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臣忠
(四川文理学院 财务处,四川 达州 635000)
死刑民意是指关于死刑态度、观念、情感的大众反映,即死刑问题的民间态度,它与死刑问题的官方态度、死刑问题的学界态度相区别。古今中外死刑民意在死刑的演进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死刑的存与废、死刑的严与宽、甚至具体死刑案件的裁量上,死刑民意,即老百姓的情感、态度、反应、情绪等等无不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进一步厘清死刑民意的内涵和外延,理性对待死刑民意,对于正确贯彻慎刑的刑事政策,正确适用死刑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民意和死刑民意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有学者把民意等同于集体意识,认为“集体意识俗称民意,是指一种传承已久的集体心智,是特定社会的主流群体对特定公共事务的认知、情感、意志、态度以及价值判断的总称”。[1]也有学者把死刑民意作为死刑观念的同义语,认为死刑观念就是指人们对死刑的认识和主观态度,其主要表现为死刑认知、死刑情感、死刑心里和死刑思想,即对死刑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体系等几个方面。[2]现代汉语词典把民意解释为“人民共同的意愿和意见”。[3]这些概念把民意的概念作了扩张性解释,分为从认知到思想体系的若干层次,笔者认为这不符合死刑民意在我国的实际,会赋予死刑民意不恰当的政治责任。
从字面上理解,民意就是民众的意愿,死刑民意就是在死刑问题上民众的意愿。但死刑民意不是关于死刑的思想体系,同时民意不能理解为人民的意志。这是因为:第一,民意是民间群众的自发反应,所反映的是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利益和意愿,而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在现阶段是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广大的建设者的广泛群体,因而,民众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甚至是很小一部分;第二,民意只是民众意愿而非意志的反映,因为意志是统治阶级经过提炼、认可且法定的意愿,而民意处在反映现象和情绪的原生态阶段,未经提炼和认可,很难说是人民共同的意愿。因此死刑民意就是大众关于死刑问题的基本态度、意愿和诉求,主要是大众对死刑问题的基本认知和情感初级反应。
既然死刑民意影响死刑政策的走向,影响案件的判决,影响政治家的抉择,那么有必要来研究死刑民意是怎么产生的,社会是如何感知死刑民意的。
从我国近年的资料反映,死刑民意大致有这样几种反映的途径:
在当今社会,新闻媒体在传达信息、表达百姓情感方面无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报纸、电视、电台等传达的大众对死刑的情绪,既左右着关于死刑的刑事政策,也可能影响法官的判断,更为严重的是又会反过来影响公众的判断。新闻媒体左右死刑判决最为典型的案件当属张金柱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①除电视以外,报纸时时传递着公众的情绪。②
我国有世界上人数最多的网络群体,网络对公众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成为公众自由宣泄情感、表达意愿的重要场所,一些网站也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了解民众对死刑的看法,其公布的调查结果,成为分析死刑民意的重要依据。比较有影响的相关网络调查如人民网从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进行的“你对废除死刑问题怎么看”的网上调查,共有8629人投票,其中主张“立即全面废止,尊重生存权”的为12.2%,主张“限制和减少死刑,但要对情节严重的犯罪保留死刑”的为10.2%,主张“赞同废除死刑,但要循序渐进,先限制,再废止”的为28.1%,主张“反对废除死刑,要加大刑罚力度”的为49.5%。[4]
社会各种形式的调查机构,针对死刑所进行的各种调查,其调查结论作为死刑民意的重要参考。这类调查主要有社会专业机构的调查、学术专业机构的调查、学者调查等形式。在我国,比较有影响的有: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国家统计局1995年开展的死刑调查,此次调查的被调查人数为5006人,结果显示,对死刑持肯定态度的为96.17%,反对的仅 3.82%。[5]2.2007 年11 月至2008年1月由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委托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在北京、湖北、广东三地进行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死刑态度是一个复杂体,死刑的支持度应该从不同方面进行测量。当问及对死刑的一般立场时,58%的受访者支持死刑,但当问及对特定类型犯罪的态度时,78%的受访者支持对故意杀人罪保留死刑;(2)当对刑罚的期待得到满足或被告知死刑的缺陷时,死刑态度也是可以转化的。当“存在提前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作为替代刑时,死刑的支持率为55%;当“无提前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作为替代刑时,死刑的支持率降至42%;当“无提前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加上赔偿被害人”为替代刑时,死刑的支持率降至31%。③
