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慧 韩 梅 王 妍
(1.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天津 300191;2.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 天津300191)
当前我国残疾人的受教育状况普遍偏低,整体受教育水平不容乐观,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是提高残疾人生存能力和适应力的重要方式。从客观上来讲,身体的缺陷与教育机制的发展并不存在冲突,残疾人也理应平等享有入学机会、享用教育资源和参与社会分工的权利。只有这些权利都能得到正常的保障,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他们的身体缺陷。我国高等特殊教育事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掌握了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律,极大地提高了我国残疾人的平均受教育水平。然而,由于我国残疾人基数较大,高等特殊教育还未能完全满足残疾人的受教育需要。
教育公平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人们对教育公平的要求,不仅是指教育机会的均等,更强调的是教育结果的均等。[1]教育的公平性主要包括入学机会均等、受教育过程均等和教育结果均等三个方面,然而实现绝对意义上的公平是十分困难的,只有在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尽可能地使教育资源在残疾人和健全人之间得到合理的分配,使教育公平不仅仅停留在政策和口号上,在实际发展中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教育公平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政策以及人口质量数量等宏观因素的影响,其衡量标准也是众说纷纭,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是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机制,公平的教育机制能够提高人们的社会满意度,促进社会的和谐,但是绝对的公平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实现,完善教育机制,促进教育的阶段性、各类别以及不同地域间的公平是实现整体教育公平的重要步骤,对高等教育而言,实现高等特殊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在各方面的公平是教育公平的重要指标和努力方向。
残疾人学生除了要面对地区差异和经济水平差异造成的入学机会不均等外,还要面临残疾人教育体系中特有的中高等教育数量不对称等造成的入学难度加大问题。据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全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发展到1705所,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51.9万人,已开办特殊教育普通高中99所,在校生6067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有147个,全国有7674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057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远远超过中高等教育,中高等教育院校数量差距较大,我国残疾人中高等教育衔接还不够完善。如果如此大规模的残疾人中学毕业没有进入高等教育学校继续学习深造,他们进入社会后的生存状况是极其令人担忧的。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招收残疾人的全日制高等教育院校仅为14所,还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的受教育需求。
中等高等教育学校的数量上的不对称,使很多学生错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样就会直接造成大批接受过中等教育的残疾人学生无法进入大学继续接受教育,不利于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和素质的提高,为此,大力发展我国高等特殊教育事业、扩展高等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和规模是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的必要手段。
残疾人进入高等教育学校,以聋生为例,他们一般在高等教育院校的特教院系进行学习,实行的是与非残疾人相分离教学的教学形式,这样他们没有机会融入到健全人的生活中去,长期在自己的内部团体中活动,由于他们在由学生转为社会人的时候接触到的更多的是健听人群,单独教学授课的方式从这个方面来说对他们的发展是不利的。
目前我国高等特殊教育在专业设置上还存在局限性,可供学生选择的空间较小,针对盲人的专业主要有针灸推拿、按摩、音乐表演、计算机打字等,针对聋人的专业也多局限于计算机、服装设计、烹饪专业、园林技术等。相比非残疾人大学生而言,高等特殊教育所能给学生提供的专业选择范围是狭窄的,残疾人进入高等教育院校的机会本身就来之不易,又迫于身体特征和专业设置的限制,残疾人在专业选择上的满意度并不高。
在分配残疾人特教资源与健全人所需的教育资源时,这种公平的衡量尺度便是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与其需要和能力实现对等,如果非残疾人和残疾人对资源的需要和教育所能提供的是匹配的,那么就实现了真正的教育公平。当前残疾人学生只能在现有的针对残疾人开设的专业方向中进行选择,这种选择空间与非残疾人相比是极其狭窄的。因材施教、投其所好在普通教育体系中很容易实现,然而在残疾人群体中,隔离教学不能实现与健全人的资源共享很大地限制了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他们在受教育过程中与健全人也不能实现完全的平等。
对待残疾人毕业生,我们必须承认差异的存在,采用与弱势群体相应的特殊评价体系客观地评价他们的生活和工作能力。然而就当前来看,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总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教育结果不均等性较为明显,主要表现在就业机会不均等和社会容纳度不高两方面。
1.就业机会不均等
顺利实现就业是残疾人的立身之本,尽管我国有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国家也明文规定,安排残疾人数不得低于单位职工数的1.5%,可这些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却是个大难题。残疾人即使能够顺利就业,从事管理岗位的也屈指可数,在健全学生中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现象尚且普遍存在,残疾人更是如此。因此,残疾人大学生就业难以及结构性失业问题不仅仅在某一个高等特殊教育学校存在,也不仅仅是残疾人自身的问题。
