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对马克思转化理论的认识过程与“偏差”——恩格斯与马克思转化理论之一

2013-04-13 01:38罗雄飞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资本论恩格斯偏差

罗雄飞

(江西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恩格斯与马克思亲密合作40年,基于辩证法和唯物史观方面的共同见解,他们在广泛领域具有高度一致的认识,因此,长期以来,他们被人们看作一个“思想共同体”。然而,作为两个现实的人,他们的个性特征、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都存在差异,恩格斯对马克思经济理论乃至其他思想的理解也必然打上他自己的烙印。所谓转化理论,是关于剩余价值的一般形态向特殊形态如利润、地租、利息等的转化问题,它直接体现为《资本论》第一卷与第三卷的内在逻辑关系,对转化理论的理解是我们正确把握马克思经济理论的思维方式的关键。本文拟就恩格斯解读《资本论》转化理论的“偏差”进行初步探讨。

一、恩格斯对马克思转化理论的认识过程

马克思的转化理论虽然是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才得到较为完整的论证,而事实上,早在1858年这一思想就已经相当成熟。他在1858年3月11日给拉萨尔的信中指出:“李嘉图阐述利润问题的同时却与自己(正确的)价值定义发生了矛盾;这种矛盾使他的学派完全放弃了基础,并成为最讨厌的折衷主义。我认为我已经搞清楚了这一问题。”[1]事实上,《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已初步体现了从剩余价值一般向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转化的逻辑线索,尽管这里的论述还是不透彻、不充分的。1861—1863年的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对一些经济思想的评论表明,这一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他在评价亚当·斯密的地租理论时指出:亚当·斯密把剩余价值“理解为一般范畴”,“而本来意义上的利润和地租只是这一般范畴的分枝。”“然而,斯密并没有把剩余价值本身作为一个专门范畴同它在利润和地租中所具有的特殊形式区别开来。斯密尤其是李嘉图在研究中的许多错误和缺点,都是由此产生的。”[2]他在评论《国民困难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这样一本被人忽视的小册子时,一方面指出作者把“资本利息”理解为剩余劳动的一般形式是不合理的,这是“作者为既有的经济范畴所束缚”的表现,另一方面则充分肯定了作者把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与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即地租、货币利息和企业利润相区别”的意义。[3]这些评论都是以转化理论为基础的。如果他头脑中没有转化理论,就不可能评论得如此到位和透彻。马克思对地租理论的研究进程最为集中地说明了这一点。1862年6月他表示“顺便把地租这个烂摊子清理出来了”。[4]1866年初他又宣称“两年以前我结束了对地租理论所作的探讨”。[5]而他对李嘉图地租理论的超越主要体现在绝对地租理论方面,这种超越正是以转化理论为基础的,因此,在评论地租理论时,马克思基于转化理论对李嘉图、斯密的“成本价格”理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至于《资本论》第三卷手稿,则是“在1864—1866年就写好了”[6]。可见,这之前整个转化理论已相当系统化了。

