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方向的确定

2013-04-29 02:32刘晓云
关键词:原理条件

刘晓云

摘 要:侦查方向是侦查工作的指向或者针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开展侦查工作。确定侦查方向是在侦查工作的初始阶段就必须解答的问题,它需要以整个案件所反映出来的各个方面的信息作为依据。在侦查中,可以通过单一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确定侦查方向。

关键词:侦查方向;原理;条件;依据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7-0080-04

一、侦查方向概述

(一)对侦查方向概念的认识

侦查方向,是指侦查工作的指向,它要解决的问题是侦查工作应该针对什么展开。当然,侦查工作针对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然而,在案件发生后,侦查员并不知道谁是犯罪人。因此,要使侦查工作的这种指向具有现实意义,就必须明白犯罪人所具备的“与众不同”甚至“脱颖而出”的条件。这里讨论的犯罪人所具备的“条件”应该从广义上理解,理论上包括一切犯罪人与众不同的特征。在此意义上,确定侦查方向,就是依据案件各方面的材料分析判断出犯罪人的条件。需要确定的犯罪人的条件包含诸多方面,如犯罪人的生理特征,犯罪人的知情程度等。

(二)确定侦查方向的意义

侦查方向的确定对侦查工作的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尤其是侦查方向的明确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成功破案。确定侦查方向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侦查方向是侦查工作的锋芒所向,确定了侦查方向可以使侦查工作有的放矢。侦查方向是侦查工作的“导航器”,是侦查工作的“旗帜”,它指引着侦查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如果没有侦查方向或侦查方向不明确,侦查工作将进入“迷茫”状态,就像无头的苍蝇,东飞西撞,毫无头绪。明确了侦查方向,犯罪人的“形象”就会从茫茫人海中“脱颖而出”,侦查工作也就有了针对性,侦查工作就能够有的放矢。

2.确定侦查方向是成功破案的重要环节。明确的侦查方向是选择侦查途径、采取侦查策略措施的前提性条件和基础。侦查途径要解决的问题是侦查工作从何入手,怎样去揭发犯罪人。而这又必须建立在明确犯罪人条件的基础上,亦即明确侦查方向。如明确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为熟人关系,那么侦查途径的选择就该针对熟悉被害人的人。另外,侦查策略措施要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所谓的知彼,就是知道犯罪人所具备各方面的条件。在分析判断案情时,侦查人员应在分析犯罪人的经验、能力和心理倾向的基础上,采用心理换位“设身处地”地考虑在一定条件下的犯罪人会如何犯罪以及如何对付侦查,从而使侦查策略建立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因此,侦查策略措施要有效实施需要明确侦查方向。

3.侦查方向是侦查工作的“导航器,确定了侦查方向可以是侦查工作避免“处处撒网”的局面,从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侦查效益。侦查工作必须追求效益价值。明确的侦查方向能使侦查工作“直捣黄龙”,一方面,避免了“误入歧途”的侦查活动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可以使犯罪人尽早归案,消除犯罪人继续危害社会的潜在可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提高侦查效益。

二、确定侦查方向的基本原理

刑事案件发生后,究竟谁是犯罪人呢?从理论上说,每一个人都有可能。然而,真正的犯罪人一般只有一个或几个,多则数十个。如何从可能的所有人中寻找出真正的犯罪人呢?这就要求侦查员依据各方面的材料确定出犯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犯罪人的身高、经济状况、知情程度等等。然后将这些条件综合起来“刻画”出犯罪人的“形象”,并以此“形象”作为比对的模型去现实生活中寻找犯罪人。确定侦查方向的原理可以用图像表示为如图1.

图中的坐标系内的点表示所有的人。直线L1:y+x<0表示犯罪人所具备的一个条件;其下方的阴影部分表示符合这个条件的所有人。直线L2:y-x>0表示犯罪人所具备的条件另一个条件,其上方的阴影部分表示符合这个条件的所有人。那么侦查方向就应该在同时具有条件1和条件2的那部分人中寻找犯罪人,即图中网格阴影部分。这只是确定侦查方向最简单的形式,侦查实践中确定侦查方向远比这复杂得多,但都是这种基本形式的组合。

另外,确定侦查方向的原理还可表示为:

图中,犯罪人就是具备条件1、2、3、……n的人,侦查方向就是去寻找具备这些条件的人。确定侦查方向就是确定出犯罪人所具备的条件1、2、3、……n。

三、确定侦查方向的依据

确定侦查方向的依据就是用以分析判断犯罪人条件的各方面的材料,可以分为基本依据和具体依据。基本依据就是每一起案件的侦查方向的确定都会依据的材料,具体依据是单个案件中用以确定侦查方向的材料。

