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丽娜
【摘 要】个人主义方法论首先在经济学的运用上成为经典范例,随后推而广之,但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却备受争议。在法学领域,它同样面临自身工具价值遭到质疑的尴尬,实际上,个人主义方法论经过不断地自我修正,在理论上已逐渐走向成熟,它所研究的个人及个人行为是经过抽象的具有人的一般特征且有社会属性的人,个人主义方法论理论的自我完善也使它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论之一。
【关键词】个人主义方法论;法学;经济学
个人主义方法论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受到不同程度的运用,但是其工具价值也备受争议,一些学者甚至试图通过建立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理论框架替代个体主义方法论,致使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价值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此同时,它在法学领域也不可避免地陷入理论困境。[1]
一、个人主义方法论概述
个人主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思想中,古希腊哲学家用“从部分说明整体”的方法来阐释生命现象。“个人主义方法论”则最早由经济学家熊彼特于1908年提出并运用。
个人主义方法论可以作如下定义:它是指以个人作为学科分析的基点或进行研究的基本单位,通过对个人行为、动机、目标、利益取向的分析,来展开学科的一般原理及规律性问题的研究,从个人视角探究社会发展的基本脉络。
二、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理论困境
个人主义作为方法论被引入社会科学领域后备受关注和争议,一方面遭到整体主义方法论、群体主义、集体主义等观点的挑战,另一方面还无法摆脱自身所存在的理论缺陷,从而陷入内外交困的局面,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困境具体从以下两方面论述:
(一)外部困境:整体主义方法论
整体主义方法论发展至今已较为成熟,它主要站在分析主义、外部归因或是社会决定论的立场来看待个人,对社会进行整体分析,其研究的基本对象不是个人或是个人现象,而是社会的法则或倾向,认为社会系统本身就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中的大规模行为是由宏观规律所调节和支配的,不能解释成由相互作用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规则或倾向。[2]
(二)自身困境:极端孤立化的倾向
个人主义方法论有试图完全消除人的社会属性的理论倾向,并且试图用纯粹的个人主义术语来表述和解释社会理论,容易走向极端孤立主义的误区。任何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都是为了揭示社会现象和社会规律,而以孤立的个人作为研究对象过于片面化。个人主义术语无法实现对社会术语的替代,如“阶级”、“统治”等社会术语并不是由单一的个人关系组合而成,难以通过个人主义方法论的术语来进行阐释。[3]
四、个人主义方法论存在于法学研究的合理性
从多种角度分析,个人主义方法论对于法学方法的具体研究和启发意义不容忽视,我们应当重视个人主义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移植与创新。
(一)整体主义方法论对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证成
从关系角度讲,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出现并非否定和对抗个人主义方法论,反而证成了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存在价值。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整体主义方法论难以跳出因果决定论的陷阱,因为它在研究的过程中忽视了制度、规律背后的个人行为和主观感受,从而陷入了“历史决定论”的误区,认为在历史流变的过程中,个体观念是一种无意识的创造。[4]其二,个人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作为两个不同的分析方法,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整体主义方法论以集体、群社、国家等集体概念作为分析的单位,有利于从总体上把握理论构建的原理,从而确立从一般到特殊的分析流程。
(二)现代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进步
个人主义方法论并未完全排除个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它所指称的个人,主要是通过对人的一般特性进行提炼所得出的抽象个体,而不是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参照对象,其研究的个体具有人的一般特征,它实际上是学科的抽象使然。[5]社会科学研究本身针对的是常态的行为,而不是异常现象,只有从抽象出的具有一般特征的个人作为出发点,才能够真正发掘社会活动的全貌。例如,法律规则便是根据人的普遍类型来制定的,这种普遍性必然包含了人的社会属性。
个人主义方法论首先是在经济学的运用上成为成功范例,推而广之,蔓延到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法律与经济学本身存在着天然的同盟关系,法律中蕴含着极丰富的经济因素。因此,我们不可忽视个人主义方法论在法学领域蕴藏的巨大的工具价值,应当注重它在法学研究中的移植与创新。
【参考文献】
[1](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邓正来,译.北京:北京三联书店,2002:387.
[2](法)E.D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19.
[3](德)马克斯·韦伯. 社会科学方法论[M].杨富斌,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352.
[4]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173.
[5]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