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方彬
(重庆邮电大学 研究生处,重庆 南岸区 400065)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推行以来,依法治校乃至高校学生事务的法治化管理已是当今高校管理的重要课题之一。美国建国以来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教育制度与教育体系,特别是民主精神深刻影响着教育界对法治的崇尚。美国高校的运作、教师的评聘、学生的管理等方面,一旦发生争执,大都寻求司法途径来解决。美国学生事务管理一直是在法律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下进行的。美国学生事务管理需要法律保障,法律也从形式保障、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等方面保障了美国学生事务管理的健康发展。
美国学生事务管理的历史有300余年,其法律保障的形成是其历史、政治、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
1.从历史学来看,美国自诞生之初就一直强调法律主义的传统。一方面,由于美国是个移民国家,美国早期居民都是从欧洲等国移民而来,而当时的欧洲国家特别是英国的教育法治化管理水平较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轻易变成每一个社会公民的自觉行为。另一方面,美国在“西进运动”中形成富有开拓与冒险民族精神的同时也达成了“以法律来解决纠纷”的共识。[1]再加上美国的联邦体制,一直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中央集权领导,一直都缺乏“人治”的土壤。由此,哈佛学院等一大批高校都保留了从欧洲中世纪大学流传下来的优良法律传统,遇到问题时都会自觉从法律角度去判断,学生事务管理领域也就自然运用法律保障其健康发展。
2.从政治学来看,美国在政治体制上始终强调法治化管理。美国具有独特的共和传统,共和主义囊括了美国思想家们关于政府、人权、自由、平等的思想。杰弗逊在《独立宣言》中也郑重宣布“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一生都在追求建立一个相对平等的、全体公民都能参与的、自我调控的社会。[2]同时,根据有限政府论,所有政府的合法权利都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具体到教育方面,执政党为了推行其教育政策,避免反对党的抵制和否定,通常采用教育立法和法治管理的方式来达成目的,学生事务管理中任何有关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也都要征求学生的意见,美国对学生事务进行法律保障也就顺理成章了。
3.从经济学来看,美国自发性教育模式内含法律因子。美国采取联邦制的政治构架,形成层层分权的治理结构,其教育传统具有自发性。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往往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学生对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也有非常强烈的参与意识,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之后“学生消费者第一”观念的形成,学校是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学生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学生有权选择产品,并且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改善教育服务提出意见,[3]学校也应该认同以“社会人”为假设的人际关系理论,考虑学生的社会和心理发展需要,由此学生的法律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合法权益有了可靠的保障,学生事务管理用法律保障其发展成为通识。
4.从管理学来看,美国拥有自治与自律统一的先天优势。在美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无时无刻不在调控大学,同类高校往往为学生、教师、经费、项目、公众的重视以及其他许多东西进行激烈竞争,迫使高校不得不自律,强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提高。高校的自律一旦形成,反过来又维护了自治,使市场竞争机制得以继续运行。[4]当然,高校的自律不会自动产生作用,也需要他律,需要制度的催生。由此,在激励市场竞争催生下,美国高校基本做到了自治与自律的统一,而这种统一不是美国人或美国高校的自觉行为,而是某种机制在背后发挥作用。这种机制主要就是政府通过立法约束、拨款调控等方式对市场力量加以规范和引导。由此,美国对学生事务管理自然采用法律加以保障和规范。
1.美国学生事务管理的形式保障。现代法律是概念化的、抽象的规则体系,所有人在适用规则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享有超越规则的特权。美国学生事务管理在形式保障上,就是通过普遍适用的美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则来确认和保障学生事务管理健康发展。美国高校与学生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同类案件判决的分析,帮助其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而做出理性行为选择,这也体现了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
2.美国学生事务管理的实体保障。法理上讲,法无禁止即自由。现代法律认可个人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自主行为选择,取得法律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美国学生事务管理的实体保障,就是切实保障高校与学生的利益要求,促进学生事务管理的健康发展,如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履行了教育契约义务,就应当保障学生享有选择学校、选择课程、选择教师以及选择教育方式等教育消费选择权。美国学生事务管理的实体保障,其实质就是要通过平等原则、差别原则,使高校与学生在自治与自律的统一中各得其所,进而促进学生事务管理的健康发展。
3.美国学生事务管理的程序保障。现代社会和群体内部的利益分配、抽象规则的适用都离不开法律程序,并受制于程序规则的调节。美国学生事务管理的程序保障,就是源于法律程序是现代社会的公共决策机制。一方面宏观的程序结构和规则模式的选择,如美国以地方学区为主轴的地方分权教育行政制度,关系到国家教育权的行使方式,政府、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关系。[5]另一方面,微观的程序选择和程序规则的使用,如正当程序规则的使用,更是关系到学校或学生利益的实现方式和实现途径,关系到学校或学生的切身利益。
基于特定的自由主义、人本主义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民族文化传统,美国形成了特定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把这种关系具体化、操作化的就是美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令。美国学生事务的形式保障、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就是美国政府通过立法、财政资助等具体管理手段来实现的,其资助方式、内容等也都以法令的形式加以明确,考察美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建立就可以管中窥豹。
