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欧盟的行动把不同的语言社团凝聚在一起,促进了保护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方面信息和专家技术的交流,所以,欧盟的援助是保护和促进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必不可少的旗帜。
【关键词】欧盟;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援助
一、《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欧洲宪章》
《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欧洲宪章》也清楚地说明了保护“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行动的目的是:(一)为了使欧洲理事会在它的成员国中成为更大的联合体,尤其是为了维护共同的文化遗产和实现共同理想和原则;(二)为了保护欧洲历史上区域性和少数民族的语言,因为其中有些正处于灭绝的危险中,而这些语言对丰富的欧洲文化和传统的保持和发展是有着巨大贡献的;(三)为了让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族群实现在私人空间以及公共场所使用其语言成为不可剥夺的人权,遵照包含在《联合国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国际盟约》以及《欧洲理事会关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协定》的精神,语言权也是公民应该受到保护的基本人权。
宪章也强调,“保护和鼓励学习区域性和少数民族语言是为了强调多元文化和多语言的价值的需要,而不是對官方语言造成损害,因为在欧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保护和促进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对建立一个基于民主和文化多样化的欧洲是有重大贡献的”。
根据《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欧洲宪章》,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指,“传统上在一个国家的特定区域使用,这些区域的人口在数量上少于该国家的其他人口,并且不同于该国家的官方语言,以及不包括该国家官方语言的方言、移民语言和人工创造的语言”。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的区域,指该语言使用的地理范畴,该语言在此范畴中是大多数人的表达方式,并且这些区域采用了宪章所提供的各种保护和促进措施。
二、欧盟的主要角色
欧盟在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相关权限上的限制,造成了欧盟对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援助行动上的限制,实际上欧盟主要扮演一个居中协调的角色,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合作,以及通过成员国之间各项交流计划,达到对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族群文化和基本人权的保障。欧盟对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主要作用可归纳为四点:(一)确认法律地位;(二)确保延续性;(三)提高流通性;(四)保障基本权益。
第一,确认法律地位。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长久以来就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欧盟各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整合计划,更使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族群所处的弱势地位凸现出来。由于单一市场形成后欧洲贸易模式的跨国特性,要求当两种不同的语言族群进行双边贸易时,必须有一种共同语言。此时,若两种语言族群的地位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状态,弱势语言族群必须得学习主要语言族群的语言,才能保证双边贸易的持续往来,若两种语言族群处于较为平等的地位,则双方都有可能使用其理想的语言。
第二,确保延续性。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族群要延续下去,只有通过教育的方式,通过对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教授,让欧盟公民得以有机会真正认识此种语言和文化,让其文化精髓通过教育的方式得以延续。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将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纳入国家教育体制之下,并在各个层级的教育系统提供学习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机会,增加其语言使用的场所,甚至以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作为一般课堂上的教学用语,来确保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延续性。
第三,提高流通性。除了确保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地位、增加各种学习该语言的机会外,欧盟也积极地创造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环境,并配合社会事务、经济事务、政治事务等,让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能够融入民众的生活,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第四,保障基本权益。为保障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族群的权益不至于遭受损害,欧盟指出,地方法院应在尊重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语言权”等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在诉讼过程中和相关文件里,都要根据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族群的要求,使用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并在必要时提供口译及翻译人员,以确保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族群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三、欧盟提升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成效
欧盟保护和推广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是希望通过教授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方式和学习过程,让欧盟公民了解这些语言和文化,因此欧盟倡导各成员国在各个教育层级推行官方语言和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课程。
学前教育层级:为推广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少数语言欧洲中心的理事会建议欧盟应促使各成员国尽早在幼儿园等学前预备学校,进行官方语言和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教育。如1986年意大利的斯洛文尼亚区就开始在4所幼儿园进行斯洛文尼亚和意大利语的双语教育,英国的威尔逊地区则从1987年开始在幼儿园进行威尔逊语和英语的双语教育。
初等教育层级:初等教育机构主要是延续学前教育的双语教育制度,如意大利普利亚地方自治区在初等教育机构进行阿而巴尼亚语和意大利语的双语教育。
中等教育层级:欧盟各成员国在中等教育层级进行双语教育,除一般高级文科中学外,也在职业教育机构增加学习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机会。如1986年在荷兰佛利斯区便同时推广职业学校的佛利斯语教育。
另外,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处于弱势地位。从各国推行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各层级参与的学校数目来看,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推行情况与主要语言(官方语言)的全国普遍性成强烈的对比,这反映出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即便欧盟自1981年起通过了多项议案保护及推广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但因缺乏相关权限,这些议案只能作为欧盟对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立场的原则性宣示。根据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签署的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欧洲宪章,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认证主要由各国自行定义的原则,再次宣告欧盟对此并没有权限。欧盟对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权利局限性,导致欧盟对此力不从心,所以各国推行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都局限在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及中等教育系统,而未能推广到大学层级,达到落实欧盟要求各学校层级的教育系统都能提供学习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机会的目标。此外,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本身的区域局限性,造成了流通上的局限性,进而影响这些语言族群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所能掌握的经济、政治及社会资源。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所涉及的文化上的高度敏感性,则降低了欧盟介入的可能性。所以欧盟的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援助行动,对改变区域性及少数民族语言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太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Council of Europe,“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Strasbourg: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er reprinted,L996,p24.
[2]European Commission“Support from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for Measures to Promote and Safeguard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 and cultures(97/C178/04),”DG XXII.
[3]Lucien Jacoby,“European Community Activity in Favor of Lesser Used Languages and Cultures 1983-1989”,Dubin:Head Office European Bureau for Lesser Used Languages,1990,p332.
作者简介:周晓梅,女,彝族,博士,云南财经大学外语教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欧洲语言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