死刑民意除了上述表现形式以外,还可能针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时表现出来的如受害人家属上访、群众群体性表达意愿、联名上书等形式。这些形式,代表的人数也许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和案件具有某种特殊的利害关系,或者对犯罪过程或结果有强烈感知,所表达的情绪、意愿则更为强烈,如果司法机关疏导不当,则有可能造成新的危害,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这类死刑民意,未必代表大多数人的意愿,但却是死刑民意最经常的表现形式,也最有可能干扰案件的处理。
死刑民意虽然谈不上是人民的共同意愿,但从古至今人们对死刑却有着一贯的情结,世界上无论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地区),还是存置死刑的国家(地区),人们对死刑都有很高的支持率。台湾的民意调查显示,有70%的人赞成死刑——“对于一个民主社会来说,这么高的民意是相当厉害的”。[6]调查显示逾7成日本民众赞成死刑制度,共同社实施的日本全国电话舆论调查结果显示,“赞成”或“倾向赞成”死刑制度者的比例升至75.9%,大幅超过“反对”或“倾向反对”者所占的19.5%。受访人员中,日本79.5%的男性赞成死刑,女性中的赞成比例则为72.7%。在各政党的支持者中,“奋起日本”的支持者100%赞成死刑。公明党的支持者中有65.6%赞成死刑。[7]韩国2009年调查显示66.7%民众要求保留死刑制度,韩国政府委托民意调查机构REAL METER进行的“有关死刑制度之存废”民意调查,66.7%的民众要求继续保留死刑制度,这比2008年的57%升高了近10个百分点。相反的,要求废除死刑制度者仅21.5%。[7]2004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主持的一项调查中,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制度持强烈支持的受访者占66.8%。但是,透过表象,死刑民意又并非表现得如调查反映出来的坚决,“民众的集体意识与正义情感不仅具有非理性、情绪性,而且往往变动不居、起伏不定,往往一个孤立的突发的恶性犯罪案件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公众对待死刑的态度”。[8]具体而言,死刑民意有其明显的特征:
首先,由于死刑民意是大众关于死刑的态度、情绪和意愿的反映,无论从采集的渠道上看,还是表现方式上看,均没有也不可能穷尽所有人的表决。每一次的调查,倾听的反映只能是一部分人的意愿。尽管实施规模很大的民意调查,相比全国人口来讲,数量则是非常小的;网上调查,至今没有超过百万人次的投票,至于部分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特定案件经历的人,尚不能代表大众意愿。因而,死刑民意反映的、采集的只是一种抽样式的、具有统计意义的数据,参加投票的人可能对死刑有着特殊的情结,这种对死刑有某种特殊情结的群体可能表达比较极端的诉求,而没有参与投票的公众则可能对死刑持一种宽容的心态。总之,无论死刑民意来自何种渠道,都不可能客观公允,更没有穷尽所有对象。
其次,关于死刑民意的采集只能是问题选择式的,对于问题的回答从人数上会表现为分离,一般情况赞成死刑的人会多于反对死刑的人,大多数情况赞成死刑的人的比例会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也有调查低于百分之五十,那么,是赞成保留死刑的代表死刑民意,还是反对保留死刑的代表死刑民意?是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代表死刑民意,还是比例高的就代表死刑民意(因为有可能每一种意见均不能过半)?对一个问题的看法,对一种刑罚的选择是否只能一种意见代表民意,另一种意见就是非民意呢?因此,可能不宜简单地以比例高低来确定谁是真正的民意,但无论怎样选择,选择了一种意见为民意,无疑践踏了另一部分人的意愿。
由此,不完整性成为死刑民意一个显著特征。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理性乃是人用智识理解和应对现实的(有限)能力。有理性的人能够辨识一般性原则并能够把握事物内部、人与事物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基本关系。有理性的人有可能以客观和超然的方式看待世界和判断他人。他对事实、人和事件所作的评价,并不是基于他本人的那些未经分析的冲动、前见和成见,而是基于他对所有有助于形成深思熟虑之判决的证据所作的开放性的和审慎明断的评断。他也不会关注因辨识事实真相而会给他个人的物质利益所造成的后果。”[8]对照这个标准,死刑民意具有明显的非理性特征。
