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好评的背后: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职业“刷客”

2013-04-18 09:59策划本刊编辑部执行史智军
法庭内外 2013年6期
关键词:小文信誉网店

策划/本刊编辑部 执行/本刊记者 史智军

网店好评的背后: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职业“刷客”

策划/本刊编辑部 执行/本刊记者 史智军

张女士是一位“网购达人”,从生活用品到家居产品,张女士大都选择网购。与其他网购的朋友们一样,张女士在决定购买某件物品之前,都要先看一下这家网店的网评,如果好评很多,张女士才会下单,如果好评很少,或者存在差评,张女士就不会再光顾这家网店。但最近,张女士发现,一些好评很多,信誉级别很高的网店,售出的产品质量却很差。有些迷惑的张女士开始对网友的好评产生怀疑,“我感觉好像有一些人并不是真正的购买者,他们不管产品如何,都在故意给网店好评”,张女士说。其实,如张女士一样,在网购当中,被网友的好评所迷惑,从而上当的消费者不在少数。那么,这些网友为什么要给质量很差的产品以好评,这些好评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

兼职工作 轻松赚钱只需给个好评

“刷皇冠,刷信誉,革命性赚钱方案,不用一元钱投入,月收入最低8000~20 000元”,看到某招聘网站上该则启事后,小文有些心动。小文是一家企业的文员,休产假期间,感到有些无聊,没事就上网逛逛。有一天,经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一个据说能在家兼职赚钱的网站,随后,按照网站的提示加入了一个专门的YY语音频道。在群里,小文第一次知道了“刷客”这个职业,并在别人的指点下,成功地赚到了第一笔兼职费用。

“其实挺简单的”,小文告诉记者,“只要每天抽出一定时间,进入YY语音频道,就会看到管理员发布的邀请信息,给出一些关键词,告诉大家哪些店铺需要提高信誉和好评数量,邀请大家都去这家店铺工作”。接到任务后,小文会与店主在网络上进行联系,在沟通好具体要求和报酬之后,店主会提前把一部分钱以红包的形式打入小文的支付宝账户,然后小文在该家网店拍下产品,并用店主事先支付的钱进行购买,网上的交易即告完成,随后有的店主会给小文邮寄一个空包或者小礼品,也有的店主根本不走邮包程序。等待一两天之后,小文以已经收到产品为依据,给该网店以好评,从而帮助该店提高信誉或销售量,店主随后便将报酬打到小文的支付宝账户上。“那些店主不担心给你红包以后,你不按照约定进行购买吗?”对于记者的疑问,小文说,那些店主早就预料到这一点,所以他们给刷客的红包一般都只能在该店铺消费。从事该项兼职工作后,小文一个月的收入也能在500元左右,只是,从那以后,她在偶尔的网购当中,对网店的好评和信誉度再也难以相信。“很多网店估计都是这样获得信誉度的”,小文说,“所以,好评并不可靠。”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如小文一样,从事刷客工作的人并不在少数,而且其中的很多人成为了职业刷客,甚至成立专门的网络公司,从事该项业务。

雇人刷好评 职业运作已成行业潜规则

“网购时,我肯定会浏览他人的评价,只要有差评,我肯定就不买了”,在记者随机采访的网民中,不少人这样表示。故此,在网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之时,影响消费者购买倾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卖家的信誉等级,二是其他买家对商品的评价。在诸多的购物网站上,一条好评,往往能为商家带来更火爆的销售;一个皇冠信誉的店铺比起普通店铺,更容易让购买者放心。然而,不少购买者并不知道,很多时候,自己看到的好评和高等级信誉并不是真实情况,而是店家雇用专业“刷客”(也称“拍客”)刷出来的。