(一)基本依据

1.初始侦查中获得材料。“初动侦查获得的材料是案情分析的基础材料”,“任何抛开初动侦查所获得的材料去分析案情只能是空想、猜想或胡思乱想,是万万要不得的”。由于侦查方向的确定实质上是在案情分析的过程中完成的,所以确定侦查方向所依据的材料也是初始侦查时获得材料。这包括两方面:其一,确定犯罪人的条件必须依赖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及犯罪前后暴露出来的各种形迹;其二,初始侦查中获得的材料往往是零碎、片段的,甚至是错误的,这就要求侦查员在确定侦查方向时对这些材料加以综合分析推理判断,从而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地把犯罪人的真实条件挖掘出来。

2.犯罪活动的基本规律。不同类型的犯罪活动具有不同的特点。如“青少年犯罪主要是围绕‘财、‘色、‘霸、‘酷的轨迹运行的”,其行为往往具有冲动性、残忍性、结伙型等特点。而女性犯罪多具欺骗性、少暴力攻击、性色彩浓厚等特点。在确定侦查方向时,往往以具体犯罪案件所反映出来的特征为小前提,以犯罪活动基本规律为大前提,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推断出犯罪人的条件。

3.犯罪心理活动基本规律。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正如罗大华所说:“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结构的外部表现或外化。”有什么样的犯罪心理,就有相应的犯罪行为。如由于初犯在犯罪过程中恐惧心理特别突出,会“表现为行为紧张,手、足不灵活,具有多余动作,声音粗,语言不流畅,心跳加快,唾液分泌减少,出冷汗,脸色发白”。而惯犯,由于犯罪经验丰富且反侦查手段较高,因此,在犯罪时心理素质好,行为严密而狡诈,在犯罪现场上很少留下痕迹。与犯罪活动的基本规律一样,犯罪心理活动在确定侦查方向时也是用作大前提。

(二)具体依据

1.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活动是犯罪动机的反映,犯罪动机往往能够揭示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在确定侦查方向时就可以以这种关系确定犯罪人的条件。如奸情杀人案件中,犯罪人杀人的动机是报复泄愤、消除内心感情纠葛,那么确定侦查方向就是确定那些与被害人有奸情矛盾的人。

2.犯罪条件和犯罪人的个人特征。犯罪条件是指形成现有犯罪状况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任何刑事案件,都具有相应的犯罪条件和犯罪人个人的特征。”犯罪条件和犯罪人的个人特征蕴含在案件的结构要素中,通过对整个案件所蕴含的犯罪条件和犯罪人的个人特征的解读,分析判断出犯罪人所具备的条件,从而确定侦查方向。

3.犯罪人的动向、行踪。侦查方向是针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开展侦查工作。那么针对犯罪人的行踪动向来开展侦查工作也应视为侦查方向。侦查员通过对案件各方面的情况的分析,推断出犯罪人在犯罪前后将会进行什么活动,从而对犯罪人犯罪前活动过的地方进行勘验、调查,对犯罪人犯罪后可能到达的场所“捷足先登”,提前架网以待,等候犯罪人自投罗网。如在一起盗窃电极板的案件中,经侦查员的分析,犯罪人只能将电极板从电解槽中抱出并抱走。因此,犯罪人必会遭到强酸的腐蚀而到医院去就诊治疗。依此,侦查员直接到周围的医院和诊所进行排查,果然将犯罪人查获。

四、确定侦查方向的方法

确定侦查方向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单一分析法,二是综合分析法。

(一)单一分析法

单一分析就是将犯罪人所具备的各方面条件逐一推理判断出来,从而认识犯罪人的各个不同侧面。单一分析的基本内容如下:

1.犯罪需要的分析。犯罪需要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根本的动力和根源。需要是个体内部缺乏某种东西所引起的身心方面不平衡的状态。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就是为了满足其畸变的需求,消除其内心的不平衡。犯罪人“缺乏某种东西”,会直接或间接、或多或少在生活中暴露出来。因此,侦查工作的锋芒所向就是去寻找“缺乏某种东西”的人。犯罪人的需要蕴藏在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中。如犯罪人对财物的盗窃,表明犯罪人在金钱上的短缺。