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转化理论似乎有一个从不理解到高度评价的过程。1862年8月2日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明确论述了转化理论。在这里,他尽管没有提出“生产价格”的概念,而是用通行的“自然价格”“费用价格”“平均价格”等称呼生产价格,其对转化理论的原理则阐释得异常简明而完整,并应用转化理论解释了绝对地租的存在性及其机理。8月8日恩格斯回信说:“‘绝对’地租的存在,我还很不明白。”[7]8月9日马克思再次致信恩格斯,在转化理论基础上集中提出了关于绝对地租的三点看法。9月9日恩格斯给马克思寄去一封简短的回信,信中完全没有回应马克思对绝对地租的看法及其理论基础即转化理论,只是说“地租理论真的使我觉得太抽象了,等到稍微安静一点,我会好好考虑的。”[8]不过,恩格斯的考虑似乎并没有结果,马克思关于转化理论的这封信在恩格斯的头脑中也没有留下多少印象。正因为如此,1867年6月恩格斯看到《资本论》第一卷前几章的清样后私下质疑: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与资本家关于利润和工资的“通常的计算方式”不相符,他对马克思“没有注意这一点感到惊奇”,并提醒马克思为防止遭到这种反驳“最好预先把它排除。”[9]对此,马克思于1867年6月27日的回信中简要说明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问题,并说明这一问题将在属于第二卷的第三册即阐明资本的流通过程之后加以叙述。马克思还强调,预先进行这种说明“会损害整个辩证的阐述方法”[10]。恩格斯在同年8月15日的回信中表示:“仍然觉得第二卷也非常需要,你愈快地写完愈好。”[11]这里的“第二卷”包含马克思去世后出版的第二卷和第三卷。随后马克思又在1867年8月24日和1868年1月8日致恩格斯的信中,着重指出首先撇开了剩余价值的特殊形态是已出版的《资本论》第一卷“最好的地方”[12]之一,或者说是“三个崭新的因素”[13]之一。当然,马克思也承认:“‘直接的’价值规定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作用是多么小。”[14]可是,马克思的解释在打消恩格斯的疑虑方面似乎没有取得多少效果。1868年1月7日,恩格斯在信中依然带着疑虑的口吻对马克思说:对杜林“这类人来说,你的学问还远远不够”[15]。并且,1868年4月26日恩格斯在信中又一次质疑说:“我只是不明白,你为什么把作为利润率;因为m毕竟没有全部落入生产它的产业家的钱袋,它必须与商人等等共同分享它。”[16]为此,1868年4月30日马克思给恩格斯写了一封长信,较为详细地阐明了转化理论的各个要点。1869年11月19日恩格斯在信中与马克思详细讨论了地租问题,这封信虽然笼统地指出:“土地正是因为可以被垄断,才具有或可能具有不以投入的劳动为转移的价值。”[17]然而,这里完全没有涉及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及其理论基础——转化理论。由此可见,恩格斯对转化理论似乎持一种存而不论的态度。

恩格斯再次谈到转化理论是在马克思去世之后。当他初步整理出《资本论》第三卷的手稿时,他立即被其中的理论折服了。1885年3月他在给拉法格的信中指出:“我钻研得越深,就越觉得《资本论》第三册伟大,……一个人有了这么巨大的发现,实行了这么完全彻底的科学革命,竟会把它们在自己身边搁置二十年之久,这几乎是不可想象的。”[18]他在给其他人的信中指出:这个第三卷“一定会使整个经济学发生彻底变革,并将引起巨大反响”[19];“这对整个旧经济学确实是一场闻所未闻的变革”[20];第三卷“如雷鸣电闪……完全驳倒了全部官方的资产阶级经济学”[21]。恩格斯还认为:“任何认真地和不带偏见地研究问题的人”,都必然会得出马克思的观点。[22]他甚至断定,第三卷“在学术上甚至超过第一卷”。[23]鉴于《资本论》第三卷是以转化理论为核心内容的,因此,恩格斯对第三卷的高度评价也就是对转化理论的高度评价。然而,在这种对第三卷的高度评价背后,恩格斯在第一卷与第三卷的关系问题上,其认识依然存在重大的“偏差”。

二、恩格斯对马克思转化理论的认识“偏差”

(一)将马克思针对同一对象的不同理论层面的分析看成不同社会形态条件下商品经济的历史差异的理论抽象

1895年3月11日恩格斯在致桑巴特的信[24]中,首先运用唯物史观关于历史运动的思想分析了利润率向一般利润率的转化,然后指出:“平均的过程事实上是怎样完成的呢?这是个特别有趣的问题,马克思本人对此谈得不多”。他强调:“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可见这里还有些工作要做,马克思自己在这部初稿中没有做完。”在他看来,尽管价值概念“只适用于能够谈得上价值的那个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原始共产主义不知道什么价值”,且认为价值“还可以有一个概念更狭窄的说法”,他还是认定“这个概念具有或曾经具有的现实性”是比较宽泛的。他指出:“在交换之初,当生产物逐渐变为商品的时候,交换大致是按照它们的价值进行的。在数量上比较两个物品的价值的唯一标准,是花费在它们上面的劳动。因此,那时价值曾经有其直接的、现实的存在。”但是,随着交换的发展,价值的“直接存在就停止了”,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价值隐藏得很深”。因此,他认为需要对价值的演变过程“做出真正历史的解释”,并认为这样的解释“将是对《资本论》的宝贵补充”。这些思想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阐述的广义政治经济学与狭义政治经济学的关系的思想是相吻合的。事实上,这也是依照恩格斯本人的思想方法及其对商品经济的认识提出来的。他认定马克思“没有做完”自己的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正体现了他和马克思在思想方法方面的差异。

