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理
摘 要:文章讲述了当前大规模的公用建筑在消防工作中面对的不良现象,结合有关的条例以及活动内容,对很多消防设计中的不利现象进行了自身的论述。
关键词:消防;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中庭;准安全区
1 关于在超大中庭中进行的设计
这种结构比较的受到酒店设计人员的喜爱,它上下是连通的,这个区域通常被看成是这种场所的独特之处。不过,因为考虑到其宽敞性的规定,一般它不和隔层单独的设置,而且一些还是和环廊连接到一起的,都未设置挡烟的区域,正是因为这种设计,使得其排烟非常的不便。目前的国家规定中没有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的论述,在实际的设计里,各个设计人员对它有着非常独特的认知,因而得到的排烟模式也是不一样的。
假如它和环廊使用一样的排烟体系的话,那么它们中间就没有挡烟的区域了,它的优势是方便环保的消防活动,不过也会使得下面的区域中的烟雾流到环廊里面。假如两者使用东西分割开来的话,在中庭中单独的设置一个排烟体系,此时环廊用不用进行排烟活动,目前的条例中未详细的论述这个内容。假如其排烟的话,如果比较矮的区域中的环廊开始活动的时候,就容易出现排烟的短路现象,这时候就会干扰到中庭。假如其不排的话,如果其出现火情的话,它里面的烟雾就会使得人们受到莫大的影响。
在很多工程中多采用消防性能化专题研究的方法论证环廊排烟模式,但均未能就中庭排烟和环廊排烟的具体组合模式、环廊排烟位置、开启时机等参数进行深入探讨,而这些参数直接影响中庭和环廊的排烟效果。之所以开展该项设计工作,其意义是为了确保烟雾能够从中释放,而且不会在环廊中有残存,以此来确保群众的撤退合理。
2 各种功能分区一起使用疏散楼梯时面对的不利现象
对于那些大规模的建筑来讲,其中一般都会有很多使用功能,像是酒店或者是住宅等等,此时就容易发生各个区域一起使用疏散楼梯问题。本人结合自身长时间的工作经验以及对条例的分析,把这个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归纳,具体见图1。
图中明确地指出了相同的建筑中各个功效区域是不是能够使用一个疏散电梯的问题。目前,我们国家的规定中对于上面讲到的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1)住宅建筑。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6.1.3A条规定:商住楼中住宅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对于商用楼来讲,其上方一般是民居,其下方是商用区域,因为其火情比较的严重,假如用公用楼梯的话,如果底层出现了火情的话,就会影响到上层人民的撤退。所以,在一栋塔楼建筑中,住宅不应与商店、酒店、办公、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共用疏散楼梯。
(2)商业建筑。JGJ48-8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4.1.4条对商店的疏散楼梯进行了明确规定: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对于商用的,其安全出口应该和别的建筑分开存在。这个条例关键是想到了商业火情的危害性之大,人数之多,确保它的撤退区域相对单独,首先增加了人撤退的安全系数,同时避免了浓烟给别的区域的人带来的不利现象。所以,商店不应与住宅、酒店、办公、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非商店功能区共用疏散楼梯。此项内容,在许多区域的条例中也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3)酒店与办公。JGJ62-90《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第2.0.2条对旅馆建筑疏散出口的独立性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而且它的进出口是单独的;JGJ67-200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5.0.3条对办公建筑疏散出口的独立性进行了规定:综合楼内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人口共用。通过这个内容,我们明确了它们是不可以通用的。
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是为适应市场需要出现的新兴事物。对于此类酒店一般可以按照宾馆酒店的模式来进行布置。所以,在本人看来,酒店与公寓式酒店属同一类使用功能,它们是能够一同使用的。对于上述的公寓,它的结构很像酒店,大多是小户型的,合理的装饰之后出售,它们在验收的时候,一般是以民居的形式来进行的,屋中和过道里都不存在自动灭火体系。因为它不适合长久住,所以都是用来租赁的,所以,当其验收达标以后,就改为一些公用的住房,增加了人流量。所以,酒店式公寓的消防安全和疏散设计应格外重视,要确保楼梯是单独的。
公寓式办公也是适应市场需求在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的建筑形式。所谓“公寓式办公”,是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这种物业,由于它的规模不大,而且是单独存在的,比较的适合小规模的单位,不过它还是办公区。所以,这类建筑是应该和办公区域公用楼梯的。对于公寓式办公与商业合用楼梯问题,通常是禁止的,许多区域的条例中结合其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都进行了适当的改动,在确保符合必要的消防条例的前提下,公寓式办公用房可与商业场所共用安全出口:公共部位和室内各部位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商业场所的疏散出口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电子门锁,火灾报警后,电子门锁能联动开启。
3 附近的防火区借用出口的现象
在商用的和那些大规模的建筑里,因为商业性质和经营的持续性的规定,往往存在疏散楼梯共用和借用安全出口问题,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论述,不过在具体的开展的时候,还是面对一些不利现象。当然,也有新的建筑形式下出现的规范不能完全涵盖的问题。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5.3.12条规定: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而现行消防规范均未明确地上建筑能否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4 关于准安全区
目前的大规模的建筑体,开始朝着大面积,而且功效繁琐的趋势前进,对于防火等体系的设计都提出了非常严苛的规定。为了应对这种不利现象,在设计的时候,出现了准安全区这个内容。也就是说单独的分出一个位置,将其当成是群众聚集区域,它是和外界环境的一个缓冲区域,帮助人们撤退的。所以,这个区域具体上是对大面积的建筑中出现的防火分割非常大,而且疏散间距很宽,超过目前的条例规定的建筑位置而出现的,它是一种和外界以及市内相对立的区域。其没有比较严重的火情而且当火情出现的时候,人员短时间的聚集不会发生问题。
不过,在具体的设计里,这个内容经常的不被正确的使用。在本人看来,其应该是按照如下的内容来设置。一是综合交通枢纽内的换乘大厅等大空间场所。二是下沉式广场。三是避难走道。四是有顶棚的步行街。五是避难层/避难间。六是开敞的屋顶露台。
参考文献
[1]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3]吴凤.邓军.沈奕辉.浅谈大型地下商场安全岛的设置[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4.
[4]肖春花.姚斌.刘跃红.等.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内消防“准安全区”设置原则和评估流程研究[J].火災科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