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IT产业的迅猛发展,电脑网络已经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也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本文试图勾勒出电脑网络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并提出怎样进一步保护电脑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
关键词:电脑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这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护。与此同时,随着电脑网络在我国的普及和应用,电脑网络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日渐增多,因此,对于此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探讨和研究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网络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
(一)主体的年轻化。据统计,网络犯罪分子的平均年龄约为24岁。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较大,电脑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年轻人占较大比例及年轻人对电脑网络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
(二)具有跨国性。网络发展眼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阶级的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叉传播成为可能。在全球化的计算机网络中,信息传递的速度是以毫秒统计的,这就意味着,在电脑网络空间,国内与国外,近与远的概念已经变的十分模糊。
(三)专业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
(四)犯罪成本低,但是却能造成很大的侵害。犯罪分子在犯罪往往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的,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作案时间的短促性使罪犯在作案是自我谴责大大降低,从而使心理犯罪的成本减少。[参见 李双其:《网络犯罪防控对策》群众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3-9页。]
(五)隐蔽性强。网络犯罪的实施,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实施,几乎无须暴露任何犯罪的痕迹就能达到目的。
二、电脑网络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
电脑网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特点多种多样,但纠其犯罪类型来说,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分为电脑网络软件方面的知识产权犯罪,域名与商标知识产权犯罪等。
(一)电脑软件方面的知识产权犯罪。
目前我国对电脑软件方向的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划归为著作权的违法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犯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秩序,有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涉及计算机方面的如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的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销售侵犯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犯复制权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的数额巨大的行为,所谓“侵权复制品”包括侵权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用出版的图书,录像录音制品,美术作品等。犯销售侵犯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参见 刘家琛:《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人民法a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二版,1156——1159页。]
(二)域名与商标
域名是我国民间组织所分配的一种数字资源,而商标是政府确认的一种私权。笔者认为域名与商标的犯罪应主要依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关刑法规定。根据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针对网络域名和商标来说本罪的客体是指网络域名和网络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相对于网络的域名和商标来说,本罪的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已经通过申请,在因特网上以合法的程序核准并登记注册的商标。即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取得商标专用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未經注册人许可。(2)在类似网页或网站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指禁止在与注册商标用途类似或相同的网页或网站上使用该商标。(3)情节必须严重。
3.对于电脑网络在商标域名方面的犯罪来说,犯罪的主体一般都是自然人,但个别情况也可能是单位或群体犯罪。
4.本领域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附带的条件还有必须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三、电脑网络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对策略。
电脑网络是一个新时代的新兴产物,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历史阶段,面对这样的时局,面对错综复杂的电脑网络犯罪的情形,我们是否应该采取新的手段来保护这一领域知识产权的问题,笔者认为:
(一)我们应该加强电脑网络领域在刑法方面的立法。随着电脑网络用途的普及和扩大化,电脑网络领域的犯罪也会呈上升趋势,所以加强刑法的保护尤为重要。我国刑法目前尚未对网络知识产权有明文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电脑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独立起来加以规定,使得对这一领域的规定更为详尽具体。我们相信,随着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配套的刑法规定和相应规定一定会更加完善。
(二)对电脑网络知识产权法律的普及和教育。刑法的根本目的是教化而不是惩罚,我们在加强刑事立法的同时应该更注重对这一问题的避免。正如刚才所述,电脑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出现,大众对它尚不够了解,所以在大众进一步了解电脑网络的同时我们应该普及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犯罪,才能使我国对电脑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赵永红主编 《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第一版.
[2]邱兴隆 杨凯主编 《刑法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年第一版.
[3]姜伟主编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第一版.
作者简介:王楠,男,1985年出生,陕西西安人,西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干部,现就读于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在职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