2.社会对残疾人的容纳度不够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就业仍然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和生活的基本手段,但是不少企业会因为形象问题等借口为由,拒绝吸纳残疾人到单位工作。社会对残疾人的容纳度不够不仅表现在就业问题上,在日常社会交往过程中也有歧视现象发生,且作为一种观念存在于人的思想意识里,较难消除。在对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200名聋人大学生的调查中,有76%的同学在与健听人日常接触过程中受到过歧视,接近半数的聋人学生与健听人沟通存在困难或者因此不愿与健听人交流。可见,现阶段我们的社会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的包容状态,消除社会上的错误观念,平等地对待残疾人任重而道远。
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实现真正的高等特殊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平等,三者缺一不可,必须协调发展。
完善我国高等特殊教育事业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靠学校单方面的力量就能够解决的,实现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公平性,需要政府、高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政府层面要不断加大对高等特殊教育的资源投入、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从高校层面来说适当扩展特殊教育规模,做好中高等特殊教育的衔接,扩大专业设置范围;社会层面应不断消除错误观念,以全纳的思想去容纳残疾人参与到市场劳动分工中,从这三个方面共同努力中不断推进我国高等特殊教育公平机制的建设。
由于残疾人身体的特殊性,对资源设备的要求也有别于非残疾学生,很多设在普通高校内的特殊教育院系由于资金的限制无法向残疾人学生提供完全的无障碍设施,而完备的教学设施又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内在需求,这就需要国家为高等特殊教育学校提供教学和学生生活所需的辅助技术设备和服务,保障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
由于目前我国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基本都属于地方院校,因此其经费来源也主要是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经费的投入不足也已经大大地影响到了地方政府办高等特殊教育的积极性,这对我国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为此,加大对高等特殊教育的资金投入,保障学校有足够的能力提供满足残疾人学生生活和学习需要的物质资源是高等特殊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
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歧视现象较为普遍,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就业歧视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即使应聘求职者虽然实际受到了就业歧视,维权之路也会因为机制的不够健全而非常坎坷。针对残疾人就业问题,应制定全面具体的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可以借鉴瑞典《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法》的模式认定直接与间接的歧视标准,瑞典针对残疾人就业设立了残疾人巡视官办公室,巡视官对对雇主享有监督、失职罚款权。[3]
我国在消除就业歧视的基础上应努力扩大残疾人的就业选择范围,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加拿大录用公务员条件中没有对身体条件的限制,而且明确规定招收残疾人,消除了利用制度歧视残疾人的可能性,许多残疾人(其中不少是重残者)通过竞争成为公务员。[4]相比之下,中国新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身体条件的要求就更高一些,这样残疾人即使满足基本的知识技能要求在体检过程中也很难被录取,如果残疾人在竞聘公务员职位时都因身体条件受到歧视,那么竞聘企业单位时的情况我们更可想而知。残疾人平等就业是残疾人受教育结果公平的重要体现,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的法律体系,是促进残疾人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市场宏观调控的主要力量必须加大对残疾人的立法保护,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残疾人融入市场提供无障碍社会环境。
高等特殊教育学校在满足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应适当增加适合残疾人身心状况的专业,使具备正常学习能力残疾人学生能够融入到健全学生群体的学习和生活中去,适当扩展专业设置,尽可能地使残疾人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专业,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以此来帮助他们更好的实现自身的价值。
我国的特殊教育体系中同样也存在中高等特殊教育衔过渡较快,各级培养目标的衔接不当以及发展规模的不匹配问题。特殊中等教育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基础知识能力的,而高等特殊教育目前培养的多为应用型人才,这就使得残疾人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初往往会有一段时间不适应。为了解决中高等特殊教育在衔接过程中的过渡问题,可以在高校设立预科班,为特殊教育学生开展少量的专业基础课和一定的基础知识课程,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完成未来专业知识的学习。
从社会角度来讲,作为容纳高等特殊教育产物的市场,在发挥市场筛选机制鉴别人才的同时用全纳的思想对待残疾人。消除社会偏见意识,建立一套健全、合理的残疾人评价体系,客观对待残疾人,正视能力差异和身体缺陷的存在,用包容的态度去接受他们,创造有利于残疾人发展的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实现高等特殊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公平需要社会、政府和高校的共同努力,同时需要残疾人学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这样才能在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机制中残疾人学生真正实现与非残疾学生的公平竞争,实现自身的价值。
[1]张宁生.残疾人高等教育研究[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
[2]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1-05-30)http://www.china.com.cn/abou tchina/zhuanti/cjr/2011-05/30/content_22668924_2.htm.
[3]周章明.论残疾人就业法律保障机制之完善[J].中国商界,2010(8).
[4]沈培建.加拿大的残疾人平等就业实践及其启示[J].中国残疾人,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