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立教师校长定期交流制

2013-04-12 00:00:00缪志聪
江西教育B 2013年6期

江苏省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明确,今后该省教师按照每年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15%、骨干教师按照每年不低于总数的15%进行交流,校长在同一学校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意见提出,今后江苏的交流人员将包括校级领导、中层干部等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人员。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的教师,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须在县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间进行交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提拔任用前,须有在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直接提拔至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职。

城镇学校教师竞聘高级岗位,申报特级教师,申报县级以上骨干教师等称号,评选市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均须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或任教的经历。

意见明确,这一规定将在2015年前全面实行。各地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和校长流动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责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

( 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