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华 王联方
2011年7月19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被执行死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姜人杰案件中查明,从2001年至2004年间,姜人杰在任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姜人杰单笔受贿金额达到了8250万元,就是这单笔巨款让这位副厅级的地方官员成为了新中国单笔受贿金额巨大的“第一贪”。
姜人杰的仕途之路
姜人杰,1948年12月出生于苏州市吴江县震泽镇的一个普通家庭。在1964年高中毕业时,姜人杰和那个时代的大多数青年一样下乡插队。1969年姜人杰成为了庙港公社红卫中学的教师,后来到公社文化站任职。80年代初。费孝通曾多次回到家乡进行考察,那时还是文化站普通干部的姜人杰在此期间两度接待前来考察的费孝通。费老对这个年轻人颇为赞赏。1982年,姜人杰在费孝通推荐下,以第一名的成绩被选派到南京大学经济管理干部专修班学习。毕业后,费孝通还有意让这个年轻人留在自己身边,最后姜人杰还是从此开始了他的仕途之路。1984年姜人杰担任了上海缝纫机三厂吴江分厂的厂长、党委书记,不到一年时间,该厂就成为吴江机电企业中的“龙头”,1985年创年产值1527.65万元,上缴利税393.25万元。这成为姜人杰履历上第一笔政绩,这样的成绩自然引起了吴江县领导的注意。1987年4月,他被调入吴江县政府担任副县长,分管农业。1991年初,姜人杰调任苏州市外经贸局副主任。此后,他相继担任苏州市外事办公室主任、苏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苏州市外经贸局主任。1998年席卷亚洲的金融危机,也影响到了苏州的经济。苏州进出口急剧下跌。姜人杰此时被任命为苏州市外经贸主任,主抓招商引资。上任后的第二年,苏州外贸进出口额突破了200亿元。正是由于这样的政绩在身。使他逐渐成为了苏州市府里的重要核心成员。2001年2月,姜人杰出任苏州市副市长,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交通、市政公用、邮政、电信、园林和绿化、房管、房改、房地产开发、防震抗灾、人防工作等13个大类,并兼任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常务副总指挥和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直至2004年8月7日,姜人杰被双规。在其担任要职的这三年中,开始了他非法敛财的“事业”。
权力高度集中的巨额寻租
在2001年姜人杰上任伊始其一人包揽了多项工作,在其分管的这些领域中包含了诸多如房地产开发、城市规划、市政公用等当下被誉为“高危行业”的腐败多发地。在姜人杰担任副市长期间,苏州市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作为能够吸引眼球的苏州城市建设也同时得到了大笔资金的注入,2002年,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亿元,进入全国前列;2003年达到1409亿元,仅次于北京和上海,占了江苏省的近1/3。其中,城建投资从2002年开始就超过100亿元。随着苏州城市建设和古城大规模改造的加速。苏州房地产开发热同样达到了一个高潮。苏州房价逐年上涨:2001年商品房的额房价平均值还是1700元/平方米,到了2003年,市区房价已达到3700元/平方米,2004年更涨至近7000元/平方米。地产商纷纷涌进这个高利润的行业想在此分的一份羹,城市建设的急速扩张同时也对房地产开发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土地资源便成为了你争我抢的优质资源。作为分管城建和房地产开发的关键人物,姜人杰拥有了太多、太集中的行政权力。公权的过度集中极易导致巨额寻租的发生。熙熙攘攘皆为利往的人便开始想尽办法向姜人杰靠拢。
2000年,还在担任苏州外经贸局主任的姜人杰到南京省委党校学习,同时学习的一位在苏州市水利局工作的同学,请姜人杰帮助寻找买家。收购水利局所有的一个项目。到2001年2月,姜人杰当上了副市长,该水利局的同学再次找到他,重提项目收购事宜。他们商谈的项目是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边的一块面积为150亩的土地,由水利局下属企业鼎立物产公司持有。这块土地成为令姜人杰走向深渊的缘起。检察院对姜人杰的起诉书中认为,2003年11月。在鼎立物产公司将苏州娄葑东区旺墓村独墅湖1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为娄葑机场东路南的1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姜人杰收受了商人顾文彬给予的8250万元贿赂款。