目前,刷客这一行业已悄然成风,且从业人员数量越来越大。小王是一名正在求职的大四学生,几天前他在各大招聘网站上搜索信息时,发现这样一则招聘启事:招聘网站代购人员,只要有电脑,有网购经验,每天收入100元至300元……按照页面上提供的QQ号,小王联系到招聘方——某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不料却被对方告知是做“网店刷客”,于是大呼上当。实践中,很多“公司”以招聘广告的方式,雇佣了数量庞大的职业刷客,专门为网店提供刷好评业务,从而收取费用,俨然已经形成有组织的灰色产业链条。面对好评对销售业绩的重要影响,很多网店店主也开始雇佣专业的“公司”或大量刷客帮助自己提高店铺信誉和销售业绩。在与专门的“公司”合作中,一般的程序是卖家先放单,写下要“刷”的数量、商品等;公司雇佣的“刷客”接单,购买指定商品;给予好评后,获得报酬。一般每刷一笔交易,刷客的佣金为3元至5元;每小时能刷十多笔,也就意味着一小时就能赚30元至50元。如果是全职刷客,一天8小时就有240元收入,兼职每天刷4小时也有120元收入。而雇佣这些刷客的公司,则通过刚进入的刷客交纳“会员费”和商家的“联系费”方式获取利润。记者发现,刷客接收的单子主要有3种,一是实物押款单,二是红包单,三是虚拟单。实物押款单需要你用自己的钱先购买某家店铺的商品,给予好评,随后店主再把你的本金和报酬一并打入你的支付宝账户,由于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而这种单子的利润也是最高。红包单是卖家用自己支付宝里的钱包成红包,然后下发给每一个拍单人员,拍单人员用卖家给的红包去他店铺买东西,之后给卖家好评,与其他种类的单子相比,红包单的安全系数最高。虚拟单就比如手机充值卡、Q币之类,由于此种单子不存在物流运送的过程,一般购买即为消费,也无法通过网络运营商完成退货程序,所以,其风险最大,很多骗子也经常通过这种单子骗取刷客的金钱。

利益迷眼 陷阱不断赔了时间又赔钱

由于其工作的时间和地点相对自由,故此,刷客行业吸引了不少业余时间丰富的年轻人。然而,并非所有的刷客都能轻松挣到传说中的佣金,甚至还有部分刷客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王小姐是一家私企的职员,业余时间相对充足,于是在网络广告的吸引下,做起了刷客的工作,但没想到刚开始就遭遇了骗局。当时雇主告诉她“自己先付钱刷100~300元的物品,每刷一笔就返还5块,佣金和购物款2分钟内到账”,于是,当雇主给王小姐第一个链接的时候,她就把钱从淘宝上汇了过去,随后就联系了淘宝的店家要求他返还,但是没想到淘宝店家说买这种游戏点卡的话是没法退款的,王小姐这才意识到自己受骗了。由于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刷客行业也显得异常混乱,故此,很多骗子也开始“进军”这个领域,所以,像王小姐这样为网店刷信誉反被店主给“涮了”的案例已不在少数。在这种虚假的“模拟购买”方式中,很多时候是钱丢了,你还不知道对方是谁,而且这种情况下,支付宝的管理者也不会为你维权,因为刷信誉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是阿里巴巴公司禁止的。在遭遇骗局之后,虽然有部分刷客选择了报警,但由于金额都不大,也难以达到立案标准;如果选择到法院起诉维权,更显难度,因为刷客很难知道骗钱的人到底是谁,也缺乏足够的证据,最终,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职业刷客 行走于法律的边缘

网络购物的兴起,催生了一大批职业刷客,而且在单兵作战的“散户”之外,还有不少专营此业的刷客公司。此一行业产业链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网络市场的经营秩序,撼动了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而且给社会的良性发展也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凭借网络“刷客”,在很多网店轻松升钻或者汇聚“好评”的同时,购买者也陷入了消费陷阱。对于众多的刷客而言,其对此又有何认识呢。当记者通过百度搜索输入“刷客”二字后,随着招聘信息出现的还有一些询问类信息,大都为“做职业刷客是否违法”“做职业刷客可靠吗”等等,可见,相当一部分刷客在从事此项业务的同时,内心已经隐隐感觉其具有的非正当性。那么,刷客的行为到底会不会触犯法律底线呢?

