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铮
摘 要:内蒙古地区的农业发展一直以来都在寻求新的出路,目前,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与行为模式极大地限制了农民与市场的正向对接。发展适合内蒙古农业情况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符合西部大开发和“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符合我区农业产业化升级调整的要求,也能够保证我区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农业产业化
一、概况
农产品在生产空间上是非常分散的,在时间上却带有很明显的季节性;相反,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在空间上很集中,而在时间上带有明显的持续性。目前,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很小,单个农户能够提供的农产品量非常有限,小农户的供给与大市场的需要间存在很大的供需矛盾。
我国在农业农村改革过程中,政府提倡过分散农户与市场联系的模式,一般做法是让各类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结合起来,实行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一体化经营。各类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信息方面的优势相对较强,它们与众多农户建立一种较为稳定的利益分享机制。农户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等条件为公司提供原粮或者初级产品,公司为农户提供种苗、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帮助。这种形式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降低农产品市场风险,提高农民收入,并在很大程度上有效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建设。但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有两种非常不利的情形经常见诸各省的试点项目中:一是相对于背景深厚实力强劲的大企业,农户谈判地位很低,在合作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结果公司常常出现利用制造合同漏洞,延迟甚至不履行合约,压级压价等形式盘剥农民;二是面对分散的农户,公司在信息获取和掌握上没有明显的优势,这就造成了一些没有权利背景的公司经常因农民不守合约,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公司利益受损,而面对这些不守合约的农民,公司往往束手无策,起诉成本太高,加之自身已经亏损,造成很多公司进行短暂尝试后无奈放弃这种合作方式,这就为发展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对于内蒙古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来说,由政府主导,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非常有必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目前,由于没有一个稳定的合作组织带领和引导农民与企业对接,与市场对接,造成农民与市场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2010年和2011年内蒙古西部地区马铃薯滞销问题,就是由于专业的农村合作组织信息沟通不畅,由农民自行传话造成市场供需信息严重不对称和大量农民盲目跟风种植,受到严重的损失。其二,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能够理顺农民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政府主导发展的组织能够保证农民和企业的双向利益。由于农民自身文化水平有限,粮食主产区又长期由个体粮贩子主导原粮收购,经常出现粮贩子低价坑农的情况,农民对不熟悉的粮贩子和企业都心存芥蒂,合作意愿很差。如果能够由政府主导发展这样一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就能够保证农民和企业正向完整对接,信息更加对称,双方利益共同增长。
内蒙古目前在一些村镇有专业合作组织,但是这些合作组织存在很多的问题,直接成为了制约这些组织发展的因素。
二、外部制约因素
(一)小农经济思想浓厚
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和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是首要的制约因素。目前,农村主要以单家独户的农民为经营主体,农民合作意识还比较淡薄,规模经济意识淡化,政府教育引导不够,有些农户加入合作社只想分红利,而没有投入意识。
(二)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
近几年自然灾害频发,旱灾涝灾接连出现。由于农业风险较大,目前我区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的农业险种较少,还未介入到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中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极其有限,绝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内部也未建立风险保障机制,一旦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农产品价格变化,专业合作组织自身无法抵御,农民利益也受到损害。
(三)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工作的协调和沟通机制
目前,工商、农业、民政、供销社、科技等多个部门都在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与指导、管理。齐抓共管本来是好事,但由于缺乏协调和沟通的工作机制,就造成在实际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和解决,管理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农业部门作为法律明确的指导、扶持和服务部门,缺乏必要的扶持和服务手段,造成事权不一的状况。
三、内部制约因素
(一)人才约束
合作组织是一个新事物,参与的各方都缺乏经验,尚处于摸索阶段,使合作社在组织和管理方面不规范,亟需而又普遍在缺乏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制约了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资金约束
合作组织普遍缺乏运作资金。目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启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农民自筹,以股金形式缴纳;二是部分合作社得到的财政扶持。这些资金难以满足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资金的缺乏制约了合作社正常活动的开展,合作社业务范围局限于种植业、养殖业,难以进入流通、加工领域,资金约束限制了合作社的规模,使合作社无法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和服务领域。
(三)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合理
目前,虽有部分发展较好、规模较大的专业合作组织对会员实行了多形式的分红和返利,但许多专业合作组织对与会员之间的利益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如何分配没有作明确规定。有些合作社制定了按照交易额以及按照资本分配等多种形式进行二次分配,但二次返利的比例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般都是大股东说了算,没有进行较为科学的成本核算和合理盈余分配。有的合作社与社员实行保护价收购农产品,承担的市场风险过大,超越了合作社的承受能力。
(四)覆盖面不宽、合作质量不高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个体规模普遍较小,而且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力量比较薄弱,与农户的利益连接不紧密,市场开拓与竞争能力不足,辐射和带动能力不强。
四、对策与建议
综上所述,内蒙古地区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需求是非常重要的,同时,目前一些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尝试与研究发现了一些问题。本人认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需要解决两个主要的问题:
(一)健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
目前,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内容不完整,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运作不规范,产权关系不清晰,经营和财务管理不公开,农民与合作组织利益关系不紧密,内部事务由大户或外部力量控制,所有这一切都影响了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因此,必须完善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规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建立合理、科学的组织结构,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健全专业合作组织内部民主管理机制,使专业合作组织真正实现自主决策、自我发展、共同经营、民主管理。
(二)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
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近年来,为了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很多扶持和优惠政策,在登记、财政、税收、信贷、用地、运输、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了一些鼓励支持政策。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登记门槛高、财政支持少、贷款困难、公共服务缺位、技术供给不足、经营范围限制严格等问题。今后,如果内蒙古地区能够进一步强化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登记门槛,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帮助改善经营环境,支持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搞好合作组织的各项服务,完善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一定会对内蒙古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由于在市场经济改革以前我国长期存在官办合作社的传统,很多地方政府官本位思想严重,总希望在合作组织中拿权得利,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很多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因此,政府在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的同时,还必须注意防止直接对合作组织发号施令和过度干预合作组织的内部事务,真正做到为农民办实事。
内蒙古地区作为西部地区的重要粮食产地,发展由政府主导,真正贴合农民需求,能够为农民办实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符合国家关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思路,符合西部大开发和“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符合我区农业产业化升级调整的要求,也能够保证我区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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