死刑民意来自人们的经验判断,受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职业、环境以及对具体案件的直接感知等因素影响,人们的判断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异。人们很难用客观和超然的方式作出评判,评判结果也往往与自身的利益攸关。当受害者或者家属成为死刑民意的表达者,当血腥案件的目击者或侦查人员成为死刑民意的表达者,当民意表达者所处治安状况恶化的地区或时期,当民意表达者本身的防卫能力较弱时,对死刑的态度会变得激烈和依赖;反之,民意表达者对死刑的态度可能温和得多。死刑民意还可能与性别有一定关系,多项调查显示,男性公民赞成死刑的比例总是略高于女性;死刑民意也可能与年龄有一定关系,青年人赞成死刑的比例高于中老年人的比例;另外,死刑民意可能和职业有较强的关系,调查显示,工人、农民中赞成死刑的比例最高。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最朴实、善良的工人农民为什么会成为赞成死刑的坚定者呢?首先,由于工人、农民处在基层,其政治和经济地位较为弱势,他们的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在现代社会中也是最缺乏安全感的,出于对自身利益保护的条件性的反应,把极端的刑事犯罪都可能想象成针对自己的侵犯行为,因而容易产生对犯罪人实行极刑的心里需求。其次,工人农民较少地接受到现代法治文明进步的影响,对近现代废除死刑的理论和实践知之甚少,传统的杀人偿命的朴素报应观念反而根深蒂固,因此迷信和依赖死刑。对于数量庞大的工人和农民,只能是加强对他们政治和经济利益的法制保护,以增强他们的安全感,同时加强对现代法治文明的教育和引导。
当一项影响死刑刑事政策的民意可能受到若干因素的影响,所表达的意愿可能就是情绪化、个体化,而非理性了。
我们把变动性作为死刑民意的特征是从两个层面上来展开的:其一是民意采集对象的单个个体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情形下对同一问题的回答存在变化,关于死刑问题在出现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等替代措施情况下,其回答也会存在变化;其二是死刑民意与国家刑事政策走向、社会进步、治安状况等存在紧密联系而呈现出变动性,甚至在一定时期会出现反复性。
容易理解的是,死刑民意是大众对国家采取某项特定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的态度和情绪反映,而不是对犯罪本身的态度和情绪反应,因此,在刑罚手段不是惟一的情形下,自然也会存在是或否选择适用极刑的不同反应。
从贝卡利亚300多年前倡导死刑开始,人们对死刑的态度分为存与废两大阵营,介于两大阵营之间的是数量庞大的摇摆不定的人群,他们对死刑的态度受外界影响很大,甚至是一种从众的心理,他们可能倒向存置死刑的一边,也有可能倒向废除死刑的一边,还有可能先倒向一边,再倒向另一边。但无论怎样,人们对死刑民意的关注最后总要落实到是否赞成死刑上来,而衡量民意的数据,主要是看双方人数谁多,谁占的比例高。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双方此消彼长,呈拉锯战,也使死刑民意变动不羁。
刑罚作为一种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从而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手段,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民意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与法律制度相互影响。因此,在讨论是否保留死刑,在何种范围内适用死刑,以及在具体案件的裁量中是否适用死刑,死刑民意应该具有相应的作用时,应该认真看待大众对这些问题的反应,完全不顾死刑民意的做法也是不恰当的;但我们又不能听见风声就认为已经下雨了,更不能盲从死刑民意,要理性对待死刑民意,这是我们对死刑民意态度的基本定位。具体来讲:
新中国建立以后,一直重视在适用死刑时倾听民意,有时民意成为直接的动力。毛泽东在论述杀与不杀时,强调民愤和老百姓的感受:“对于农村中的反革命,亦只杀那些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凡人民不要杀的一律不杀”,“社会上的反革命因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家,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数人还是要杀”。[9]小平同志在20世纪80年代论及严打理由时,评价社会治安状况,多次强调群众“不满意”、治安形势“不得人心”。[10]后来,我国关于死刑政策的走向,一直把民众的反应作为一项重要的因素来考虑。在当代,我国仍然把群众的“感觉”作为是否适用死刑的三大标准之一。2008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群众感觉应作为是否判死刑依据之一,有些人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实这个群众的“感觉”正是死刑的民意。
在美国,死刑民意对政治家的前途至关重要,任何一个政治候选人如果被认为对“犯罪软弱”,就绝不可能在竞选中获胜,因此死刑民意一直在政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我国,民意在政治生活中起着更大的作用。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1月25日与群众的座谈中说:“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忽视死刑民意的影响,在废除死刑问题上跨大步或者急功近利,为政治精英们所不敢和不能接受。
死刑民意所固有的非理性、变动性等特征,使死刑民意不可能成为人民的统一意志,因此,其作用和价值不可夸大,更不能滥用。
现阶段,死刑民意的内容究竟是什么?什么是主流死刑民意?我们在重视主流民意的同时,如何兼顾非主流民意?如何全面完整地认识死刑民意?