随后,恩格斯写成了“《资本论》第三卷增补”,其中的“价值规律和利润率”部分正是对价值规律和利润率关系的系统说明。他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所涉及的“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25]对于恩格斯的这一思想,这里需要预先说明一下。在恩格斯看来,逻辑过程是历史过程的直接的思想反映。他指出:逻辑的研究方式“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型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26]可见,在他看来,逻辑过程首先是对历史过程的概括性抽象,而把典型具体作为特定有机体进行解剖分析,仅仅是“修正”历史认识的一种补充手段。正是以这样一种思想为基础,恩格斯具体考察了原始公社之间和中世纪的商品交换,他得出的结论是:“只要经济规律起作用,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对于整个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是普遍适用的,也就是说,直到简单商品生产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形式而发生变化之前是普遍适用的。在此之前,价格都以马克思的规律所决定的价值为重心,并且围绕着这种价值来变动……马克思的价值规律,从开始出现把产品转化为商品的那种交换时起,直到公元十五世纪止这个时期内,在经济上是普遍适用的。但是,商品交换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前就开始了。在埃及,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三千五百年,也许是五千年;在巴比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四千年,也许是六千年;因此,价值规律已经在长达五千至七千年的时期内起支配作用。”[27]在此基础上,恩格斯进而考察了利润率平均化的历史事实。他首先考察了前资本主义时期商业利润的平均化,然后分别考察了产业资本在不同发展阶段即包买商阶段、工场手工业阶段、大工业阶段的利润平均化问题。这清楚地表明,在恩格斯看来,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即价值形态的转化,是一种历史性转化,是商品经济的历史进程的结果。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恩格斯对《资本论》第三卷的这一增补内容呢?这一增补是否合乎马克思本人的写作意图呢?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首先是增补的依据问题。恩格斯从《资本论》第三卷196-198页引用了两段话,并由此得出结论说:“如果马克思来得及把这个第三卷再整理一遍,他毫无疑问会把这段话大大加以发挥。现在这段话,不过是关于这个问题所要说的内容的一个大概括。”[28]因此,恩格斯似乎只是依照马克思的已有思路加以发挥而已。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为了说明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首先假定工人占有生产资料,平均劳动时间的长度和强度相同,并相互交换他们的产品,同时还假定两个工人的生产资料得到等额补偿的情况下有机构成的差异可以忽略。马克思在此基础上指出:“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把商品价值看作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历史上先于生产价格,是完全恰当的。”[29]支撑这一结论性观点的理由是,在马克思看来,商品依照价值进行的交换“适用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的那种状态”,而这种状态“无论在古代世界还是近代世界,都可以在自耕农和手工业者那里看到。”[30]马克思还顺便提到,“这也符合我们以前所说的见解,即产品发展为商品,是由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交换,而不是同一共同体各个成员之间的交换引起的。这一点,正像它适用于这种原始状态一样,也适用于后来以奴隶制和农奴制为基础的状态,同时也适用于手工业行会组织,那时固定在每个生产部门中的生产资料很不容易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因而不同生产部门的相互关系在一定限度内就好像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共产主义共同体一样。”[31]

