但问题和责任也就随之出现。高校图书馆毕竟是一个科研机构和教学场所,其作用和宗旨是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条件,而不是负有财物保管责任、具有财物保管能力的专业机构,一旦这些保管的财物出现丢失,责任究竟该归咎于读者还是充当保管者的高校图书馆没有明确的定论。高校图书馆代为保管读者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并没有理论研究,而对高校图书馆代为保管的行为的定性将会直接影响到读者与高校图书馆方的责任归属。因此,有必要从学术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2 民法中无因管理的理论概述

民法中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或者受益人。关于无因管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做了概括性的论述,即管理人自愿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本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可以看出,无因管理实际上是对他人事务干预,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能孤立生活,并且人们也没有能力时刻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好自己的所有事务。在一些危机时刻人们也不能实现有效的自我救助,无因管理实际上就是以法律的效力将某些虽然侵害他人自主权但实际上却是对他人有益的行为排除在侵权的范围之外,阻却该行为的违法性。

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的唯一标准,更是确定管理人与本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基础。无因管理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三个:(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即管理人没有法律直接明确的管理义务,更没有与本人达成管理协议,总体来说就是管理人不负有管理义务;(2)管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本人利益的需要。管理人行使管理行为的主观意愿一定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或为使他人获得一定的利益。该条件是成立无因管理的一个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本质区别;(3)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而不是管理者自身的事务。他人的事务可分为客观他人事务和主观他人事务,前者指性质上与特定人有关的事务,如替人偿债等,后者指性质上不与特定人有关的事务,这类事务需要依据管理人自己判断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如果管理人认为事务属于他人而为之管理,即可成立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中,“管理”行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这种行为应当包括保管、看管、利用、处分等多种方式。

在成立无因管理的基础上,管理人负有适当管理和通知义务,适当管理是管理人最重要的义务。适当管理要求管理人按照有利于本人的方式对事务进行管理,如果管理行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并对本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管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管理人应当履行作为善良管理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并以有利于本人利益的方式进行管理,以此维护本人利益。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中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管理人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3 无因管理理论在图书馆适用的探讨

通过对无因管理理论的研究可以发现,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因为无因管理而形成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债是由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定之债。作为高校图书馆在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中对读者财物的统一保管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财物丢失后作为保管人的高校图书馆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以下将从两方面进行探讨。

3.1 保管读者财物行为的定性

随着服务理念的传播,高校图书馆开始倡导“以读者为本”,努力为读者提供各种帮助,以此优化借阅环境。高校图书馆是一个公共场所,读者的财物理应由读者自己看管,并且高校图书馆也不负有代替或者帮助读者保管财物的法律义务(有约定的除外)。高校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读者的财物放置在桌椅上,周围却没有读者。对于这些财物,高校图书馆在没有保管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集中收纳并统一保存,完全是为了不特定的财物所有权人的利益。高校图书馆的这种主动看管财物行为,完全符合民法中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无因管理。从构成要件分析,首先高校图书馆既无法律上代为保管的责任,也没有与财物所有权人订立保管协议,即高校图书馆是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保管义务的,高校图书馆完全有权利对这些放置在图书馆内所有权人不明财物不做任何处理。其次,管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本人利益的需要。高校图书馆代管读者财物的行為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证财物在无所有权人看管的情况下的安全,这说明高校图书馆代为保管的行为是从保护读者的利益出发的,是无因管理中维护本人利益的直接体现。再次,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而不是管理者自身的事务。高校图书馆的职责是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活动提高支持,图书馆的工作人员职责主要是保证正常的借阅秩序。显然,帮助读者保管财物的行为并不是高校图书馆的职责,乃是财物所有权人自己的事务,而非高校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务。总之,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高校图书馆保管对放置在馆舍区域内、所有权人不明的财物的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无因管理。

3.2 高校图书馆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既然高校图书馆的保管行为属于无因管理,那么作为管理者,高校图书馆就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了适当管理和通知的义务。高校图书馆作为管理人,在保管读者财物的时候需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告知财物所有权人相关信息。作为管理人,高校图书馆的代管前提应当是具备相应的代管条件。这就要求高校图书馆要具备一般的保管财物的场所并确保保管场所的秩序良好。在现实中,很多高校图书馆针对读者财物的多样性的情况实施分类的保管的规则。将读者的财物划分为一般财物和特殊财物,提供一般财物保管的空间,并且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财物的管理。对于特殊财物如证件、电脑等更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登记、保管和认领制度。可以说,这样保管行为完全尽到了作为善良保管人的一般管理责任。另外,关于通知义务,在图书馆内设有专门的公告栏发布保管财物的信息。对于在图书馆这样的公共场所,在财物所有权人无法确定为特定人的时候,公告通知是一种较有效率的做法。

现实中,图书馆保管的财物发生丢失的情况很常见,作为保管人的高校图书馆是否负有赔偿责任,这取决于高校图书馆是否完整履行了其保管人的管理义务。如上所述,如果高校图书馆对保管行为不但思想重视,还具备了相应的保管条件并且有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工作,同时还及时发布相关的财物信息,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高校图书馆对其在代管过程中发生的财物丢失不负有赔偿责任,作为本人的读者也不享有法律上的向图书馆求偿的权利。

总之,高校图书馆代为保管读者财物的行为既是高校图书馆服务理念的充分展示,更是人性化管理的最好体现。高校图书馆的代管行为从理论上说属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因此在分析代管财物丢失的责任时,应当按照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界定高校图书馆和读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更好的构建作为管理方的高校图书馆与读者群体的和谐关系,为高校图书馆更好的发挥其促进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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