就网络购物而言,一般涉及三方主体,分别为消费者、网络店铺经营者、为网络店铺提供平台的运营商。从合同法律关系观察,网络购物主要涉及的是消费者和销售者即网络店铺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从侵权法律关系观察,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外,还有可能涉及运营商,因为运营商在为店铺提供网络平台之时,需要尽到一定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就网络店铺经营者而言,其本身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实体店的经营者并无太大区别。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用专门的一章对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该法第18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19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此,如果网店经营者雇佣专门的刷客进行虚假交易,提高交易量和增加虚假好评,从而误导消费者在店铺的对比中作出错误的判断,购买该店铺的商品,就已经涉及对网络店铺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故此,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而言,网店经营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另外,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如果用虚假的店铺信誉、好评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而商品又确实与宣传的差异过大,则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当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畴。同时,如果出售的商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经营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于市场秩序而言,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还将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在分析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刷客的行为亦可作出一定的判断。刷客本身是在专业公司或者店主的雇佣之下,从事了虚假买卖和虚假好评的行为,故其是与店铺的经营者共同串通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购买者。因此,虽然从合同的相对性出发,该法律关系不涉及刷客,然而,如果店铺经营的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财产和人身损害,则刷客当难辞其责。刷客的虚假好评本质上是在向其他消费者用广告的形式推荐产品,如果涉及食品的话,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故此时的刷客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涉及其他产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概念性条款规定,然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出发,可以看出,上述规定的依据是因食品导致消费者遭受权益损害之时,生产者固然是主要原因,然虚假宣传者对消费者产生的误导,亦是导致侵害后果产生的一个原因,且虚假宣传者大都收获了一定的利益,理应承担一定的义务。由此可知,在其他产品的销售中,虚假宣传者同样应承担上述责任,而且,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也明确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消费者遭受权益损害之时,刷客与经营者都难逃其责。此外,对于刷客而言,其与招聘者或者网店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报酬的约定,因为触犯社会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所以,作为刷客,很有可能在付出辛苦之后,一无所得。

维权困难当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立法

虽然依据现有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刷客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然于消费者而言,维权的道路却是相当困难。因为:首先,刷客并非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而且消费者也很难得知,在网店上留下评价的人中哪些是真正的刷客。其次,与名人做产品代言的名人效应不同,网店的信誉一般靠的是多人刷好评形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同样也是如此。故此,刷客的虚假宣传的影响力源于一个群体,而非某个人。最后,因为网络的特殊性,消费者很难确认每个刷客的真实身份和具体信息。所以,某种情形下,即使消费者知道刷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然其维权的难度可想而知。故此,为了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维护诚信经营秩序和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当从部门监管和法律层面作出共同的努力。

就监管而言,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尚缺乏工商等公权力部门的全面监管,目前行使该项职责的主要还是运营商,如淘宝店一般由阿里巴巴公司负责监管,消费者的维权大都也是通过该公司。但作为企业的运营公司,其行使监管毕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网络市场的规范运营,需要工商等部门探索有效的监管之路,需运营公司建立更为规范和有力的监管制度。

就法律而言,当尽快建立电子商务法,对于网络购物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详细规范。正是因为感觉没有触犯法律或者对是否触犯法律处于模糊认识状态,才有很多人对刷客的职业趋之若鹜,故此,如果能够以法律形式明确其行为的违法性和惩罚措施,必将促使一大批刷客退出此行业,也将防止新的刷客产生。同时,电子商务法亦应当根据网店的特点,对经营者的法律义务进一步明确,更好地规范其经营行为。

网络虽然存在一定的“虚拟性”,但网络店铺具备了交易市场的属性,所以其注定要受市场规律和法律制度的支配,而蔑视此一规律,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者也必将受到市场和法律的双重惩罚。

责任编辑/胡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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