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浅析

2013-04-29 15:24杜炳富
中国证券期货 2013年9期
关键词:低碳经济对策建议法律法规

杜炳富

【摘要】从政策角度来讲,“低碳经济”一词是由前英国首相布莱尔在2003年2月24日所发表的《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当中提出的。2005年由20个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相关发言人在英国所召开的“向低碳经济迈进”这一会议无疑将低碳经济推向了国际社会。此后的亚太会议、巴厘岛会议更是将低碳经济上升到了国家战略方针的制定高度。碳交易、碳资源税等低碳经济问题的法制化势必会成为国际法律法规与各个国家地区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与完善过程中首要考虑与关注的问题,这对于市场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同样如此。本文通过介绍低碳经济的基本概念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现状,分析了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建立健全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合理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对策建议

一、低碳经济基本概念

低碳经济是一种将经济社会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对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高碳能源的消耗控制在最低限度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从本质上来说正是一种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载体,在市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构建清洁能源结构与清洁能源发展机制的有效手段与途径。可以说,低碳经济就是以新技术、新制度、新经济社会发展观念为核心举措,围绕着各种低碳产品、低碳技术以及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而进行的研究与探索,其根本目的在于推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向着低碳经济的方向发展。

任何事物或行为要想在经济社会中得到健全与发展,都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促进与引导的,这对于正处于探索研究阶段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而言更是如此。中国政府要想通过发展低碳经济来实现对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就需要将低碳经济的法制化建设工作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低碳经济法制化建设对深刻践行低碳经济社会的促进、引导与推动职能,使低碳经济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现状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一次颁布了石油等3个行业的清洁发展标准,为许多行业设定了减排目标,并且淘汰了在生产过程中的落后产能产品,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使生产过程清洁化和低碳化。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其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制度、专项基金制度、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增加非化石燃料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比重,减少碳排放。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节约能源法》,其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做出详细的规定,对能效标示、节能产品认证、节能标准加以明确,以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两个行政法规,规范我国低碳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中的活动。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保障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表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坚持的原则和所处的立场,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这一规定对建立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审议通过,修正案加大了对风能、太阳能光伏等低碳产业的扶持政策,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2011年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确立了明确的目标。除上述外,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均采用源头控制,在客观上降低碳排放。《森林法》、《草原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森林和草原都可以吸收和固定二氧化碳,具有独特的碳汇作用。植树造林、保护性耕作、草原生态建设的措施尽显两部法律之中。

综上看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中心的法律框架。但没有关于低碳经济的专门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具有针对性,且这些法律规范并不是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差。从法律具有滞后性来讲,这些法律规范也不能完全调整低碳经济这一新型发展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三、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

1、低碳经济立法进程缓慢

从控制气候变化,到发展低碳经济,国内外学者都做过不少研究,发展低碳经济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但是,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并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低碳经济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2、环境基本法滞后,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模糊性的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也不能代替法律对法律关系的调整,其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保障。

3、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立法之间相矛盾的情形。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综合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如英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家。

四、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1、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坚持合理的立法理念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一个与环境立法的目的相关联的概念,它是指环境立法思想或观念的出发点。由于其具有间接性和抽象性,使其可能在立法中与目的性规范相重合,有时则表现在法的基本原则之中。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确立环境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2、树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环境优先的理念

自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和修改新的环境基本法和确立新的环境政策目标来看,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目前各国环境立法将保护目标扩大到生物圈,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方面,采用“环境优先”的战略思想。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明智之举。

3、加快我国低碳经济政策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对于低碳经济的相关政策不能盲目的法律化,因为,从法理上讲,在政策和法律之间,有些政策只能是政策,有些政策可以转化为法律,有些又同时具有政策性和法律性。为了保证在政策法律化后能够保障低碳经济的顺利推行,必须注意其科学性。第二,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关于低碳经济的指引方针,大多限于政策的规定,政策具有灵活性和应变性强的优点,同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它属于政府行政决策范围,是一种行政意志的体现,不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因而,在低碳经济方面,仅依靠相关政策进行规范,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要将对低碳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升到法律层面,相关的政策必须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在初期阶段,对于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可以根据已经成熟的政策措施来进行修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6-21.

[3]肖国兴,叶荣泗.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08)[M].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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