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单里的猫腻

2013-04-29 08:52:02刘立铭魏广焘
解放军生活 2013年9期
关键词:张华赔偿金老张

刘立铭 魏广焘

武警黑龙江总队七台河支队列兵张华的父亲在广东打工时,一不留神让机器割断了左手的食指和中指。经过治疗,老张慢慢康复了,但左手却留下了永久的残疾。

不久,老张出院了,他觉得根据自己3800元的月薪,怎么也能赔偿个二三十万。老张也不贪,开口说:“我想要20万。”不料老板只肯出12万元,并声称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老张怎么也想不通,有人工资比自己低,受伤比自己轻,得到的赔偿却比自己多得多,怎么到了自己这里赔偿就这么少呢?

老张一气之下就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出人意料,公司给予的赔偿金没错!

老张病倒了。儿子张华和部队王律师闻讯匆匆赶了回来。

得知父亲生病的原委,王律师问道:“叔,您说您的工资是3800元,但为什么签字只签1900元?”老张摇摇头说:“不是签一份。我们工资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工资,另一部分是各种补贴,两项加起来就是总工资。老板说这样就不用缴个人所得税了,是为了我们好。”

不久,老张和儿子以及王律师来到广东某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老板的代理人故伎重演,只出示了一份工资单,工资单上有老张的亲笔签名,写明老张的月工资总额是1900元,所以赔偿金计算没错。

但是,王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老张的另一份工资单复印件,说:“被告方在撒谎,事实上原告每次签工资单时都签了两份,而两份工资单都由被告保存,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工资单只是其中一份。”

老板的代理人装作不知情,坚持说只有一份工资单。王律师不慌不忙地又拿出一份证据。原来在开庭前,王律师已经向老张的工友们做了调查,他们证实,确实有另一份工资单。

最后,尽管被告拒不提供原告的所有工资单,法院还是判定老张的主张成立,认定老张的月工资总额为3800元。

案例點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这样的案例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因此,特别提醒战友们平时一定要妥善保存好相关证据,遇到问题时才能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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