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
一、《种子法》实施到目前种子市场经营状况
1.参与种子经营者众多良莠不齐。
目前,全国各类持证企业8500多家,其中国有种子企业2000多家,民营企业6400多家,外资企业70多家,还有10万多零售商。可以说,《种子法》为很多人提供了就业的岗位,对我国种业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在90%~100%之间,种子在农业生产中的贡献率达到了35%,为我国粮食实现九连增做出了极大地贡献。
2.种子经营门店众多经营品种五花八门农民无从选择。
从当前来看《种子法》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种业的发展,如第五章种子经营中的第二十七条,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这也注定了我国当前种子市场的多乱杂局面。种子门槛的低进入,给种子管理带来很大的被动,管理人员就是不分昼夜检查,也难以管理到位。
二、国家对种业发展高度重视
2006年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国有种子公司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把国有种子公司完全推向市场。这充分说明我国的种子管理体制从管理、推广和经营“三位一体”向政、事、企分开转变,特别是国办发【2006】40号文件下发后,种子管理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人员的地位不断提高,有些省市相继成立了种子管理局、种子管理处。2009年,农业部从新出台了农作物经营许可办证办法,从事杂交种子的生产厂家资质要达到3000万,常规种子500万,这只是解决种子生产环节的一些问题。
三、种子管理部门缺乏手段也是当前管理工作的难点
2010年,农业部趁着国务院8号关于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成立了国家种子管理局,业务又与种植业管理司、全国农技中心互相重叠,权责不明晰,各省市执行文件力度不一致,形成目前有些是种子管理局,有些是种子管理站的新格局。加之种子管理属于行政执法,在执法中缺乏力度,按照《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品种审定把关不严通过率高导致市场品种多乱
有些省级审定品种不规范,对照品种标准低,但国审品种把关严格,参试品种的小麦品种通过率是11%,玉米是7%,水稻是20%,油菜是16.3%;在有些地方,一些品种严重雷同,甚至出现“一种多名、一名多种”的问题突出;有的企业利用农民选种崇新求贵的心理,心存侥幸,未审定就擅自推向市场,或审定品种跨区推广,导致品种事故时有发生,有一个省一年审水稻90多个。《种子法》还没有更好的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如检验法规、转基因安全法规等。
五、我国种业面临外资企业的挑战
从发展上看,国内企业竞争力不强,面临严峻挑战。我国50强种子企业前十位的企业总合的经营量仅相当于美国孟山都的22%,随着“入世”后过渡期的结束,市场的放开,国际种业巨头凭借强大的资本、科学的管理和先进的技术及经营人才的本地化,加紧“抢滩”中国市场,国外玉米品种已审定了10多个。前不久,我国又批准国外的三个转基因品种进入我国种子市场,这对我国的种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种业要迅速发展才能与国外种业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