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农场模式初探

2013-04-29 00:44:03王光全
理论与当代 2013年4期
关键词:农场经营土地

王光全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中央一号文件对家庭农场的鼓励和支持态度,让我们看到了一条农业农村改革的新路径,一个充满着阳光和希望的新方向。

一、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宁波市就有了家庭农场的雏形,出现了一批良田适度规模经营大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大户自发或在政府部门引导下,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以期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进一步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截至2012年12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农场有295家,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有90家。

上海市松江区自2007年推出家庭农场到2012年6月止,已发展到1173户,经营面积占全区粮田面积的77.3%,户均经营面积114.1亩,户均年收入10.1万元。松江区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其发展家庭农场须坚持五大原则:农民自愿有偿原则、经营者自耕原则、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土地流转费合理适度原则、经营者择优原则。因此,松江区的家庭农场试点被称为松江模式。

湖北武汉市从2011年确定了“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模式”,培育家庭农场99家,并下发《2011年家庭农场项目指南》,扶持资金354.7万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获得财政补贴3.58万元。2012年该市发展家庭农场68个,安排扶持资金210万元。

安徽郎溪县农委从2009年起连续三年安排“全国农技推广体系示范县建设”项目资金共计90万元,在全县优选10个家庭农场,每年为每个农场投入项目资金3万元,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湖南省汝城县现有养殖、种植、休闲初级规模家庭农场1200余家,2012年家庭农场创农业总产值11.56亿元,分别比2009年的6.82亿元、2010年的8.46亿元、2011年的9.98亿元,同比增长170%、137%、116%。随着该县家庭农场数量增多和规模化发展,家庭农场对基地的发展规模、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模式日趋增强、日益明显。

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方式加快。有的地方土地流转很快,如河南省罗山县共流转土地150.7万亩,其中流转耕地72.2万亩,占常用耕地的68%;流转林地66.7万亩,占集体林地的58%:水面和其他流转面积11.8万亩。土地流转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特点,其中转包占67%,出租占19%,转让占9.1%,互换占3.4%,此外为托管、入股等其他方式。

(二)主要特点

1.以劳动密集、土地适度集中为基本特征。这与美国式的以土地密集为特征的经营农场和雇工农场有着显著的区别。

2.收入普遍高于一般个体农户。将获得与城镇居民大体相当的收入,从而消除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

3.以成年的家庭成员为基本的劳动力来源(但并不排除短期季节性雇工的存在):现代家庭农场中的农业劳动人口处于充分就业状态。

4.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生产目标,是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在农业微观组织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5.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但在家庭农场之上允许多种组织形式的存在。

6.现代化优势明显。家庭农场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是绿色农业、高效农业和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不过,具有以上内涵的中国特色的现代家庭农场的建立和发展必须有一系列外部环境和政策的支持,目前这些环境和政策并不完全具备,在较长一个时期内都将处于从传统小农(更符合实际的表述可能是承包制小农)向现代家庭农场的过渡阶段。

二、当前中国家庭农场模式发展的可行性和前景

通过对国内外家庭农场发展历程,以及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和特征分析,可以得出在当前中国发展家庭农场模式具有可行性和广阔的前景。

一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农业商品化的进程,推进同步小康步伐。

二是家庭农场可以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释放农业的潜力。家庭农场的经营特性明显,“家庭农场主”必须按照企业管理模式来核算成本、加强管理、追逐利润,必须要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由于家庭农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因而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家庭农场模式往往要涉及土地流转和集中,而在土地流转和集中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和平等互惠的原则,即其他农民或村集体自愿把土地承包给“家庭农场主”,由“家庭农场主”支付合理的承包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承包的期限。在这种模式中,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的性质是不变的,向外承包土地的一方在合同到期后可以收回土地。因而,家庭农场模式并不会伤害农业的根基,也不会伤害其他农民和村集体的利益。

三是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四是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

