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准金融机构运行风险及防范对策探析

2013-04-29 00:44:03丁然
金融视点 2013年7期
关键词:借贷金融机构利率

丁然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的的深入,县域准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互助资金会、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等)在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

准金融机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称的,是未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直接或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没有纳入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机构总称,主要是经过政府或相应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金融办、扶贫办、经信局等)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准金融机构由于存在着巨大的现实需求和一定的合理性,长期以来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在支持非国有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但由于处于政府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对区域经济金融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县域准金融机构广泛联系于城乡个体、家庭、企业之间。

一、准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近年来成立或发起的各类民间准金融机构活动主体较多。据县工商局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注册的投资公司有12户,注册资本3520万元;担保公司3户,注册资本27000万元;典当企业2家,注册资本222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批准的有1家,已纳入人民银行统计数据上报系统,注册资金6000万元。农民资金互助社96个,是由民政局注册的非盈利性质的民间社团组织,筹集互助资金2600余万元,社员自筹资金780万元,累计向3万户社员发放借款1.4亿元。除此以外,实际上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还有大量的没有正式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地下中介组织、机构、中介人,其准确数量无法统计,据该县工商局估算,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中介人约400人,民间借贷金额大约在10亿左右,占目前贷款余额的十分之一左右。

二、准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基本特征

(一)融资利率保持在较高水平。样本县在市的经济总量处于是中等水平,基本上显现了当地目前的社会资金活跃度。调查显示,该县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而变化。2008年的金融海啸到来之际,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社会资金相当紧缺,民间融资利率持续走高,2009年执行宽松的货币信贷政策,银行的利率水平下降,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也随之下降,下降幅度约为月息5个千分点,而且部分融资由按月结息改为按季或半年结息。2010年由于经济下行影响,中小企业资金链条呈现紧张态势,国家连续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由于银行利率水平提高,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也恢复到了2008年的状况。从今年的监测情况来看,本县家庭、个体工商户民间融资利率大约在年息15%—20%,中小企业集资利率一般在18%左右,融资机构吸收存款利率一般维持在10%—15%之间,发放贷款利率一般在30%以上,在资金需求旺季,有的甚至达到了50%。

(二)融资期限灵活、手续简便。调查显示,民间融资期限最短的5-10天,最长为一年,其中1—6个月的约占34%,6—12个月的约占54%。民间融资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借贷双方订立口头契约或借据,确定借贷金额、利率和归还时间,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到期还本付息;二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利息往往较低,归还时间也不明确;三是用价值高的物品作抵押获取现金,一般采取简单的书面协定。部分大额交易需要采用担保和财产抵押,贷款额一般占抵押物的50%左右,对中小企业有较大的吸引力。

(三)资金运转向多样化发展。目前民间借贷资金的投向已由最初的,转为经商办企业等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从本县情况来看,以互助资金扶贫发展互助社为载体的民间资金互助模式,对县内民间融资的规模引导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目前的运转状况良好。二是生产性经营需求,一般数额较大。民间融资机构贷出资金主要投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农产品贮藏加工企业、小型制造行业的流动资金周转,以及个体工商户如服装、百货、餐饮业主短期资金周转,小微企业约占60%,个体工商户约占20%。三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过桥周转资金的需求,一般期限短、利率高、数额大。四是投机性需求,主要是用于炒股、投资等高风险领域。

(四)民间金融逐步公开化。随着直接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民间金融的内外部环境有所改善,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逐渐提高,该县县一些民间金融方式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向公开化方向转变,而且逐渐在形成一种非常灵活的民间机制,主要体现在小资本,大积聚,在短期内可以迅速围绕投资、利润进行;其次,体现在民间金融的形式和规模上,已由分散、零星发展成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规模较大的融资,明确规定利率、期限,并有规范的借贷合同。

(五)民间金融催收手段趋于理性。样本县民间借贷本着“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原则,借贷双方提前讲清责权利关系,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都较强,一般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通常放贷人在约定还款日前1周打电话,通知贷款人及时还款或履行续约手续,如贷款不能及时偿还的一般也不会借助暴力或法律手段,而是采取协商延期还款或变卖财产等方式解决,只靠暴力催收的方式逐年递减。

