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经营者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分析

2013-04-29 23:05陶宽
博览群书·教育 2013年7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

陶宽

摘要:我国《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保护其正当利益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我国旅游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本文以《旅游法》第80条为视角,分析旅游经营者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旅游经营者;旅游安全;信息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所谓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其中,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谓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我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该条是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警示义务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警示义务。

一、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旅游安全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对旅游者提出的有关其提供的产品或者 服务的安全性和防范措施等问题,应当及时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当听取旅游者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安全性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接受旅游者的监督。

二、大力营造旅游安全文化氛围

要大力营造旅游安全文化氛围。政府职能部门、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悬挂安全标语、设置安全警示等形式大力营造旅游安全文化氛围。如在景区景点入口、乘车场站、乘船渡口、索道电梯人口等处醒目位置设立安全告知和安全标语;在景区多处设置诸如“保护遗产,请勿吸烟”、“为了您的安全,请不要盲目冒险猎奇”等安全提示;在危险点段设置如“为了您的安全,请不要翻越栏杆”、“雨雪天气,请防止路滑摔伤”等安全警示。

三、对游客加强安全文化宣传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引导游客遵纪守法;加强道德宣传教育,引导游客礼貌谦让;加强防火防盗宣传教育,告诫游客管理好火源火种,在林区不要抽烟,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要充分发挥处在工作最前沿、与游客接触最紧密的旅行社导游员、车辆驾驶员、宾馆服务员等的宣传优势,要求他们在宣传景区景点时,必须宣传安全知识、告知安全事项,提醒游客安全旅行。同时,充分利用景区旅游服务系统、环保客运车载电视等,向游客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游客自身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乘坐游乐设施前应首先观察在醒目位置上有无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无检验合格证的或超过有效期的最好不要乘坐和游玩。另外,注意观察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如发现设施周围场地杂乱拥挤、无必要的指示和警示标志、防护装置残缺不全、管理和操作人员擅离职守等现象存在,说明该运营使用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设备极有可能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乘坐游乐设施时,如发现游乐设施有异常声响、气味、抖动、晃动等情况应及时离开设备并告知设备管理人员。游玩中,一旦发生了事故或故障被困在空中或座舱中,不要惊慌,也不要试图采取从空中跳下等危险动作。一般来说,游乐设备都有比较齐全的安全保护装置,运营单位也有比较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游客可耐心等待运营使用单位的救援。游玩时应认真阅读游客须知,注意观察指示和警示标志,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游玩中应系好安全带,扣好锁紧装置,观察安全压杠是否压好。不要随意翻越栏杆或穿越警戒线,特别要注意管好自己的小孩。

四、明确地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旅游安全事项

旅游设施是指旅游目的地旅游行业的人员向游客提供服务时依托的各项物质设施和设备。它包括交通运输设施、食宿接待設施,游览娱乐设施和旅游购物设施等。近几年,为了满足人们在娱乐中寻求冒险、刺激的需要,游乐设施逐渐向高空、高速、高刺激性的方向发展。随着游乐设施提升高度、运转速度、摆动角度的不断增大,游客身体和游乐设施承受的冲击载荷也不断增加,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游乐设施安全问题愈来愈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根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每年都发生多起游乐设施安全事故。国家已将大型游乐设施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对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正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轨道。旅游经营者应在游乐设施及其附近区域的醒目位置处张贴游客须知、指示和警示标志等。

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制订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游乐设施安全使用和运营管理制度。操作、管理、维修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还应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技术学习,不断提高管理及操作人员的素质。旅游设施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要事先向使用该设施的旅游者告知相关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明确地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明确地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如病人、老人、儿童不宜参加强刺激、高惊险的游乐活动。

参考文献:

[1]《解读》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13.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用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杨富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4]《旅游法适用问答读本》编写组. 最新旅游法适用问答读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5]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学习问答[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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