但在分析犯罪人的需要时,有两种情况要注意:第一是犯罪人对犯罪对象的侵害,不是为了攫取犯罪对象的“使用价值”,而是出于其他因素。这种情况下,犯罪对象难以揭示犯罪需要。如寻求刺激型的盗窃犯罪,“这类犯罪人盗窃的目的不是为了财物本身,……目的是为了考验公安机关的侦破能力和有关部门的管理水平,从中获得成就感。看到他们的杰作搞得公安机关团团转时,他们觉得非常刺激。”第二是作为犯罪手段的犯罪行为侵害的犯罪对象难以揭示犯罪人的需要。如犯罪人在一地实施爆炸犯罪,其目的不是为了伤害群众,报复社会,而是为了将警力吸引到此,以便在另一地更好地实施抢劫。

2.犯罪人生理特征分析。犯罪人的生理条件,是犯罪人所具备的比较稳定、独特的条件,在生活中又直接暴露得较多。所以,犯罪人的生理条件是侦查方向的重要内容。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包括身高、年龄、性别、体态、衣着等等。确定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依靠犯罪人的足迹、手印等物质痕迹分析犯罪人的生理特征。足迹、手印中蕴含着丰富的分析犯罪人生理特征的信息。通过对足迹、手印的分析,可以推断出犯罪人的身高、体态、性别、年龄等重要特征。在犯罪人的足迹、手印中,尤其是那些特殊的足迹、手印,对犯罪人特征的判断更具非同寻常的意义。如跛脚足迹,就能非常明显地对犯罪人的生理特征给以揭示。再如,对于家境贫寒的人,由于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手部表皮磨损严重,致使手表面粗糙,纹线不完整不连贯,纹线峰谷不明,因而手印显得模糊不清。从这样的手印中不仅能够推断犯罪人的身高、体态等,还能够分析出犯罪人的处境。

(2)依据目击者的记忆和录像资料分析犯罪人的生理特征。犯罪人在犯罪的过程中,可能会被目击者看到,犯罪人的相关特征就会被目击者了解。另外,犯罪人还可能会暴露在相关的摄像设备下,其生理特征被摄像器材记录下来。通过再现这两种犯罪人的生理特征的“记录”,可以直接得到犯罪人的相关特征。

(3)依据其他信息分析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如根据犯罪人入室盗窃时进出的窗户的大小确定犯罪人的高矮胖瘦,依据犯罪人伸手能够达到的高度判断犯罪人的身高。

3.犯罪人数的分析。犯罪人数是确定侦查方向时需要明确的一个方面。是单人作案,还是团伙作案?团伙作案中,具体犯罪人数是多少?解答这些问题,不仅是选择侦查途径和侦查措施策略的前提性条件,还是解答案件中许多问题的关键。分析犯罪人数,可以依据现场上足迹的种类、手印的种类、工具痕迹的种类、伤痕的种类等物质痕迹来进行。但仅仅依靠现场上的物质痕迹还不能够准确判定犯罪人数。如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虽然出现在犯罪现场周围,但不参与实施对被害人的直接侵害行为,因此现场上的物质痕迹就不能够反映出雇主这一犯罪人。对这种情况,需要从案件反映出来的矛盾上分析犯罪人数。如在一起杀人案件中,两个身着风衣的人直接冲到××饭店的××号桌旁并问桌上吃饭的人:“谁是××?”当一人起身回答“我是”时,两个穿风衣的人从风衣中抽出手枪对准那人就是一阵暴射,然后夺路而逃。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分析案件中的矛盾就可以推断现场外围极有可能还有另外的犯罪人。因为那两个着风衣的犯罪人既然连被害人是什么摸样都不知道,又怎么会知道被害人在这家饭店的这号桌上吃饭呢?极有可能是现场周围还有犯罪人,这个犯罪人为他们提供了这个消息。

4.犯罪人知情情况分析。犯罪人知情情况的分析是确定侦查方向的重要内容。犯罪人的知情情况能够反映出犯罪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熟人作案还是生人作案等重要信息。犯罪人知情情况的分析包括三个方面。

(1)犯罪人对犯罪现场的知情概况。一般来说,犯罪人多会在自己熟悉的场所作案。这可以从犯罪人选择犯罪地点时的需要来说明。犯罪人选择犯罪地点会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最大限度地达到犯罪目的,二是安全需要。为了安全,犯罪人一般会选择自己熟悉的地点进行犯罪活动。另外,判断犯罪人是否熟悉犯罪现场,可以从犯罪现场的隐秘性上分析。犯罪现场隐秘程度越高,则犯罪人熟悉犯罪现场的可能性越大。