受人类文明的进步、国际废除死刑运动的理论和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们赞成废除死刑,或者赞成逐步限制死刑直到最终废除死刑,但毋容置疑,赞成死刑的比例仍然要高于废除死刑的比例,就是在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受特定治安形势的影响,要求恢复死刑或保留死刑比例仍然很高。假如,我们把比例高的赞成死刑的民意作为主流民意,把废除死刑的民意作为非主流民意,我们存置死刑是顺应了民意,那么我们大量地适用死刑是否也伤害了另一部分要求废除死刑的人的情感?在人们已经习惯了某种现存的制度,且相当多的人支持继续沿用这种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废除这种制度势必冒很大的风险,会引起人们的不适应;相反,如果人们已经习惯了没有这种制度,而考虑重新启用这项制度,一样会冒很大风险,一样会引起人们的不适应。考虑到死刑可能对赞成废除死刑者同样带来的影响和感受,兼顾两类民意,限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适用,最终完全废除死刑,是顺应死刑民意的符合逻辑的选择。
死刑问题不仅是一个刑事政策问题,也是一个涉猎广泛的民生问题,其政策走向或多或少对公众产生一定影响,死刑民意也就成为公众对自者而非他者问题的自然反映,因此绕过死刑民意来谈死刑的限制乃至废除是不现实的。在限制直至废除死刑的道路上,死刑民意对死刑政策的走向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成为决策层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既要重视死刑民意;又要理性看待死刑民意,不能迷信死刑民意,被死刑民意所左右,更不能滥用死刑民意。刑法是人类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伸张正义的工具,现代刑法的价值就在于安全和正义;刑法也是社会矛盾的减震器,在处理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时候,首先要忠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力求最准确和最恰当地处理案件。在此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考虑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感受,考虑社会对案件的激愤反应,考虑到维护社会稳定给社会一个交代,就降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无视刑事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情节,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以顺应民意为理由而适用死刑,这实则是滥用死刑民意。在现代法治文明进步的今天,在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面前,在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已成共识,在尊重生命的语境中,既要重视死刑民意,又要理性看待死刑民意,更不能滥用死刑民意,确立死刑民意适当的地位,引导死刑民意在限制死刑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马守敏,徐鸿鸣.“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舆论杀人”的典型?”[N].人民法院报,2007-10-29(03).
②见重庆时报2005年9月27日14版报道:品学兼优的长寿万顺中学初二学生蒋琳,在18日返校路上被一男子奸杀。24日,长寿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将18岁的犯罪嫌疑人杜刚抓获,杜于25日上午指认了犯罪现场,围观4000余名群众骂声震耳,将其吓瘫。
③(德)阿尔布莱西特.“死刑民意公众调查初步结果”[C]//国际公约对中国死刑改革的影响研讨会学术论文集.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08:257-258.
[1]梁根林.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C]//死刑正当程序之探讨——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57.
[2]王东阳.中国死刑观念及其变革[C]//刑法学博士论文精粹.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279.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A].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1347.
[4]彭新林.死刑观察:全球视野与中国立场[J].刑法评论,2010(1):55.
[5]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339-346.
[6]赵 蕾.民意不是非黑即白[N].南方周末,2010-05-06(01).
[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73.
[8]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281.
[9]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34.
[10]岳臣忠.论死刑的从轻情节[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0(6):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