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责任有限公司的税负比较

2013-04-29 15:24张安琪
中国证券期货 2013年9期

张安琪

【摘要】2005年新《公司法》颁布后,一个自然人投资除了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外,也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文通过比较二者在纳税负担方面的差异,帮助自然人做出正确的选择。

【关键词】个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负担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2005年开始,新通过的《公司法》允许设立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均可由一个自然人进行投资,然而由于二者的税收征缴规定不同,在相同会计利润下会产生不同的净利润。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比较,便成为投资人做出选择的核心问题。

二、纳税均衡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则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然而事实真的是如此吗?纳税均衡点是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二者纳税负担的无差异点,仅仅是对两种组织形式应缴税额进行简易、粗略地对比。然而在现实中要判断哪种组织形式更有利,还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三、影响纳税负担的因素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同因素的影响下,都有各自的税收优势和劣势,企业成立之后均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投资人可以经过对比分析,判断哪种组织形式更适合自己。

1.费用扣除标准不同

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远远大于个人所得税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相同利润总额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获得更少的应纳税所得额,承担更少的税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独资企业相比,扩大的费用扣除范围主要有:(1)投资者的工资允许在税前扣除,有节税效应;而独资企业的业主工资视同分红,不得在税前扣除,不能像其他职工工资薪酬一样计入费用。(2)新《固定资产》准则取消了对加速折旧法的限定条件,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且折旧额可税前扣除;而独资企业只允许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且折旧额从税后利润中扣除。因此我们发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的折旧方法更为灵活,更符合机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对于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及其他固定资产损耗较快的工业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有优势。

2.重复征税问题

一人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还需对自然人取得的工资薪酬及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与一人公司相比,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当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必要的费用之后,按照五级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虽然重复征税使得一人公司的税负负担表面上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但由于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规定的优势,一人公司的税负与独资企业相比未必会加重,如果筹划得当,反而会低于独资企业的纳税负担。

3.分支机构税前补亏灵活性不同

税前补亏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既可以设立子公司,也可以设立分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利润应并入总机构合并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要单独纳税。因此分公司作为非法人,其经营所得应纳入总公司进行合并纳税,其年度亏损则可以抵扣总公司的年度利润,从而有抵减总公司税款的功效。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润总额在年度终了时应并入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汇总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但是其亏损不可并入总机构进行纳税,因此不可抵减总机构利润,纳税筹划空间较少。

四、总结

总的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额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又相互交叉作用,使得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呈现出差异。除了以上税收因素外,二者在投资主体、法律形式、设立条件、责任承担等非税收因素方面也有明显不同。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组织所在地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筹划,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企业形式,创造更多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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