恩格斯显然把这段论述理解为:依照商品价值进行交换,适用于前资本主义的一切阶段。事实上,这段话应该这么理解:商品价值先于生产价格这一认识,是与生产资料曾经归劳动者所有的历史事实相符合的;这是因为,既然生产资料曾经归劳动者所有,然后才转归资产者手中,那么,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范围内,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进程看,商品价值必然先于生产价格;商品价值先于生产价格的认识虽然符合生产资料曾经归劳动者所有的历史事实,这与我们关于产品发展为商品的见解也不是相矛盾的。从行文上看,把“这也符合我们以前所说的见解”中的“这”理解为“依照商品价值进行交换”,似乎也不符合一般的语法习惯,“这”应该承接前一句话的主题即“商品价值先于生产价格”。“商品价值先于生产价格”之所以与产品发展为商品的历史不相矛盾,这可以理解为,原始公社、奴隶制和农奴制在各自的意义上都是以“共同体”为基础,商品交换都是有限的、补充性的,并且不同程度上表现为“共同体”之间的交换,“共同体”最终向发达的商品交换社会的转变,首先表现为“共同体”的解体和生产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另外,在恩格斯引证的这段话后面,原文还有一自然段。在这里马克思强调:“要使商品交换的价格接近于它们的价值,只需要:1.不同商品的交换,不再是纯粹偶然的或仅仅临时的现象;2.就直接的商品交换来说,这些商品是双方按照大体符合彼此需要的数量来生产的,这一点是由交换双方在销售时取得的经验来确定的,因此是从连续不断的交换行为中自然产生的结果;3.就出售来说,没有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能使立约双方的一方高于价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于价值抛售。”[32]马克思把这些条件作为商品接近于价值进行交换的限制条件。对于这些条件,前资本主义时期是难以同时满足的。也就是说,商品按“价值”进行交换,在前资本主义时期至多是“征兆性”的,从严格的意义上看,并不存在价值规律的作用,更谈不上价值规律的支配作用。事实上,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商品交换,更多是“多余”产品的交换,就物物交换而言,被交换的产品及交换本身,“或多或少是多余的”[33]。交换比例的确定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凭经验和意志进行的,因为“价值表现为一种抽象,这只有在货币已经确立的时候才是可能的”[34]。因此,把这里的“商品价值先于生产价格”等同于“依照商品价值进行交换”,并不是很准确的。由此看来,能否从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公元十五世纪以前的五千年至七千年的时期内价值规律“起支配作用”,这是值得商榷的。并且,从整个《资本论》的内容安排来看,关于前资本主义时期的一些内容,如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和地租,是在第三卷第四篇、第五篇和第六篇的最后一章论述的。对于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商品关系,马克思明确指出,尽管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到处都使生产朝着交换价值的方向发展,使生产越来越具有为交换价值而生产的性质,其商业资本获得的利润则只能是“让渡利润”[35],是贱买贵卖的结果,“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36]。因此,这种“商品交换”所包含的价值概念仅仅是指,“不同商品都是价值,因而都是货币;从质的方面来说,它们同样是社会劳动的表现。但它们不是相等的价值量。产品交换的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37]可见,马克思并不认为价值规律支配着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商品交换关系。

如果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的论述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之处的话,他在另外一些场合的说明则是直截了当和明确无误的。1858年4月2日致恩格斯的信中指出:价值规定本身“已经假定:(1)原始共产主义的解体;(2)一切不发达的、资产阶级前的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交换还没有完全占支配地位)的解体。虽然这是一种抽象,但它是历史的抽象,它只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出来的。对价值的这个规定的一切反对意见,不是以比较不发达的生产关系为出发点,就是以下面这种混乱的思想为根据,即把比较具体的经济规定(价值是从这些规定中抽象出来的,因而另一方面也可以把这些规定看作价值的进一步发展)拿来和这种抽象的不发展的形式中的价值相对立。由于经济学家先生们自己弄不清楚这种抽象同资产阶级财富的各种比较晚期、比较具体的形式有什么关系,这些反对意见就或多或少地被认为有道理的。”[38]这里涉及到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差异、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内在联系,同时明确否定了价值规定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的适用性。既然价值规定不适用于前资本主义的任何历史阶段,就谈不上价值规律在十五世纪以前的五千年至七千年时期内的支配作用。不仅如此,马克思在论述资本原始积累时甚至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资本的历史前提”不同于它的理论起点,就像农奴逃往城市是城市的历史前提但“不是发达的城市制度的条件”和现实的要素一样;因此,“要揭示资产阶级经济的规律,无须描述生产关系的真实历史”,通过对已经形成的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考察和科学分析,可以透视这一制度的前史,也可以揭示这一制度本身被扬弃的“未来的先兆”。[39]

