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融资性票据

2013-04-29 11:30陈慧珺
大观周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企业融资

陈慧珺

摘要:票据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的主要载体,它因具有灵活性、自助性、方便性等特点而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在西方国家,融资性票据已经已成为票据市场的主体,融资票据也是企业用得最广泛、最灵活、最经济的直接融资工具。在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融资性票据业务早已存在,但我国目前的票据法规定票据必须基于真实的商品交易,使融资性票据在我国难以发行,票据市场的发展规模受到较大限制。为此,应当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票据法律体系,对融资性票据给予法律上的承认,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融资性票据 企业融资 制度缺失

一、融资性票据的优点

所谓融资性票据,主要是指市场主体之间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情况下,纯粹以融资为目的,凭发行主体本身信誉向其他市场主体发行的商业票据,包括国库券、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商业本票及大额定期存单等,狭义的融资性票据指的是工商企业凭自身信誉向其他市场主体发行的商业票据。[1]融资性票据具有信用性、融资性与交易性的特点,其本质上类似于信用放款,由于这种信用方式借助了票据这一金融工具,而票据的每一环节的行为规则都已被法律明确地予以确认,因此是一种非常规范、优良的融资信用工具。

1.节省成本。融资性票据是无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其签发和贴现凭借的是票据双方当事之间的良好信誉,以至于其筹资成本低于银行贷款,因此,利用融资性票据进行融资,可以有效的节约筹资成本;同时,融资性票据作为一项创新的金融工具,为避免金融风险,监管部门会对其实行一定的金融监管,需要一定的监管成本,且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毕竟“不合法”,其流通受到监管部门的禁止。[2]而目前没有真正的商业背景的融资票据依然不断出现,表明融资性票据的市场需求非常巨大,如果监管部门继续持禁止态度,必定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所以认可融资性票据存在和流通,可以有效节省监管成本。

2.融资性票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变企业的融资行为,拓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非常有限,一般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但是银行愿意承担的风险有限,加之国家目前采货币紧缩政策,中小企业要获得贷款十分困难。但现实中却有大量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市场渠道之外。这使得当前民间借贷、中小企业非法集资暗中昌盛,同时在贴现率和手续费都比较低的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成为很多企业开始进行融资的佳径。相比银行贷款,融资性票据更加便于操作、简单灵活、成本低廉。

二、我国建立融资性票据制度的阻碍

1.票据市场的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票据市场不够完善,人们对其认识还不全面,在票据信用方面的意识还不够强,没有形成正确的观念,而且缺乏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缺乏统一的信用标准。

2.银行机构系统性风险加剧。出于增加手续费收入、吸收保证金存款等考虑,各银行普遍放宽签发条件,降低保证金比例,而低比例的保证金和低廉的手续费无法覆盖风险,承兑银行积聚了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银行信贷员通过收取回佣,违规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开出票据或压低保证金比例,增加了银行人员道德风险。[3]

3.关于背书与转让制度的限制。融资性票据类似于股票,是企业纯粹以融资为目的而公开发行的,针对不特定对象发行,由票据承销机构进行承销。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出票人在出票时无法预知确定的收款人,所以出票人只能签发无记名票据,而无法签发载有特定收款人的记名票据。在国外,票据权利的转让有交付转让和背书转让两种方式,无记名票据可以通过交付转让,但记名票据一般须以背书方式转让。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所以,在我国背书转让为唯一的票据转让方式,这为融资性票据的市场流通设置了障碍。

4.我国票据法律法规均对票据出具的经济基础作了限定,规定办理票据业务要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或有“真实贸易背景”为前提。从本质上来看,促进票据流转是票据法的价值目标,票据法的价值取向主要是票据流通的安全与便捷。过分强调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和严格审查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背道而驰,而不强调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则更加符合票据无因性特征,也更能遵循票据演变的发展规律。

三、对完善我国融资性票据制度的建议

1.建立票据信息披露制度和票据评级制度。企业的融资性票据在市场上是否能被接受及其受欢迎程度取决于市场对企业的了解程度。正如股票市场上的信息披露一样,在票据市场也必须有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将企业评估、征信方面的信息以及企业近期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及时在票据市场上发布,增强透明度,让市场投资者来自主选择票据,及时规避风险。[4]

2.尽快修改完善《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体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必须基于真实的商品交易,排除融资性票据,抑制了票据市场的规模,导致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不够,不能充分发挥票据市场为企业提供直接短期资金融通的作用。票据的无因性支持将票据的融资功能从真实交易的框架中分割并流通的可能性,这也正是融资性票据的本质所在,所以应尽快承认其合法地位。

3.明确监管责任。目前,各监管单位职责的高度重合,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银监会和央行的责任,建立银监会负责微观合规性监管和央行负责宏观调控、支付清算系统规则制定并监督的事前、事中管理体制,审计、纪检部门负责外部审计及违规查处的事后监督体制,和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惩治体制,减少票据欺诈和不法经营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莹.从融资性票据谈我国《票据法》的修改[N].山西大学学报,2008-09.

[2]赵成剛.关于融资票据的若干思考[N].中国金属通报,2011(16).

[3]李峰.融资型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对策[J].浙江金融,2010-08.

[4]程硕.票据创新:融资性票据的推行与制度构建[J].财会月刊,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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