在1994年苏州工业园区成立时,苏州水利局与苏州市斜塘镇政府协商以6万元/亩的价格买下150亩土地,由水利局下属的鼎立物产公司代为持有。但直到1998年买卖双方均未全部按约定履行各方义务,虽然鼎立物产公司已经取得了该幅土地的使用权证,但水利局还未付清全款,此事也就慢慢被搁置下来。1998年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土地市场进行整理。发现了这块闲置了四年仍未开发的土地,管委会认为此时工业园区的规划已经发生了变化,对这块土地不再进行开发,决定收回这块土地,对水利局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水利局对仅仅得到补偿金的方式解决纠纷不满意,遂多方找人疏通来争取利益的最大化。于是便有了在水利局任职的同学找姜人杰商讨项目收购的事情。
2001年初,姜人杰介绍了顾文彬与水利局商讨此事。顾文彬原是苏州娄葑镇政府的官员,负责镇里招商工作,他在此前镇政府招商工作中与作为苏州市外经贸局主任的姜人杰有了工作上的交集。作为下海经商的商人,姜人杰引荐了顾文斌与水利局商谈项目的收购事宜也就水到渠成了。2001年11月,顾文彬收购了鼎立物产公司,其中要支付土地款1200万元。此时的顾文斌没有这么多资金也没有这个实力去吃下这么一块肥肉。姜人杰于是介绍他与苏州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商谈资金的问题。苏州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成立于2000年,公司隶属于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姜人杰则是该公司的董事长。顾文斌从苏州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先后借款1800万元用于收购。顾文斌如何能从这样一家有官方背景的公司借到这么一大笔款项,背后少不了姜人杰的身影。
然而苏州工业园区作为国家级开发区,其具有不同于其他工业园区的管理模式,其内有中国和新加坡两国共同合作建设和管理的中新工业园,其由苏州另一位副市长直接分管且级别在姜人杰之上。因此工业园区的相关工作并不在姜人杰的分管范围之内。对于鼎立物产公司名下的该幅土地,这名分管副市长表示只能以900万元收回。如果按照这样的方式处理的话,那么经姜人杰介绍来此捞一笔的顾文彬要赔进去300万元,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此时便只有姜人杰通过熟谙的官场规则进行操作了。
为了能将该副土地不被原价收回,姜人杰开始利用中国各地当下招揽外商投资的特殊政策,姜人杰建议顾文斌找外商合作开发,这样有了外商的背景,再有姜人杰在背后的转圜,一定会达到让他们双方都满意的结果。顾文斌找到了香港奔德公司商讨合作事宜,双方为此达成了合作意向。与该香港公司的合作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使这块将要被收回的土地起死回生,姜人杰在幕后指示顾文斌以外商的名义向苏州市主要领导反映招商政策的反复,引起了外商对苏州市投资环境的质疑。该封经姜人杰多次修改的信件自然引起了苏州市委领导的重视,当即指示进行相关调查。调查此事的官员自然不敢怠慢,实地听取了相关各方的意见,由于此事涉及到土地开发和利用,而姜人杰又是分管的主要领导,负责调查的官员按照惯常做法自然要听取分管领导的意见和建议。正如起诉书中指控,姜人杰将意见写在了一张小便条上——“此地块拟同意开发为上”,交由那名负责调查的官员并且还提出了两条:一是让苏州工业园区有偿回购(那150亩地),二是作置换处理。这两条意见自然也出现在呈送给了市委书记的报告中,报告又被市委书记批转给姜人杰阅处,在这个报告上,姜人杰签署了“做好外商工作,服从统一规划,予以土地置换”的意见。为了稳妥起见,姜人杰又要求苏州市国土部门“协调落实外商土地置换的具体地块,并支持办理相关手续”。
有了市委书记的批示再加上姜人杰分管的领域的权力运作,几经周折终于在2003年8月份姜人杰帮助顾文彬成功置换了150亩土地。按公诉书中陈述,两个月后,顾文彬再将这块土地转让给苏州市天禾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立达投资有限公司,共赚了近1.7亿元。这笔巨额利益的背后是姜人杰功不可没的“运筹帷幄”,顾文斌自然明白若是没有姜人杰这棵大树,他可能还要倒赔钱进去。精明的商人自然不会忘了有恩于他的人,顾文彬为此提出要和姜人杰平分这1.7亿元。
儿子背后老子的身影