五是可以解决当前农村的“空心化”问题。长期以来,因为农村自身经济的停滞不前,农村的青壮年劳力纷纷外出打工,让农村日渐空心化。而随着家庭农场的良好发展,留在农村本地的青壮年将越来越多,“空心化”问题自然日渐化解。

六是可以解决留守儿童的难题。农村之所以出现大量的留守儿童,根源就在于其父母外出打工,一旦父母留在农村发展家庭农场,儿童就可以与父母朝夕相处,留守儿童也会越来越少。

七是解决农村城镇化的难题。真正的城镇化,不是将农民赶进城市,成为所谓的“城里人”,而是将农村发展好了,变成真正的城镇,就像华西村那样。若是家庭农场发展良好,农村的经济条件不断改善,农村成为城镇只是个时间问题。

三、现阶段中国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对家庭农场还缺乏清晰的定义。家庭农场是2012年前后才兴起的新型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一直以地方实践为主,尽管中央2013年一号文件提及家庭农场,但中央层面如何定义还没有统一规范的解释,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对家庭农场的定义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就导致有的种植大户已在尝试这一经营模式,却不知自己就是家庭农场的雏形;有的农场不以家庭成员为组成,或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却自称家庭农场:有的人将家庭农场主与地主相提并论,担心引发土地兼并;有的人错误地将家庭农场与“休闲农业”混为一谈。对家庭农场的含糊定义,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中国不可能完全照搬美国、欧洲等地的家庭农场模式,因为他们耕地资源丰富,平均规模为几百亩甚至上千亩。与之相比,中国目前还有6.5亿人在农村,土地是他们的谋生手段和社保依靠。其实,我国目前有2亿多小农户也是实行家庭经营,可以称之为“微型家庭农场”,但因为我国各地自然条件差别太大,究竟什么规模才算是家庭农场,目前没有统一标准。如上海松江的家庭农场规模近百亩,而浙江很多地方人均仅几分地,家庭农场有20多亩地规模自然不算小,但黑龙江北大荒与新疆的农垦地区,承包千亩其实也不算大。

二是基地规模较小,产业化程度低。农业产业发展存在的情况是有面积无规模、有数量无效益、有特色无品牌。集中连片种植很少,机械化生产、规模化作业不够,很难形成农业产业规模、保持品质优势,农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力不强,难以形成产业规模。

三是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缺乏更新设备和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一些农民流转了大量土地做农场经营,但是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地被分成若干小块,遇上机耕道,必须自己扛着小型农机到另一块田里去。昂贵的租金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搞土地整理自己又无财力完成。

四是融资难,这也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一大障碍。一些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却遭遇了融资难题。农民很少有可以抵押的资产,靠少量贷款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五是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的困难就是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较长、相对稳定。但由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致使家庭农场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

六是创新意识不强影响产业发展。家庭农场主大部分是种养殖大户出身,又是典型土生土长的农民,他们掌握的知识和应用新技术不多,对人才引进、品牌意识认识不足,抗风险意识不强,家庭农户扩大再生产资金能力有限,抑制了家庭农场大发展,同时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根深蒂固,部分农户对机械化作业认知程度还不够,生产观念有待更新。

四、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思路及举措

(一)抢抓政策机遇,鼓励农业规模化经营

目前国家出台了多项扶持种粮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财政资金等资源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倾斜。农业组织化已成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政策重点,为今后惠农政策注入新内涵。一是要依托财政补贴政策。在财政补贴方面,要鼓励地方将新增农业补贴、财政奖补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向该方向倾斜,尽可能扩大家庭农场发展数量和规模;二是要建立经营扶持专项资金。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省、县、乡三级联合建立土地规模经营扶持专项资金,以其为导向,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与承包农户签订中长期租赁合同,同时各地政府应制定并出台地方家庭农场评估标准,健全和完善家庭农场各项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县、乡、村三级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三是要出台土地流转发展规划,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地方政府要牵头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加强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有形市场,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交易平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此举被认为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形成和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对明晰农用地产权、捍卫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理清家底等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规范化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应将这一工作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四是要实施“互换并地”政策。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鼓励各地方行政村开展“互换并地”工作,减少农户耕作的地块数,提高农机作业水平和土地利用率,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通过“互换并地”促进土地流转的空间很大,据国家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全国以互换形式流转土地达1610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2%。

