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肖彦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河北·石家庄)
(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事件
1、“瘦肉精”中毒事件。2009年2月,广州市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事件累计发病人数70人。由于外省个别不良生猪养殖户使用违禁“瘦肉精”喂养生猪,生猪经销者伪造检疫合格证逃避检验,导致含“瘦肉精”残留的猪肉流入广州,导致中毒事件发生。
2、蒙牛“OMP事件”。2009年 2月 2日,国家质检总局责令蒙牛公司禁止向“特仑苏”牛奶添加OMP物质。专家认为该产品没有健康危害,但OMP不是我国现行国家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蒙牛公司进口并使用OMP没有事先申请批准,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3、2011年多起食品安全事件。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揭露了河南漯河“双汇”的“瘦肉精”事件。此后又相继曝光了墨汁粉条、染色馒头、染色紫菜、地沟油等20余起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让人们不寒而栗,谈吃色变,真的不知道该吃啥才算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俨然成了政府和百姓的一块“心病”。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食品加工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只有少量甚至没有原物,而是掺入大量的代用品,经过极为简单的工艺过程配制,与标示营养含量严重不符;食品制作工艺不严谨,原料处理不规范,外包装不严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标志上配料表标注不全等。这些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是像馒头、包子、油类等大众食品,这些加工点根本达不到生产要求,但又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食品。量大、面广、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发现难,对加工过程监管更难,且取缔后易反弹。如何在困难面前,实现安全监管的突破,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责任在政府。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责任是政府监管。搞好食品安全,提高卫生标准、营养标准,这对于人的生命与安全、企业或一个产业的生死存亡,具有重大意义。如此庞大的工作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去做,而且有责任做好。
首先,加大执法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注重制定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成为打击造假者最直接、最严厉的途径。
其次,从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治理,将问题食品扼杀在初始阶段。这需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从加工点到百姓餐桌”进行全过程监督,引导社会百姓健康消费和生产加工点规范生产,实现对“多、小、散、乱”的食品生产加工局面稳定管理。
第三,加强诚信道德教育。“食品企业,良心事业”,那些昧着良心的造假者无一例外的是道德沦丧的典型。对于这种金钱至上,一切向钱看的社会风气,应加强道德教育,要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用社会舆论抨击他们,使他们在违法造假时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消除造假、违法赖以生存的土壤。
(二)大众食品安全监管需妥善处理。目前,基层食品监管的难题集中在大众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基层食品质量监管部门在收到各类非法加工食品的举报后,虽按照上级要求去处理,但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类加工户却没有一个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规定。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只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对没有许可证的小的食品加工户予以取缔,但实际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在具体的食品监管工作中,一直在重复着检查、取缔,再检查、再取缔的无效率工作。这样的取缔和整治,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
在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心、生产企业经销商的社会良心和消费者的维权之心这道食品安全“心”的防线中,企业的社会良心最为关键。“企业家的身上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温家宝这句话言中了问题的要害。企业所生产的是食品,出售的是诚信仁爱,这应成为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共识。通过法律规定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实施严厉的惩罚,这固然是一个方面,但如何增强企业自觉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企业诚信和道德建设,筑牢企业“社会良心”的防线,更是摆在各级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在实际中,企业要以诚信仁爱为目标,不断筑牢食品安全“社会良心”的防线,这是推进中国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牛鼻子”。保障食品安全,让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开心。
(一)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明确责任,综合治理。只有打破原有的“多头治理”,实行统一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各部门职能,有助于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提升全民的食品安全素质。
(二)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完善标准,贯穿过程。现行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很多,大都是引进或引用国外的一些先进标准为蓝本,缺少的是对标准的具体制定过程。如果在强化食品安全的同时,将安全标准从立项到公布的整个过程实行透明监控和记录,那我们得到的就不仅是一项单纯的食品安全保障标准,而是能从中更清晰地看到薄弱环节,从而加强管理,从源头抓好食品安全。
(四)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技术透明,过程透明。作为食品生产企业,要敢于将哪些容易引起公众怀疑的生产环节和食品配料进行公示透明,对产品配料的标注上,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一)完善食品安全立法理念
1、正确界定食品安全概念。我国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经历了一个从数量安全到质量安全、再到综合安全的不断深化过程。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的实际,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应当从质量安全与防止欺诈两方面考虑。就前者而言,包括生产安全和经营安全、过程安全和结果安全、现实安全和未来安全。就后者而言,包括物有所值和应具有的营养成分。据此,只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上述要求,食品监管机关都应当严格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2、健全食品标签立法。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它在食品安全监管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食品标签既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信息的载体,也是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既是食品销售企业贮存食品、保管食品、销售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是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食品经营者欺诈的法律依据。
3、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际而言,仅依靠政府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达到抑制掺假掺杂食品及不安全食品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充分挖掘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这样既能解决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又能节约食品安全监管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还可以培养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观。
(二)逐步健全食品安全评价体系。一直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对不安全食品的立法和负责部门认可项目的实施作为基础的。这些传统的做法由于缺乏预防性手段,故对食品安全现存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不能做出及时而迅速的控制。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评价体系,它应包括对与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价以及降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预防等,从而逐步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
(三)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创新。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重新整合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制定和完善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措施,建立更加清晰的监管架构,改善以往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的不足。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努力做好食品安全预防控制工作。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制定和实施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的权力;第二,明确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设施的检查,是让食品生产企业承担起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和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进行检查,并不断提高有效检查的频率。
[1]金征宇等.食品安全[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2]孙效敏.论《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理念四大突破[J].法学杂志,2009.2.
[3]周应恒等.现代食品安全与管理[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