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卫华
4月3日,云南省高院对*ST大地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直接责任人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5月30日,*ST大地公告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至此,中国证监会自2010年3月17日起对*ST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进行的立案调查程序终于告一段落。但投资者对*ST大地及其他虚假陈述责任主体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大门也同时开启。
5月24日,* ST大地公告称,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若因*ST大地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作出了承诺。有分析认为,云投集团这一承诺能助*ST大地脱身民事赔偿漩涡,甚至是未来类似事件的示范案例,其实不然。云投并未给协商和解提供通道和足够的空间,而这恰恰是推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走向成熟,当下迫切要完善的。
云投承诺并非救命稻草
云投承诺首先声明,“因*ST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发起人、发行人或者 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中介机构和人员等,云投集团作为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ST大地虚假陈述后受让何学葵股份的股东自然不是赔偿责任主体。
云投承诺的这一声明是要告诉市场,云投承诺不改变虚假陈述案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涉案当事人仍将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ST大地也不例外。在这一基础上,云投承诺才就民事赔偿判决书判决何学葵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作出了承诺。所以,云投承诺不可能让*ST大地从民事赔偿漩涡中脱身,*ST大地仍然将独立面对投资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投资人赔偿和解空间欠缺
根据承诺,“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可见,云投承诺只是对民事赔偿判决书判决何学葵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作出了承诺,没有对*ST大地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作出承诺。
云投承诺没有给投资人提供不经过诉讼即与云投集团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通道,投资人要让云投集团兑现承诺需要走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全部诉讼流程,无助于简化投资人获得赔偿的程序和时间。并且,如果云投集团在日后的民事赔偿纠纷解决过程中,仍然坚持按照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才兑现承诺,反而可能会压缩投资人与*ST大地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达成和解的空间,不利于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个案承诺无法一般化
云投承诺的结果既无助于简化投资人获得赔偿的程序和时间,也无助于*ST大地公司早日从民事赔偿的漩涡中脱身,很难说在法律法规之外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建立了示范。在这一点上,相比于此前涉事券商通过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给投资人建立的协商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的通道机制,云投承诺要逊色不少。
云投承诺推动何学葵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代何学葵偿付的承诺的积极意义在于,扩展了投资人获得民事赔偿的主体和信用资产,但其本身也仅具有个案性质,无法成为一般化的机制。
根据公开的资料,云投集团系在*ST大地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案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受让何学葵3000万股股份成为*ST大地公司控股股东的。云投集团受让何学葵股份以及云投承诺的出炉与*ST大地虚假陈述案件的进程始终交织在一起。云投承诺最终能够出炉满足了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ST大地虽然存在虚假陈述,但其本身的资产状况(包括案件进程中何学葵补足虚增的7011.4万元出资)足以吸引云投集团受让何学葵股份成为*ST大地的控股股东;二是何学葵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有助于刑事诉讼对其从轻处罚,乃至日后的减刑、假释,足以吸引何学葵通过各种方法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三是何学葵本身还有对*ST大地公司的借款和*ST大地公司股份等资产可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云投集团兑现云投承诺风险并非不可控,不至于因风险太大而阻碍云投承诺的出炉。显然,这些条件并不是每一个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都可以满足的。
无论是券商设立补偿基金,为与投资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设置通道,还是云投集团出炉云投承诺,为投资人扩展赔偿信用资产,都只是赔偿利益关联方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所作的自发行为,不是制度机制运转的结果,无法一般化。
建立协商解决赔偿机制
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投资人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建立了制度和通道,但投资人仍需通过法院诉讼才能取得赔偿,并且还有可能因赔偿主体丧失赔偿能力而无法实际取得赔偿。由此,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走向成熟,首先要推动赔偿责任主体建立与投资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通道的机制,其次要推动为投资人与赔偿责任主体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提供动因的机制,再者是要排除阻碍投资人与赔偿责任主体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不利因素。
除了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已建立的民事赔偿酌情从轻处罚的机制外,要通过增加民事赔偿的诉讼成本,让协商解决赔偿纠纷能明显减少赔偿责任主体的赔偿成本,以吸引赔偿责任主体通过协商解决赔偿纠纷;要通过清晰损失计算方式,让投资人和赔偿责任主体可以很容易计算赔偿的损失数额,以消除投资人过高的期望和协商获得的赔偿少于判决的担忧;还要理顺赔偿责任主体责任的承担方式,让赔偿责任主体之间更容易分担赔偿责任,以解除赔偿责任主体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无处追偿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