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新闻采访中侵权问题的管理与防控

2013-04-11 18:58孟凡龙
黑龙江科学 2013年9期
关键词:名誉权新闻报道法院

孟凡龙

(大庆新闻传媒集团,黑龙江大庆163458)

1 尊重他人权利,加强自我约束

新闻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素:首先,是新闻媒体公开传播的新闻才能构成新闻侵权,它发生在传播新闻的构成中。新闻侵权行为必须依附于新闻传播媒体。其次,新闻侵权必须是新闻报道有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禁止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不符合事实的报道”是指“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由于疏忽认定错误,扩大或缩小了事实范围,不当评论与描述以及新闻图片报道不符合或超出了法律的界定”。“法律禁止的内容”是指法律中对侵害私人权利和社会公益的行为予以禁止的规定。另外,新闻侵权还必须给特定的主体造成损害,“不涉及具体个人,则不构成新闻侵权”。最后,新闻侵权的主体是新闻机构,只有新闻机构对公民名誉权等权利的侵害才是新闻侵权。

新闻记者与公民,包括采访对象是一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新闻记者的权利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效力的权利,他只能建立在被采访对象自愿的基础上。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有提供情况和材料的义务外,其他公民与法人有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即公民有接受新闻采访的自由,也有拒绝采访的自由。采访者与被采访者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记者一定要尊重被采访者的权利,不能采取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为了保证采访能够顺利进行,只能依靠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魅力,利用采访技巧来吸引对象,获取信息,达到完成采访任务的目的。

2 新闻与创作分开,切忌虚假

新闻,是靠真实才获取生命力的。真实对新闻来说,不是一种标榜,而是一种存在,即新闻是以提供真实的事实来满足消费者。创作,指的是与新闻相对的文学创作,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文学创作的真实和新闻真实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在从事新闻采访、写作时,我们要表现的真实是个别的、具体的真实,是真实的对象。虚构人物、环境、事件都是不允许的,即使是细节,在新闻报道中也要求真实、准确,特别是重要的细节更不能含糊。

对新闻工作者来说,新闻与创作,在理念上一定要分开。两者分不开,就常常会犯错误,产生虚假新闻。现在的新闻工作者,特别是记者,不少人出身于文学专业或者爱好文学,面对新闻工作丰富的实践,常常会产生创作冲动,在冲动产生时,一定要冷静区分究竟是在进行新闻工作还是在搞创作,如果是前者,就一定要压抑自己的冲动,不能把两件事相互混淆。

3 事实与结论分开,避免“传媒审判”

没有什么比“用事实说话”更能说明新闻的真实性。新闻媒体不是政府,也不是法院,记者、编辑不是政府官员,也不是法官。裁决问题、断案问责,不是新闻媒体也不是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新闻报道在报道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评论事实,但也仅止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发表观点和见解。但必须认识到,新闻报道绝不是“红头文件”或“黑头文件”,不应该也不能轻率地为事实定论,做结论。把事实和结论分开,实际上是把传媒和政府、法院的职责分开,避免越俎代庖,避免“传媒审判”。

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的报道,尤其要注意,不能随意给别人带上罪犯的帽子。在新闻侵权官司中,有一部分刑事诉讼案就是因为新闻报道的作者不注意自己的职业定位,错下结论,无意中伤害了被采写对象。例如某报在一篇报道中,披露了李某一些还未经法院认定的事实。经法院调查,报道所述的一些事情,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李某被无罪释放。李某被释放后,就以侵害名誉权起诉报社,使报社和作者陷入尴尬境地。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凡未经法院宣判有罪的,不能先给人戴上“罪犯”、“犯人”等帽子。在平常报道中,也不能把那些有不良行为的人称为“恶棍”、“歹徒”、“凶手”、“匪徒”等,总之,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一定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新闻工作者应当给自己正确定位,不能充当法官,不能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写稿时,取材要细心推敲,用词造句要谨慎,以免被送上被告席。

4 保护隐私,保障当事人的决定权

要预防新闻侵权,慎重对待隐私,如今各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纷纷用隐拍手法,无论是明星隐私还是家长里短,记者完全从新闻点的角度出发,忽略了当事人的权益。

在这方面,我们在新闻报道中应当注意,要尊重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即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只有当事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内容。例如某些腐败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如果牵涉到贪污受贿就不属于个人隐私。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希望越来越多的新闻人能重视新闻侵权的管理和预防问题,这将会大大减少新闻侵权的几率,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冷静观察,客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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