美国政府的立法和财政资助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美国《高等教育法》,其实质“就是一部高等教育拨款法,是美国联邦通过拨款手段对美国高等教育体系进行引导和调控的全记录”。[1]在1965 年11月8 日《高等教育法》(PL89-329,简称HEA)完成立法之初,就授权设立了“联邦担保学生贷款”(GSL),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联邦教育资助;1966年的《国际教育法案》(PL89-698)允许将GSL扩展到出国留学学生;1968年《高等教育法修正案》(PL90-575)续展HEA的有效期至1971年,GSL扩展到职业学校的学生,并允许社保基金成为GSL的借出人;1972年的《教育法修正案》(PL92-328)将HEA续展到1975年,并设立了面向贫困生每年1400美元的“Pell助学金”和“国家直接学生贷款”(NDLS),创建了学生贷款二级市场(SLMA),实行了助学贷款债券流通;1976年的《教育修正案》(PL94-482)将HEA续展到1981年,并提高了Pell助学金至1800美元,放宽了贴息贷款的收入水平限制,使1976-1978年两年内年度贷款额增加85%;1980年的《国防部授权法案》(PL96-342)规定了由国防部为入伍青年偿还GSL和NDLS的欠款,《教育修正案》(PL96-374)则将Pell助学金上限增至2000美元,还设立了在校生双亲贷款(PLUS)和合并贷款;1981年《公共预算调整法案》(PL97-35)扩展PLUS贷款并更名为学生辅助贷款(ALAS),增加向研究生、医生和法律等特别职业的独立学生贷款;1986年《高等教育修正案》(PL99-498)将HEA续展到1991年,并将NDLS更名为帕金斯贷款(Perkins),将ALAS分解为PLUS和学生贷款(SLS);1992年的《高等教育修正案》(PL102-325)续展 HEA至1998年,并设立“不贴息联邦斯坦福贷款”(USL);1993年的《公共预算调整法案》(PL103-66)批准设立的“联邦直接学生贷款“,降低了学生的贷款成本;1998年《高等教育修正案》(PL105-244)续展HEA至2003年,并允许学生以合并贷款方式锁定长达30年的低利率;2006年的《2005年高等教育协调法案》(PL109-171)将 HEA续展到2014财政年度,Pell助学金最高增至6000美元,同时还增加了学生锁定利率的成本,兼顾了学生于纳税人的利益。[1]因此,随着美国《高等教育法》的修订、补充和扩展,美国高等教育规模和教育投资迅速扩大,性别、地区和种族间的教育不平衡逐渐改善,学生资助体系不断完善,促进了学生事务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
以美国学生事务专业化的发展为例。自1899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哈柏(Harper)致信布朗大学,第一次提出“对学生的科学研究”的说法和“对学生的科学研究将会成为美国大学工作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论断开始,美国学生事务管理之所以能经历学生人事、学生服务、学生发展等多种模式,最终实现专业化发展,《莫里尔法案》(Morrill Act,1862 年)、《退伍军人法案》(GI Bill,1944 年)、《国防教育法》(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1958年)以及《学生人事工作宣言》等法律法规可谓功不可没。随着1862年《莫里尔法案》颁布生效,美国公立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独具美国特色的社区学院也出现在历史舞台。高校和学生个性特征急速变化,高校学生规模急剧膨胀的同时也出现了学生来源复杂性和学生需要多样性的难题,这对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此后,心理学成果逐渐广泛应用于工业领域和教育领域并在19世纪末相继产生或出现了学生服务、学生咨询、学生指导的专业性工作。1911年斯坦福大学成立了“个人训练和指导特别委员会”,[5]负责对学生特别是新生的专业评议、咨询与指导,如专业选择、教师选择、课程选择和就业选择等。后来这种组织被众多高校采纳,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进入“学生人事工作”时代。到1944年《退伍军人法案》的颁发实施,大量退伍军人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公立高等学校学生又一次膨胀,校长们疲于扩建学校,教师们疲于应对广大学生对教学与科研需求,他们在课堂外听到的越少就越高兴,学生事务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再次重视。随后,1949年《学生人事工作宣言》的发布,对学生的需要作了分析,提出“促进学生发展”和“为学生在社会中的地位提供一系列最佳服务”。[5]由此,学生咨询服务开始成为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后来“学生消费者第一”观念的诞生奠定基础。随后“学生消费者第一”的观念全面而深刻地影响了美国高等教育,在学生事务管理领域更是直接导致了“学生服务”这一术语的频繁使用,促使学生事务管理从“学生人事”模式走向“学生服务”模式。到20世纪60、70年代,心理学的发展和学生事务管理实践的需要催生了“学生发展理论”,[6]为学生服务和发展项目制定一套标准日益成为学生事务业人员的重要任务,他们开始自发到自觉地通过全国性协会制定职业标准,据统计截止1994年,美国学生服务和发展项目促进委员会(CAS)等学生事务协会制定的主要职业标准达14个,这些职业标准的制定和推行,为学生事务人员实施和推行校园服务、学生发展项目提供了极好参考与借鉴。同时,随着职业标准的不断健全完善,学生事务管理也越来越职业化、专业化,而这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正促使着学生事务管理从成长直到成熟。由此可以看出,得益于《莫里尔法案》、《退伍军人法案》等法律法规的保障,美国学生事务管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由定位模糊到职责清晰,成为一个职能多样化、工作标准化、人员职业化、研究学术化、理论综合化的专业领域。
[1]冯 骊.美国联邦《高等教育法》立法40年回顾[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52.
[2]蔡国春.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专业化的发展及其特征[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2(2):66-69.
[3]李明忠.美国大学生事务管理的学生观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11.
[4]宋显忠.通过法律的权利保障[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5):49.
[5]李永山.美国高校学生事务专业化发展历程考察及其启示[J].中国青年研究,2007(4):63-68.
[6]何 霖.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现状及展望[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2(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