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把受害者视为自己的孩子

2013-04-29 16:15孙立峰
祝你幸福·最家长 2013年9期
关键词:性侵犯录影受害者

孙立峰

呼吁立法:

1994年,一名7岁的美国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绑架并遭其奸杀。1996年5月17日,当时的克林顿总统签署了以小女孩名字命名的“梅根法案”。法案规定: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网上以供读取;且此等罪犯被释放后必须予以备案存档。这样,全美国人民都会防着这些坏蛋了!如今,德国、韩国、日本、意大利、瑞士、波兰等许多国家都为严厉惩处性侵犯儿童立法。而我国在这方面一直是个空白,不仅犯罪者难以得到应有的惩处,性侵犯受害人也很难取得精神赔偿。为了祖国的未来,为了我们的孩子,《祝你幸福·最家长》呼吁:请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保护我们的孩子!

提示办案人员: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遭受性侵犯的孩子是高度保护对象,警方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中科院心理所龙迪教授在参与一起性侵犯案件时,亲眼看到警局多次开着警车闪着警灯大呼小叫去受害者家中调查取证——这是对孩子的二次伤害!在我国香港地区,有一套成熟的性侵犯案件办理程序。在警务处内部设有专门的儿童保护科,一旦接到报警,受训的服务科社工和警察会立刻组成调查小组联盟,在调查前,经验丰富的社工会告诉孩子和家长,接下来要做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知识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若遇年龄较小,又不善用语言表达的儿童,警员会提供可供穿衣脱衣的人体玩具模型,让儿童辨识被触摸和侵犯的部位。警方亦成立虐儿案件调查组,引入家居录影室,让小朋友在比较轻松的气氛和环境下录影作供,相关录影带可以呈上法庭作为证供,不会让孩子反复诉说被性侵犯的过程和细节。长期实践表明,录影证供可以减少儿童复述次数,有减低对儿童的创伤,准确保存、真实记录受害人神态,降低出庭压力等益处。凡此种种,我们都应努力做到!

教育部门:性教育不能停留在“生殖教育”层面

2007年国务院颁发了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把学校作为对学生进行预防性侵犯教育的主要阵地。《纲要》对小学低年级学生、小学高年级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都进行哪些方面的教育内容,分别作了规定。但是5年时间过去了,很多学校不仅是预防性侵害教育一片空白,就连国家规定的性教育课程,也没有认真执行。“红枫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中心在2011-2012年曾用一年时间,在河北省一个县的小学校进行女童性侵犯的预防教育。为了找到愿意开展这项教育的学校就费了很多周折,很多学校一听谈性侵犯教育就马上回绝。我们的教育离教育的本质越来越远。目前,教育部将出台相关规定,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以高压的态势守住师德的红线”。这仅仅是预防性侵犯的一个举措,让教育回归教育本质才是教育部门亟需做的。我们的青春期教育,不能只停留在“生殖教育”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进行“身体权利”和人与人关系的教育。

媒体:从业者应接受心理学培训

媒体要抢新闻,要抓读者眼球,但前提是要讲道德,不能伤害当事人。在海南万宁性侵案中,大量报道的标题中用“开房”二字,这个本是成人社会里的一个暧昧的词却放在了儿童身上!而在该案的电视媒体中,更不该频繁播放孩子出入宾馆的画面。一位受害儿童的父亲说,那些画面外人是看不出孩子是谁的,而孩子的同学、朋友、亲戚、熟人,一看就知道是谁,这让他的孩子不得不转学。曾有一家媒体在报道一打工妹在为抗拒性侵毅然跳楼时,拟定的新闻标题竟然是“宁为玉碎 不为瓦全”,传达的完全是腐朽的守贞观念。这种观念的传播有可能为施暴者继续施暴铺路,让受害者不敢站出来为自己的权利抗争。有专家建议,新闻从业人员都应该接受系统的心理学教育,看来十分必要。因为我们的不当用词、不合适的报道不但会伤害当事人,还会伤害媒体受众中曾经的受害者,我们要传播的是真善美,是希望,而不是绝望、愤怒。既报道事实,又让人心中生出平和,是可以做到的。

我们:将受害者视为自己的儿女

预防、治疗性侵犯,与每位家长更是息息相关。我们内心的观念会通过我们的言语、我们的一举一动表现出来,足以杀死一个脆弱的受害者。一位教授曾介入治疗一名受性侵的女子,而在多年后,周围的人依旧称其为“婊子”。人们获得了嘴巴的快感,却不知为自己的女儿、姐妹掘下了坟墓。“没有人是自成一体、与世隔绝的孤岛……每个人的死亡都是我的哀伤,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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