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霞为什么先于雷政富被起诉?

2013-04-29 16:35陈有西
华声 2013年9期
关键词:包工头红霞色相

陈有西

如果赵红霞一开始明知道色诱的目的,事后参与了对雷政富的敲诈,分到了赃款,哪怕只有几万元,那她的身份,就已经不是一个受害人,而是参与共同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人。

人民网日前以微博的方式发布了记者李婧的一条消息,引爆了一个暂隐的热点:赵红霞已移送检察院,雷政富被勒索300万。“重庆不雅视频案”赵红霞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已由重庆市公安局移送至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据调查此案两名被害人共计被勒索5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人是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被勒索300万元人民币;另一人也是官员。随后,国内网络舆论一片哗然,为赵红霞鸣不平,认为是保护了真正的贪官,而惩罚了被凌辱的弱者。

在赵、雷的问题上,赵红霞有两种身份:一是性贿赂的工具,她是受凌辱受迫害者;另一方面,她是一个参与以色相贿赂,获得要挟把柄,积极参与共同敲诈不义之财的犯罪嫌疑人。而雷政富也有两种身份:一是以权谋色的腐败官员;另一方面,他是一个被要挟敲诈300万的犯罪对象受害人。

在刑法犯罪构成上,中国法律目前还没有规定性贿赂犯罪。因此雷政富接受性服务,不构成受贿罪。他如果收受了包工头的金钱贿赂,就构成受贿罪;如果因为被要挟,利用职权把不应该发包的工程和其他商业机会给了这个包工头和赵红霞,那就构成滥用职权罪。也就是说,如果他既没有收受金钱贿赂,又没有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商业利益,在目前中国法律环境下,同赵红霞发生性行为不构成犯罪。

男女性关系,只有违背妇女意志,才构成强奸犯罪。和多名女性同时发生关系,构成聚众淫乱罪。在赵红霞主动愿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不构成犯罪,没有办法追究。而赵的摆拍录像行为,铁证如山地证明了她不但是愿意的,而且是主动、预谋而为的。因此,十二秒视频虽然丑恶,但不是雷政富性犯罪的证据,相反是赵红霞主动设局犯罪的证据。

如果赵红霞一开始明知道色诱的目的,事后参与了对雷政富的敲诈,分到了赃款,哪怕只有几万元,那她的身份,就已经不是一个受害人,而是参与共同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人。她的行为符合刑法“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出卖色相录制视频,是敲诈的一个主要环节。因此,趙红霞应当受到刑罚追究。

目前的问题是,刑事侦查只查了赵红霞,而那九个接受性贿赂的官员却没了下文。如果雷政富真的拿出了300万,他的问题就已经显而易见。因为按照目前中国公务员的正常收入,一个正处副厅级干部如果不贪不捞,要轻易拿出300万封口费是不太可能的。更何况他要摆平的还有其他人。他的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发包工程,犯罪嫌疑已经非常明显。显然,用一句“都已经查清”是搪塞不过去的。

另外,从现有的资讯看,赵红霞在整个敲诈勒索情节中,虽然是直接实施者之一,总体上仍然是一个从犯。在非法获利上,也会是一个次要角色。如果她确实是因为家人治病而谋财参与,则有很多可以从轻的情节。重庆已经有律师为她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而雷政富的问题,主要还是一个立案侦查问题。如果没有侦查,或者没有查到他的受贿问题和滥用职权等问题,仅是因为不雅视频,是无法对他进行刑罚追究的。

摘编自作者个人博客,作者为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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