马克思生前与恩格斯关于价值形式的微妙的分歧,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马克思关于价值形式的分析与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的分析一样,都是运用理论抽象力侧重于逻辑分析。因此,恩格斯对马克思关于价值形式的分析曾经提出过类似的意见。1867年6月16日恩格斯曾经致信马克思,针对价值形式向马克思建议:“可以把这里用辩证法获得的东西,从历史上稍微详细地加以证实,就是说,用历史来对这些东西进行检验……就这个问题写出很好的补充论述,从而用历史方法向庸人证明货币形成的必然性并表明货币形成的过程”[40]。同时恩格斯建议多分一些小节和多加一些小标题,并提醒马克思应该考虑读者的思维习惯。马克思于1867年6月22日回信说:“至于说到价值形式的阐述,那么我是既接受了你的建议,又没有接受你的建议,因为我想在这方面也采取辩证的态度。这就是说:第一,我写了一篇附录,把这个问题尽可能简单地和尽可能教科书式地加以叙述;第二,根据你的建议,把每一个阐述上的段落都变成章节等等,加上特有的小标题。我要在序言中告诉那些‘不懂辨证法的’读者,要他们跳过x-y页而去读附录”。[41]从马克思的回信看,实质上是委婉地拒绝了恩格斯希望补充一些历史方面内容的修改意见。马克思委婉拒绝恩格斯修改意见的原因或许是:在他看来,价值规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特有范畴,价值形式也像价值规律一样,仅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此,从物物交换到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交换的发展,尽管很容易从历史上找到例证,且马克思“在这方面掌握了许多资料”[42],然而,一旦离开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这些例证提供的仅仅是历史的形式,并不具有真正的理论意义。例如,“麻布=上衣”这样一个简单的等式,如果没有“商品交换十分广泛和十分重要”[43]这一前提,生产商品的劳动就不可能真正表现为一种社会必要劳动,这种关系就不可能是一种真正的价值关系,原始社会氏族公社之间的不频繁的狭隘的交换,不可能使这一等式具有典型的理论意义。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而这一细胞只能是“对资产阶级社会说来”的细胞。[44]他从中所揭示的价值规律,也仅仅是“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45]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资本论》第一卷出版后,马克思在1867年8月24日给恩格斯的信中强调:“我的书最好的地方是:(1)……劳动的二重性;(2)研究剩余价值时,撇开了它的特殊形态——利润、利息、地租等等。”[46]1868年1月8日给恩格斯的信中,更是将首先撇开利润、利息、地租等,直接研究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作为《资本论》摆在首位的特色。[47]而恩格斯忽视的恰恰又是这一点。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二卷序言中为批驳马克思剽窃洛贝尔图斯的说法,大量涉及马克思的转化思想,可是,在他总结的马克思在经济理论上的七大贡献[48]中却又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只是泛泛地提到“在前人认为已有答案的地方,他却认为只是问题所在。”[49]可见,恩格斯并没有把马克思的转化理论与其整个体系的特征和方法密切联系起来。他对《资本论》第一卷的私下质疑和对《资本论》第三卷的高度评价,都是从理论与现实经济关系的密切程度出发的。

以上分析表明,恩格斯对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所作的历史方面的补充,很难说是合乎马克思《资本论》的内在逻辑。事实上,对于价值规律起支配作用的历史条件,恩格斯本人似乎也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他在1859年写的“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指出:“政治经济学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理论分析,因此,它以发达的资产阶级关系为前提”[50]。他还准确地指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目的是,“在联系中阐述资产阶级生产和资产阶级交换的规律”[51]。他在1895年3月12日致康拉德·施米特的信中也指出:价值规律以及剩余价值通过利润率来分配,“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到处都已经充分地实现,也就是说社会已经被简化为地主、资本家和工人这三个现代阶级,而中间阶层都已被消灭的前提下,才能最完全地达到近似的实现”。[52]这里需要顺便指出的是,恩格斯的补充还存在一些理论上的失误。他在谈到中世纪的农民、铁匠、车匠、鞋匠等等时,离开了社会必要劳动如何形成这个前提,把他们的个别劳动直接当成了社会必要劳动;他在谈到利润率平均化时,大段涉及产业资本出现前的商业利润的平均化,而这种商业利润与生产价格似乎没有多少联系,更不能以此说明生产价格的形成,因为这时候根本不存在产业资本,而生产价格是以产业资本为基础、为前提的。

(二)将生产价格与现实经济关系中的市场均衡价格相互混淆

恩格斯不是从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内在逻辑上把握两者的关系,而是将生产价格直接看成市场均衡价格,急于用价值规律说明最为现实的经验层面的市场现象。他对《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的评价已经流露出这种倾向,他对待转化理论的态度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