(二)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搞好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

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确定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比如六盘水市申报条件要围绕本市九大农业产业建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产经营规模,相对集中连片,适合新品种推广和新技术应用,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适合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如申报主体条件:一是农场主为具有六盘水市户籍、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二是农场主年龄原则上控制在男性55岁以下、女性年龄50岁以下:三是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四是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确定注册下限资金,有必要的规章制度:五是为了保证经营的规模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六是具备一定规模条件(如:水稻100亩以上,水果、花卉苗木50亩以上,设施蔬菜50亩以上,水产养殖6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20000羽以上,等等)。要确定申报程序,由申报人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家庭农场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乡镇(街道)向县主管部门(农业局)报送审核材料,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综合审核材料进行评价,提出认定意见,对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按证书可按规定享受家庭农场有关扶持政策)。对家庭农场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优保劣汰,重点抓好家庭农场的年审。对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对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拓宽融资渠道,突出服务组织化优势

资金周转困难已成为目前家庭农场发展中的一大致命因素,随时危及到家庭农场的生存与发展,解决融资问题是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第一要务。一是要建立融资服务机构。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明确一名分管农业工作实职领导专门负责农业项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信贷、融资等服务工作,组建家庭农场发展规划办公室,与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合署办公室,鼓励各地设立农业担保公司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服务,允许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承担涉农建设项目。二是要优化装备结构改善生产条件。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采取先进技术、引进优良品种、提升装备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三是要引导规模化经营。目前,在调研中,有些县种植业和粮食生产有条件实行规模经营,种粮大户的效益比一般种粮户更为可观,也更具备种粮积极性,粮食种植的规模化经营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因此,政府可以适当引导规模化经营,以增强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

(四)夯实农业基础,构筑各行业受益机制

家庭农场建设将创造多行业共同受益的机会,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维系各行业“赢利链”。一是要建立多层面受益平台。就种植业的规模经营而言,品种培育业、农业机械和服务机构有望受益。此前,按照《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战略部署,国家将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随着家庭农场规模经营的发展,种业的景气度预计处于上升通道之中。二是要注重发展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机械化是推进现代农业、家庭农场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将与规模经营模式相辅相成,农机等相关行业将受益。三是要提高社会化服务程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了农业社会化服务范围,其中包括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林、牧、副、渔各行业发展提供所需服务。

(五)必须妥善处理的几个问题

1.不能扶强抑弱。由于家庭农场需要由政府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也就是说,一旦有了家庭农场的招牌,就一定会享受到税收优惠、贷款优惠、保险优惠。家庭农场运营模式为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其税收贷款优惠政策就一定是数额巨大的,政策优势一旦用不好,有可能会成为一些官员为亲朋圈子争取的“肥肉”,可能会被官员拿来当成要挟无背景家庭农场的砝码。特别是一些扶贫资金款项,没有很好地用于真正贫困农户,却先惠及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之大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背离了国家扶贫的正确理念。因此,这种现象必须坚决杜绝。

2.在发展家庭农场特别是饲养型农场时,要注意环境保护,需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配套一定面积的排泄物消纳土地。不能以牺牲环境换取农民的富裕。

3.要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原有的合作社、基地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应当一律不予认定。

结语:纵观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发展历程,最终都以农户为主,家庭经营方式始终难以被替代。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是几千年的农业大国,目前中国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基础并不会改变。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形式是现实经营方式的有益补充而不是完全替代。我国目前已实行农民土地长久承包制度,搞家庭农场当然也不能违背这个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只能通过规范的土地流转程序来搞家庭农场。只有建立加快城镇化发展速度,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交易机制和农民工市民化后的土地退出机制,解决好农民工市民化的难题,充分保证农民的非农就业机会,才能更积极稳妥地发展好家庭农场。

(作者单位:中共六盘水市委讲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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