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在途中 让“路怒”走开

2013-04-18 11:57张勇
法庭内外 2013年9期
关键词:陆先生小夏蔡先生

文/张勇

车在途中 让“路怒”走开

文/张勇

如果你是有车一族,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在你开车上路的时候,有人向你狂按喇叭吗?有人跟车时狂闪车灯吗?有这些行为的人,在国外被称为“路怒族”。根据网络词条的解释,最典型的“路怒”症状表现为开车心情烦躁,容易发脾气,甚至情绪失控,袭击他人或其他汽车以泄愤。近年来,随着车辆的日渐增多,因驾车引发的冲突也越来越多。笔者提醒,“路怒症”不但容易引发事故,处理不当还会演变成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

【案例一】变道不打灯引发刑案

春节刚过,小夏像往常一样驾车送孩子上学,待孩子进入学校后,他驾车离去,欲赶往工作单位。在一个路口,有一辆车变道到小夏所驾车辆之前,而小夏认为这辆车变道前没有打灯示意。他一个急刹车,还好,没有与这辆小轿车发生擦碰。事后,小夏在法院陈述事实的时候回忆,当天他心情确实不好,而且平时就最讨厌那些开车时左穿右插来回变道的驾车行为,才有了之后令他后悔的举动。小夏鸣笛示意,表示自己的不满,提醒对方“当心点”。据他陈述,即使差点酿成一桩事故,可变道的小轿车却没有要停下来的意思,径直开了过去。在这种情况下,一肚子怒气的小夏决定逼停变道小轿车,把事情讲明白。

变道小轿车正巧一直驶行在自己驾驶的车之前,小夏跟起来毫不费力,但是到了一个路口时,小夏感觉这辆车似乎知道后面的人在跟车,打算逃了。碰巧这时红灯亮起,变道车无奈只好停下来等待绿灯。

为了不让变道车逃走,小夏决定乘此时机去找变道车驾驶员评理。他担心变道车驾驶员身材高大魁梧,自己会吃亏,便做了些“防身”的准备,拿起了身边的一把车龙头锁。这时两车之间已经相隔五六辆车的距离,小夏依然快步走近变道车,大力敲打该车的后车门,示意驾驶员从车上下来。

驾驶变道车的老马懵懂不知发生何事,便打开车门欲搞清楚小夏为何怒气冲冲地找上自己。为防止对方再次“逃开”,小夏一手把车门完全打开,另一手则用车龙头锁逼住还坐在驾驶室内的老马的头颈,欲不让他有所行动。老马害怕龙头锁会伤到自己,便用左手抵挡。争执中老马左手受伤、虎口出血。事后经鉴定,他的左手第三、第四掌骨完全骨折,造成轻伤。

事发后,小夏到公安机关自首。在法院审理该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小夏真诚地向老马道歉,并赔偿了老马各项损失13万元,获得了老马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夏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由于小夏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小夏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没收犯罪工具。

回想整个事件,小夏承认自己当天心情不好火气太大,也反思即使对方有违章行为也应该报警处理。他觉得为了这么小的一点事,给对方造成如此伤害,自己不但赔偿对方13万元还被判处缓刑,后悔至极。

【案例二】小擦碰摊上的大事

不是每个“路怒”族都能像小夏那样事后做出深刻反省并做出足额赔偿,也不是每个“路怒”受害者都愿意接受道歉和赔偿。比如,另一起因小擦碰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陆先生就被判处实刑1年3个月,被害人周先生还决定另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这起纠纷的起因也很简单。2012年3月的一天早晨,陆先生在驾车过程中不小心与周先生的车发生了擦碰。他停车后拨打了“110”,等待警方处理。

据陆先生说,在等待警方处理的过程中,周先生表现得并不理智。周先生首先拨打电话邀朋友到场,在纠纷中还先动了手。然而无论如何,争执中周先生没有致陆先生受伤,反而是陆先生持编织袋包裹的轮胎套击打周先生头部,致周先生右颌软组织裂创、右颌骨凹陷性骨折及少量硬膜外出血、上颌右侧牙冠根折。

案件发生后,先是周先生不愿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另外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在刑事案件中从重处罚陆先生。后来,法官不断做陆先生的工作,劝其悔改,先行赔付一部分钱款给周先生,而陆先生则表示自己生活无着,身无长物,根本没有办法对受害人做出赔偿。

在此情况下,法院做出判决,认为陆先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且因他之前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5年,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除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外,没有依法应该、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因而综合案情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案例三】小剐蹭酿成的大纠纷