俗语有云“一人飞升仙及鸡犬”,姜人杰及其儿子用实际表现演绎了这句俗语生动的画面。当顾文斌提出要将得到的“利润”进行平均分配,要给予姜人杰8000余万元时,按照姜人杰在事发后被审讯时所说的那样“想拿,但是不敢拿”。但是面对这笔从来不敢想象的巨款,姜人杰禁不住这样的诱惑,但是其不能直接将这笔巨款收到自己名下,即使让其子姜荑出面来打理也没有将这笔钱以姜荑的名字出现。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顾文彬到姜人杰家中,提出给姜人杰8250万元,姜人杰提出让其子姜荑以顾文彬及顾的亲戚俞建绍的名义,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仁和泓业投资有限公司。2003年11月18日,顾文彬从鼎立物产公司开具一张8250万元的银行汇票交给姜荑,姜荑又将该款辗转划人仁和公司账户。这一系列的资金周转便将姜人杰及其儿子姜荑一起卷了进来。贪腐官员的背后总会有家人牵涉其中,要么成为贪官的“贪内助”,要么成为权力寻租的代言人,将手中的权力变成牟利的工具。姜人杰及其子姜荑的事例便是一个活生生的例证。姜荑在毕业后成立了拍卖公司,该拍卖公司依托父亲的有利地位在苏州国资系统的资产拍卖中生意做的风生水起。在处理这笔8000余万元的巨款时,为了规避党纪国法的追究。姜人杰想了多种方法要将这笔钱洗净最终进入自己的口袋。以顾文彬和愈建绍为股东的上海仁和泓业的投资公司成立后。顾文彬便将公司委托给姜荑管理,姜荑成为这家公司的实际管理者。但是姜荑并非是该公司的法律上的实际所有人。为了将该笔巨额款项能够洗的干净,顾文斌将款项几经周转后进入到了姜荑实际管理和控制的上海仁和泓业的投资公司名下。但是直到姜人杰被“双规”该公司的资金也没有从姜人杰的手上经过,该公司也没有姜人杰及其家人的股份,姜荑也只不过是个管理者的角色,如何认定这8000余万元是姜人杰的受贿款变成为了一道需要解决的难题。
游离余法律边缘终被法网所擒
在姜人杰被双规两年之后。终于在2006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第一次开庭审理姜人杰案。但是庭审并不顺利。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于这8250万元的涉案资金如何定性。成为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地方。
实际上,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公诉方对认定这8250万元是受贿无法提出具体的法律依据。而在姜人杰案中,这8250万元并没有转移到姜人杰或其亲友名下。姜人杰自身没有触碰过这笔钱,其子管理这家上海仁和泓业的投资公司也有着合法的授权外衣,这与通常意义上的“收受”、“归个人所有”并不相同。
姜人杰及其律师提出,“公司的财产是股东的,上海仁和公司的权属仍为顾文彬等人所有,姜荑只是受委托管理而非占有股份。顾文彬委托姜荑管理公司,负责财务。”姜人杰聘请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行贿资产是否转移”的问题,并提出姜人杰本人并未占有这笔资产,只是儿子自己参与管理。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此类事实问题。公诉方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来辩驳辩护人的辩护理由。
姜人杰案后来被江苏省纪委上报到中纪委,这正是职务犯罪、受贿犯罪频发的时期,为了规避法律,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抗侦查、审讯的能力越来越强。2007年6月8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正式印发。其中第三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三条也对应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这两个文件都是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姜人杰案被认为是促使这两个文件出台的诱因之一,正是这两个文件,为办理姜人杰案提供了依据。姜人杰处心积虑的在为自己的非法财富编织合法的外衣,最终的结局也只能是自欺欺人的鬼把戏,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终极审判和惩罚。姜人杰案给了我们又一重的警示。法律的漏洞可以通过法律的更新的不断实践来得以弥补,然而贪官的数量、贪腐数额的不断刷新,我们更应该对拒腐防变的制度设计进行更多的思考。不仅仅是在理论中予以建设,更要关注实践中的行之有效,形成权力之间的制约,为不受约束的权力加上制度的枷锁,让它在合法、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