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金
在读《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之前只觉得“为权利而斗争”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虽令人振奋,但终究是理想主义的,只能存在于纸张上。后经一位老师推荐,细细读完之后我才真正体会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怎样令人激动而又沉甸甸的六个字。
《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于1872年从维也纳返回德国前,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的一篇演讲,它在两年内即印到了十二版,此后又被译成英、法、意、俄等二十多种文字,在国际上的影响非同一般。椰林在这部作品里对诉讼癖进行了热情的讴歌,在他看来,为权利而斗争既是市民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
法源于斗争,斗争是法的生命。耶林主张法是由斗争中得到的,他认为法不可能同原野上的草一样,无痛苦,无辛劳,自然形成,同时他也批判了普夫达派的习惯法理论,认为其是过于浪漫的概念。耶林在书中指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因为“无论是个人的权利,还是民族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都面临着被侵害,被抑制的危险。”因此下至私法,上至公法、国际法,我们都要为权利而战。当权利面临危险时,仅靠国家机关和抽象的法对权利保护显然不够,更重要的是需要权利人的主张和斗争。也许标的物很小,但被害人为提起诉讼而奔走呼号,保卫的不仅是金钱,也为自己的人格和法感情。古人云,“法,定纷止争。”但耶林说法源于战争,这看似相冲突,其实不然。耶林为我们做了诠释,“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斗争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正如耶林所说:“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对人类而言,不仅包括肉体的生命,精神的生存亦至关重要。人类的精神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就是人格本身的自我保护。
权利无法逃避被侵害的危险,抵御不法侵害是每个主體对自己的义务。以偷盗为例,偷盗者以偷盗行为占有我物,否认我对物的所有权,他的行为不仅侵害我的物,也是对我人格的侵害。当公民因胆小怕事或对诉讼产生恐惧、懒怠、漠不关心而放弃诉讼,这即放弃了对自己权利的追求。这作为单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因为“对权利的放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如果把它上升到行为的一般的处世观,法本身将遭到破坏。若由争执标的物的物质价值来决定是否抵抗不法侵害,那么在国际关系上意味着一国被邻国夺取一平方英里的荒地,因其标的很小,其国民对此等闲视之,那么不久这个国家残存的土地也将被夺去,最后失去一切土地,直至国将不国。因此我们排斥这一处世观,即懒惰的道德,它为具有健全的法感情的国民和个人所不屑一顾。
也许有的人会反问,“民众对所有权、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条件所知几何呢?”耶林以器官为例证明了民众的感受。一般民众对作为其肉体上生存条件的肾、脏、肺知之甚少,但人能感知这些器官的痛楚。同样的情形也适合于不法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如军人对名誉极为敏感,农民对其财产更为在乎,而商人更为看中的是其能否维持信用。这三个阶级告诉我们:法感情依阶级、职业的不同而表现出各种各样的反应,一切权利人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上的生存条件。
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的义务。作者以战前逃跑的例子为佐证,说明了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的义务。现在有1000人必须迎战,若有1个、10个人战前逃跑,不会有大影响,但若100人弃甲曳兵的话,会加重剩下的人的负担,并且会让他们产生溃逃的心理,则战争必败无疑。同样,“在私法领域,法与不法的斗争,需要万人团结一心的团体,国民共赴斗争,在此逃跑意味者无论是谁,都是对共同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因为它助长了敌人的信心和士气,增长了敌人的力量。”因此,在私法领域,要求每个人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权利人对法的态度不应是片面的,被动的,而应是由法获的利益应全部返还给法。当个人权利被否定,会导致法本身被否定,因此保护个人的权利也就是在保护法。这并不言过其实,因为正如耶林所主张的“权利人通过自己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受法庇护的人都应尽其所能为保护法的威力、威信做出贡献。总之,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在这本书中,耶林以夏洛克的形象陈述对法律追求的决心。正如他所言,夏洛克是粗暴恶毒的,但他喊出:“我要求法律”,这却是真理,这不再是他个人的事,也包括法律在内,表现出他精神的高尚和庄重。
中国人自古“不好争讼”,普遍存在厌诉情结,这情结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认为打官司是件不光彩的事,这导致当出现危害我们基本人身权利的事件时,大部分人选择退让,息事宁人。殊不知,在对待权利的问题上退一步并不海阔天空,面对权力被侵害,一味地忍气吞声,只会助长不法者的嚣张气焰,当他们变本加厉地对我们的权利进一步侵犯时,我们只能自食恶果,最终这个社会必定会走向混乱。而当面对权利被国家公权力侵害时,几乎所有的人都选择了放弃自己的权利,他们认为,个人的力量无法与公权力较量,忍气吞声是明智的选择。但事实上公权力源于私权利,个人权利被侵犯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公权力缺少监督与制约,而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权利受公权力侵犯时,我们如果放弃了监督、举报、诉讼的权利,那么公权力在缺少制约的情况下会更加强权,结果导致自己权利会被进一步侵犯。
耶林说,“国民不过是所有人的总和”。若个人法感情极其淡薄,在私法关系上极其胆小怕事,当全民族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又怎能期望他献身保护民族权利。如果一个民族里的每个人都愿在微不足道的小事上勇敢主张自己的权利,把这作为一般习惯的民族,必然使外族不敢入侵。当公民拥有健全的法感情,并严格守法,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必是强大的。
为了让我们的内心更强大,让我们的国家更强大,在面对向人格挑战的不法卑劣的行为时,我们必须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与它搏斗。与无视权利、侮辱人格的行为抵抗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它既是个人对自身的义务——因为它是道德上的自我保护的命令,同时也是对国家的义务——因为它是为实现法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