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三卷序言中对勒克西斯关于转化理论的见解进行了评述。勒克西斯首先“放弃用劳动来计量各种商品价值的做法”[53],因此,他所说的“实际价格”不可能是生产价格,只能是市场中的货币价格。对此,恩格斯似乎一点也没有意识到。施米特同样存在曲解生产价格问题,恩格斯尽管指出:“把那个按平均利润率计算的价格同价值规律协调起来……他就把价值规律本身抛弃了”[54],但同样没有指出生产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的差异。恩格斯1895年3月12日致施米特的信,系统探讨了一般利润率及其与转化理论的关系。他指出:一般利润率“只是一种近似值,一种倾向,一种平均数,但不是直接的现实”[55]。因此,不能要求利润率在每一个行业和每一个年度直到第一百位小数都完全一样,否则,“我们对利润率以至经济规律的本质就误解得太不像话了”[56]。在这里,恩格斯的着眼点仅仅是概念与现实的关系,完全没有涉及生产价格的特殊内涵。接着,他具体分析了利润的构成,认为利润的主要构成有三个部分,即由欺诈而来的利润、库存货物的价值上涨而来的利润、扣除送给买主部分之后的剩余价值总和。他由此得出结论:“总利润和总剩余价值只能近似地符合……利润率由这一公式来表现,要不是通过一个近似的数列,是完全不可能的,总价格和总价值的符合,要不是经常趋于统一而又经常与之背离的符合,也是完全不可能的。换句话说,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57]在这里,他把总利润与总剩余价值、总价格与总价值、利润率的平均化过程与一般利润率,都看成现象与概念的关系,就像地租、劳动力价值、封建主义、鱼、哺乳动物这些概念与现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一样,包括以上经济范畴在内的任何概念都只能近似地反映现象(或现实)。这些议论表明,恩格斯把生产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乃至市场价格已经完全混淆在一起了。不仅如此,恩格斯还一再谈到资本家由于竞争的需要将部分剩余价值赠送给买主的问题。[58]在《资本论》第三卷的增补中,恩格斯进一步对利润率的平均化进行了历史考察,从产业资本产生前的商业利润的平均化开始,一直叙述到大工业时期产业资本的利润平均化。连产业资本出现前的商业利润的平均化都被当作是对马克思转化理论的必要补充,其对生产价格的误解可见一斑。

事实上,生产价格只是以劳动价值为基础的一种抽象的理论价格,尽管马克思有时在抽象意义上把生产价格看成“平均的市场价格”,[59]而实质上,它是基于劳动价值对市场价格的抽象理论说明,并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因此,生产价格理论只能以劳动价值为基础,依照其内在逻辑对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做出抽象的原则性说明,而不能用生产价格理论直接说明现实经济关系中的市场价格的决定,更不能说明产业资本产生前商业利润的平均化。这首先是因为,生产价格以直接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现实经济关系中的货币价格则受更多的因素影响。因而总生产价格与总市场价格不可能是相同的量。在马克思的既有理论中,由于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总生产价格(总价值)与社会的物质财富的量的变动无关,而现实的总市场价格,则与物质财富的量的变动息息相关。因此,把总生产价格省略为总价格,进而看成总市场价格,这是不合理的。有人认为,可以将总价值(总生产价格)与总市场价格按一定比例建立对应关系,勒克西斯就是这么看的,其他许多学者在研究两者的关系时大多也是这么看的。而实际上,这种做法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并不吻合。因为这里暗含一个前提,即市场价格只由社会必要劳动这一单一的因素决定,只有这样,价值——价格关系的这种比例才是合理的。但在马克思那里,价值规定只具有最一般的意义,是以诸多假设为条件的最为抽象的本质。因此,从一般原理出发,要把价值和生产价格落实到现实经济层面,还需要一系列的逻辑中间环节。由于马克思在论述价值规律时,省略了复杂劳动的还原,因此,我们从一般原理出发,在从抽象上升为具体的过程中,就必须加入复杂劳动还原的环节。另外,还要考虑有价格无价值的“商品”,还要考虑那些不参与利润率平均化的生产对市场价格的影响等。并且,价值规定与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的关系最终必须在现实经济关系的层面得到合理的解释,我们不能把商品的价值量和使用价值量始终作为分离、分裂的因素来看待。总之,价值和生产价格要落实到现实经济关系的市场价格的层面,依照马克思的逻辑思路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分析路径,还需要一系列的逻辑步骤,没有这样一些中间环节,试图运用价值理论和生产价格理论直接解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市场价格甚至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商业利润,这一步实在跨得太远了。可见,在马克思的既有理论中,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关系只能依照马克思的前提和逻辑,从抽象意义上加以把握。

恩格斯解读《资本论》存在的这些“偏差”,既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方法的差异有关,也可能是恩格斯将《资本论》通俗化的一种策略。这将在下一篇论文中集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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