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媛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无形财产,在21世纪这一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起源,远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禁止第三人诱使奴隶主的奴隶泄露主人有关商业事物的秘密,并明确了法律责任,但作为现代意义上的专门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乃以19世纪英国衡平法为开端。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的定义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但该法未对商业秘密予以界定。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对商业秘密作出司法解释,其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做了较为完整的概括。其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途径
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国都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以规制以确保权利人的利益,鼓励技术创新,尊重商业道德,维护竞争秩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5条,《刑法》第219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1.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散见于《合同法》以及一些其他法规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也作了原则的规定。其承担形式主要有以下二种:
(1)违约责任。应按双方签定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
(2)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返还商业秘密附着物;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另外还应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应当提出的是,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转让、善意取得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自行开发的,应排除于不正当手段之外,不承担民事责任。
2.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人除了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一词的含义有多种理解。[1]此处的行政责任指行为人对其侵犯商业秘密所必须承担的、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的强制性处罚,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行政法上的责任。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县级以上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加以发现和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另外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紧急强制措施,如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等。
3.侵犯商业秘密應承担的刑事责任
注重运用刑法武器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现代刑事立法的趋势。我国《刑法》第219条、第220条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实际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内容吸收进来,单独规定为一条犯罪。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的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一定要把握准确,不能随意的扩大使用,否则不但不能保护正当竞争,还会损害竞争。
三、如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这其中应包括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的目的、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范围、对资料之使用、管理人的责任、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确立和违反义务的责任等。保密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理、合法、切实、可行。一般而言,企业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1)商业秘密的范围;
(2)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
(3)商业秘密档案管理;
(4)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
(5)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处罚,雇佣期间产生的商业秘密的归属以及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等等。
2.与涉密人员签定保密合同
首先,要确定哪些人可以接触哪些商业秘密信息,并将这类人员进行分类,涉密人员一般包括: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要限定知悉范围,不在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接触商业秘密的,须经保密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
3.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流动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不能为了防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就去阻止人才的流动,而是要想办法对人才流动可能带来的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加以规制,其措施一是可以规定重要涉密人员离职须经过一定期限的脱密期,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保密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二是在本单位存在重要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同知悉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签定竞业禁止合同,以约束其雇员在职或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与雇主有竞争的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