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2年6月,李老太刷老年卡乘坐公交车。因司机张某避让违章横穿马路的行人紧急刹车,导致毫无防备的李老太撞向车门口的护栏,造成骨折。事后,李老太要求张某赔偿,但张某认为,他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多次提醒让有位置的乘客坐好并扶好扶手、没有座位的乘客抓紧安全拉手,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再者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老太一怒之下,将张某和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6万余元。请问,此种情形下,责任该如何划分?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李老太刷老年卡登上公交车时,已经与公交公司形成了承运合同关系,公交车营运人员就有义务将李老太安全送达目的地,张某作为公交车营运人员是代表公交公司履行运送乘客的义务,李老太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张某避让行人急刹车而被撞伤,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张某的急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且已经提醒乘客注意安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避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公交公司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法院应会根据发生损害的原因和事实判决公交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判决赔礼道歉。李老太受伤是否属于严重后果,要根据其身体的恢复情况来判断。
公交公司赔偿后,如果张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交公司可以向张某追偿。
律师 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