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乐平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350108)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解决好经济发展中有可能出现的一切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规范。如果只有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法律制度的配合,那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会出现很多问题,进而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就需要市场经济与法律制度同时发展,只有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才可以使我国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
特别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已逐步完善。各个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实力雄厚,综合国力强盛,在全球的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英美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他们的市场经济很早就已经开始发展,同时也伴随着法律制度的配合辅助,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之所以这么长时间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与他们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的配合是密不可分的。各国的各种市场经济模式都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同时,在那些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他们的立法以及司法等法律最为完善,对法律的实践也更加发达[1]。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改革开放之后也迅速地发展并逐渐地完善,我国几十年的改革以及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经济体制的变革,逐渐地暴露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的情况,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常发生摩擦以及冲突,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迫切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稳定、社会环境稳定的客观需要。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与国际市场经济、全球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相联系的需要[2]。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接轨的必然需求,它有利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中去,为中国参加世界范围的经济和贸易往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需求,同时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选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有法可循,必须要求有法律制度的约束,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都要有一个指导,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是起这样一个作用的。
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地实现法制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且使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此,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行政政策的强制性,利用行政权力的强制性,针对市场经济制度中还需要完善的地方,实施有目的的立法措施,强制性地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缩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程,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快地与世界经济接轨,与世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接轨。要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3]。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最基本的就是有可以依循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就是我国的民法典,民法典主要是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的民法典有很多,它们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还有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环境,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经济秩序,完善和发展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迄今为止,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没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民法体系,来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民法典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民法都很完善,但是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的民法不够完善。民事法典是一个国家经济法律制度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民法典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明确地规范市场经济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权益,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一个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的破产法的制定和完善,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退出市场经济确定的一个指导和规范。由于市场经济不像原来的计划经济那样进行统一的分配,计划市场经济中不会存在市场竞争,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到处充满竞争的经济模式,有竞争就会有失败,有失败就会有破产,因此破产就需要进行调整,但是迄今为止,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没有一部可以调整破产,进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我国现有的破产法,有很多的漏洞,比如它没有明确地规定对破产之后原公司员工的去向安排,也没有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同时我国的私有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都没有适合的破产法律制度。特别是由于改革开放之后,外国对我国的投资越来越大,规模越来越大,各种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拉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没有完善的破产法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就会打击他们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和热情,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一种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使外资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同时,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破产法,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到有法可依,充分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因为财产的控制权以及支配权上产生的分歧和矛盾,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保护市场高效运转的关键因素。如此说来,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物权法不仅仅是从法律基础上保护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的需要,更重要的是顺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物权法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说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没有区分民事关系与市场关系,没有看到民事关系与市场关系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我国物权法定位出现了问题,同时,物权法的立法模式也有待改善,因为我国物权法被定位为市场经济的法,从而忽视了它也只是调整民事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总而言之,由于我国物权法对民事关系强调不够,特别是在我国物权法总则部分引入了所有制的概念,引入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表达方式,所以,人们在理解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时候,往往会出现误区,以为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关系,以为我国物权法在涉及到国家与个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时候,自始至终都必须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在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民必须让渡自己的财产。这是宪政逻辑的必然,也是各国财产法的常态。我们可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确保公民在国家征收征用自己财产的时候有知情权、参与权、合理的补偿权,但是,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公民不得以平等保护原则,拒绝交易、拒绝让出自己的财产。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国际经济竞争最主要的是知识、人才和技术的竞争,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知识经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创新的意义都是非常重大的。所以要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对市场积极主体的知识劳动成果给予重视,这样才可以保护他们知识劳动的积极性。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技术的发展,伴随而来的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越来越猖獗,形式也更加的多样和复杂,比如网络犯罪等等。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完善我国的知识经济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经济法的完善,有利于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对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越来越大,为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安全,必须要求政府对外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调控。我国的经济法还不够完善,这样就导致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的管理和控制不到位,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合理的保护,导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混乱无序。
总而言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管理不够充分,这样就难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才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一个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欧聪.宪法诉讼在中国实施的土壤及其障碍[J].学理论,2012,(33).
[2]伊士国.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我国宪法实施的机遇[J].理论与现代化,2012,(1).
[3]王圭宇.转型时期中国公民宪政意识的实证研究——从公民宪政意识看中国宪政建设的渐进性[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0,(0).
[4]陈和午.中国经济去库存化迷局[J].南风窗,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