(2)犯罪人对犯罪对象的熟悉情况。有些被害人有某些特殊的隐蔽性的身体缺陷,而其正是死于这种特殊的隐蔽性的身体缺陷,那说明犯罪人极有可能是熟知被害人的人。犯罪人对犯罪对象是否熟悉还可以从犯罪时间上分析。如某人买彩票中了大奖,在其领奖后的第二天被人杀于家中,那么犯罪人很可能是被害人的熟人。

(3)犯罪人对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的知情情况。分析犯罪人对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的知情情况可以从现场状态入手。如2002年1月19日,某希望小学六年级女生李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人强奸杀害。回家的路都是山高林密、荒凉寂静的林间小道。现场地段荒凉,地势隐蔽,也是李某回家的必经之路。这些现场状况表明犯罪人极有可能是本地人,并且熟悉被害人的活动规律。

5.犯罪人犯罪后的活动分析。确定侦查方向时,如果能够准确推断出犯罪人的活动方向,对提前架网、等候犯罪人自投罗网意义重大。推断犯罪人犯罪后的活动方向,主要是依据案件中能够指明犯罪人活动方向的各方面的信息,运用逻辑推理方法,揭示出犯罪人的活动方向。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犯罪人盗窃的是医用的内窥镜。侦查员分析认为,犯罪人盗窃这种价值不菲的东西不会是留着自己用,应该是用于变卖;而医用的内窥镜携带很不方便且容易被碰坏,那犯罪人很可能会将内窥镜拆散带走;但在犯罪人变卖之前,为了获得好价钱他会将内窥镜修好,而周边能修医用内窥镜的只有成都和重庆两家修理店。于是侦查员便兵分两路,分别到重庆和成都两家修理店。不出侦查员所料,果然在成都抓获了犯罪人。

6.犯罪人使用犯罪工具的分析。犯罪人使用犯罪工具的分析包括两方面:一是犯罪人获取犯罪工具的可能性;二是犯罪人使用犯罪工具的熟练程度。有获取犯罪工具的可能和能够熟练地使用犯罪工具,是确定侦查方向时需要明确的犯罪人的重要条件。犯罪人能否熟练地使用某种工具,直接表明犯罪人是否具备这方面的技能。如能够使用氧炔切割工具的犯罪人,说明其懂得氧炔切割技术;犯罪过程中驾驶车辆的,说明犯罪人具备驾驶技术。判断犯罪人能否熟练地使用犯罪工具,主要依靠现场上犯罪工具痕迹的特征来分析。如犯罪工具是电钻,看电钻痕迹中是否有跳钻痕迹。能够熟练使用电钻的犯罪人,电钻痕迹中很少有跳钻痕迹。

(二)综合分析法

单一分析只是将犯罪人的各个方面的条件零散地展现出来,但侦查实践中侦查方向是一个系统的、综合体系,因此在单一分析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就是将单一分析得到的犯罪人的各方面的条件按一定的规律有机地组合成一个条件体系,使犯罪人的综合“形象”表现出来。综合分析不仅能够使犯罪人所具备的条件系统地展现出来,还能够发现单一分析中出现的矛盾分析。通过综合分析比较,对矛盾的条件去伪存真,从而使侦查方向系统而又较准确。

五、确定侦查方向应注意的问题

在确定侦查方向时,不仅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同时还要注意下面两点。

1.侦查方向具有模糊性。确定侦查方向主要是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而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要想得到准确的结论,不仅要求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准确、小前提准确,还要求演绎推理的形式正确。但在侦查实践中,这三方面的要求都得不到保证。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的犯罪活动的规律、犯罪心理活动规律等认识不是绝对可靠的。其次,作为演绎推理的小前提的内容,来自侦查技术人员对现场的观察和对知情群众的访问,这就不可避免地因人的主观方面的因素而使小前提的内容不能绝对可靠。另外,在侦查实践中使用的演绎推理的形式由于多种原因,也不是完全正确的。所以,侦查方向具有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

2.侦查方向不具有唯一性。侦查方向不具有唯一性,其根源在于侦查方向具有模糊性。出现多个侦查方向时,不能像选择侦查途径那样,取其最优。因为在侦查的初始阶段认为不是最优的侦查方向可能只是由于暂时条件不足而被“看低”了,但它才是真正正确的侦查方向。所以,对多个侦查方向都应当认真对待,不能忽视任何一个。对每一个侦查方向都应该投入必要的侦查力量,注意查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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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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