三、准金融机构运行中的潜在风险及存在问题

(一)市场风险。由于民间金融行为不受货币信贷政策的约束,加之其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的互补关系,无论从其行为本身看,还是从民间金融总量看,都出现与正规金融逆向而行的变化,货币政策在微观层面的作用因缺乏载体而显得软弱无力,如,基于短期利益的诱惑,该县民间金融资金主要涌向了房地产、玻璃纤维等近年来的限制行业。由于民间金融对行业的依赖度非常高,一旦国家对这些行业的发展及结构进行政策性调整,这种类型的民间资金的安全性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目前的房地产限贷限购政策,也使很多融资中介和放贷人犹豫起来。玻璃纤维、小型钢铁、小型火电等行业的前期投入贷款也受到严重威胁,个别企业甚至出现老板跑路,借贷资金血本无归的情况,严重扰乱区域金融市场和招商引资环境。

(二)信用风险。从调查来看,准金融机构开展民间融资主要依靠血缘与地缘关系,资金筹集基本上靠的是自发组织内部的个人信用。随着需求增加,融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就会发生严重的不对称,这种赖以存在的信用和道德约束就逐渐减弱,风险也会急剧上升。

(三)操作和道德风险。相比于正规金融机构而言,准金融机构缺乏严密、规范,全覆盖、高效能的内部控制机制,很难经得起大的风险考验。按照商业性金融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流动性、资金期限匹配、资产配置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先天弱势,随时会出现风险的苗头,需要高度警惕。同时,从业人员业务能力有限,在具体操作中发生操作失误造成风险的情况并不少见。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相对规范的机构,至今没有标准的凭证模式、操作程序和统一标识,风险防御能力较差。从本地的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从业经历的员工仅占10%,风险防控意识和业务能力都存在较大差距。而典当行、互助资金会以及民间投资机构的风险控制差距更大,动辄就关门跑路,给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影响,是当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隐患。

(四)政策传导风险。民间金融对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产生较大的抵消作用。一方面,民间金融使得部分社会资金需求由显性化转为隐性化,不能准确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货币管理监管部门依据的市场信息不全面,其所做出的宏观决策必然不够准确。另一方面,由于民间金融行为不受货币信贷政策的约束,加之其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的互补关系,无论从其行为本身看,还是从民间金融总量看,都出现与正规金融逆向而行的变化,货币政策在微观层面的作用因缺乏载体而显得软弱无力,不利于发挥经济调控和产业导向的职能作用(如对一些限制性的行业,投资者可以通过民间金融获得资金)。

四、引导准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准金融活动很多具有自主性和隐蔽性,缺乏合法的组织管理机构,缺乏规范的监管和引导,其经营活动和收益游离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之外,因而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极易形成非法集资,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准金融活动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必然影响和牵动正规金融的发展,最终将对货币政策产生影响,给区域金融稳定带来压力。

(一)应给予准金融机构合理定位。地方政府应该适时转变思维方式,客观区分并理性分析准金融活动不同业务的性质,尝试采取以疏为主、以堵为辅、疏堵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法,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建议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要有条件地允许部分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为企业和个人自主参与的各种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二)要明确合法和非法民间金融的界限。目前有关非法民间金融的界定主要是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只注重从客观形式界定民间金融合法与非法,从而将大量正常民间金融活动列为非法融资,这与当时集资诈骗等非法融资活动猖獗的特殊历史条件密切相关。目前民间金融的主流已经是大量难以得到银行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募集发展资金的行为。未来制定法律应当根据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界定民间金融的合法与非法,即在主观上要求融入资金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用所融入的资金去发放贷款。

(三)严格限定民间准金融的利率水平。准金融机构融资的利率由民间资金供求状况决定,同时受银行贷款利率影响也较大。现实中,民间融资的贷款方经常会利用其在借贷合同中的优势地位,签订有失公平的借贷合同,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也证明,过高的利息是导致民间金融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应当对此类利率的最高限额作较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和打击高利贷行为,对超过利率上限的民间准金融行为规定相应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以打击高利贷行为,保护正常民间准金融行为。

(四)加强对准金融活动的监管。一是要完善监管的宏观体制。鉴于准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多样性,必须适应民间金融的发展不断完善监管的体制,既要明确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分工,也要在各监管部门之间达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二是要加强对准金融活动的日常监管。由于准金融活动具有分散性,借贷活动不规范,极易出现问题,因此,相对于正规金融,加强对准金融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更加重要。三是要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准金融活动的固有特点使得其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必然与大银行和其他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有很大区别,因此,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形式的准金融活动采取更加灵活的监管方式,实行更加多样化的监管手段。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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