“我觉得在这件事上我没啥错!”面对法官发问,蔡先生有点激动地回答。虽然在争执中他也忍不住动了手,可他实在不能理解为什么自己原本充满歉意的行为和主动自觉地认错不但未能获得对方的理解,反而被踢成骨折。

事情还得从他事发当天晚上驾车回小区说起。

由于蔡先生居住的是老式小区,本身道路就比较狭窄,这些年由于私家车越来越多,只能停在小区的道路两侧,再加上晚上光线不好,蔡先生的车在行驶中不小心擦碰了路边停放的车辆。

相信很多驾车族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车辆在自己离开期间被擦碰,而肇事车辆早已不见踪影,只好自认倒霉。幸运的是,蔡先生没有打算溜之大吉,他立即将车停好并找到小区保安,请他通知被擦碰的车辆的车主,好协商处理事宜。在他想来,自己的做法非常到位,且所有损失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只要自己诚心道歉,相信会得到被擦碰车辆车主的谅解。

谁知他想错了。被蹭车辆的车主曾女士从家里赶至事故现场,便和蔡先生发生了强烈的言语争执。她说话比较难听,蔡先生原本想忍气吞声算了,但曾女士越说越难听,双方被小区保安劝开,蔡先生做报警处理。

不久,警察到场来处理纠纷,曾女士又和丈夫从楼上下来。他们仍然不依不饶,尽管民警用身体将双方隔开,但已经被彻底激怒的蔡先生仍然隔着民警打了曾女士丈夫一记耳光。随后双方发生肢体接触,蔡先生被曾女士夫妇推倒在地。曾女士不顾民警阻拦,冲过去用高跟鞋在蔡先生身上猛踹,蔡先生倒地不起。

当晚蔡先生到医院验伤,已构成左胫骨平台粉碎,压缩骨折;左膝关节积液,髌上囊积液;左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左侧膝关节侧副韧带、交叉韧带损伤待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

事发后,曾女士接民警电话到派出所自首,在自首当日被刑拘,她也为一时激愤造成的后果感到惶恐不已。经过与蔡先生协商,曾女士赔偿蔡先生各项损失计20万元,并商定后续治疗将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赔偿,最终取得了蔡先生的谅解。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曾女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她自首且自愿认罪,在法院审理期间赔偿了被害人蔡先生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曾女士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点评】驾车礼仪要恪守

排除了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主体主要由行人和自行车构成,不论哪一方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少之又少。正因为机动车辆的存在,其高速运转对行人、自行车等就造成了潜在危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大幅提高。因此,很多理论都认为,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既然享受了机动车辆快速便捷的优越性,那么,也应当相应承担由此对其他交通主体造成危险产生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产业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驾车一族。目前能够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机动车对许多人而言并非难事,困难的是,在拥有机动车的同时也拥有较好的驾车礼仪和个人素质,既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又对他人负责。

从一方面讲,“路怒”实际上就是将驾车及相关事件中的不顺遂迁怒在他人身上。事实上,我们提倡驾车者对他人(不论是行人还是车辆)适度容忍。要知道,机动车本身就已经提供了驾车者比其他交通参与主体更快捷的便利。在此基础上,对于暂时的拥堵、小擦碰、动作较慢的行人应给以宽容,不断地鸣笛、闪灯甚至破口大骂都有可能成为小冲突进一步升级的导火索。针对个别人不愿按规则驾驶,求快炫耀车技,左穿右插不断违章的情况,也要想到,这些行为对违章人本身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应当让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若以错误的方式去惩罚错误的行为,结果就是错上加错,得不偿失。

从另一方面讲,也请驾车者把审视的目光多多用在自己的身上。当大家都在埋怨那些不文明甚至是危险的驾车行为和驾车习惯时,你有没有进行过内省,看看自己在这方面做得怎么样。切忌自己违章超越别人就洋洋自得,一旦被其他车辆超越或发生拥堵就都是其他人的责任。另外,法官还建议所有的驾车人反复通读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法官认为,很多人之所以形成不好的驾车习惯甚至危险驾驶,最初都源于对相关规则的不理解。

最后,提醒所有的驾车人,一旦发生事故或产生争议,请双方都保持克制的态度,显示一个驾车人良好的素质。双方实在协商不成的,也可以交警方处理,完全没有必要恶语相向、拳脚相加。如同本文中提到的上述3个案例一样,很多因道路交通纠纷引发的民事及刑事案件都是从小事演变而来的。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方不但吃了官司,还要赔偿动辄几万、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从案例中我们看到,没有一个被害人不对自己因一点小事而受到伤害而感到匪夷所思;没有一个被告人不对自己在处理小摩擦时的不理制而备感后悔。因此,遇事保持自我克制非常必要。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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