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延冰(1、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公共管理系 西安 710119 2、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公共管理教学部 西安 710068)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对外贸易环境急转直下,中小企业运营困境逐渐凸显,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也在持续发酵,因此,国家必须强化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力度,以保持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目前,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研究成果很多,总体上说,学者们更倾向于从宏观经济制度政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小型信贷金融机构等视角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陈春玲等,2005)。
虽然西部大开发战略已经在我国实行十多年,但是西部地区中小企业资金自我积累意识较差,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银行贷款。由于中小企业本身存在的风险,银行为防止呆账坏账的发生率,更容易将贷款意向倾向于“大行业、大企业”。同时由于在担保问题上存在困难,导致来自银行贷款逐渐减少。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因担保问题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占西部全部中小企业的23.8%,同时另有32.3%的企业无法落实抵押使得总体拒贷率高达56.1%(浦军等,2009)。同时由于中西部地区的市场发达程度依然较小,国民富裕程度低,投资动机小,对外开放不足,企业本身资金容量不足,资产负债率较高,由此引发的供给与需求矛盾突出,一旦贷款来源被切断,中小企业将很难获得新的资金来源。
我国银行以国有制为主,其自身的业绩考核要求直接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投资方向。出于对我国金融资本的刚性需求,目前还无法有效解决资金需求矛盾,经济领域风险游资少,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导致风险游资在中小企业行业中的回报率较低,使得金融游资利润回报方面产生了“风险高,回报少”的窘境。因此面对中小企业的巨额资金缺口,集体所有制银行资金量不足以满足其需求,而国有银行也不愿冒着高风险为中小企业注资。这些因素就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中小企业市场竞争中,竞争力不强,缺少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小企业运营单一,产能较小,不易通过自我调节摆脱外部危机影响,加之资金链较短,企业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不得不依靠稳定的客户来源才能维持发展。但随着市场化的日益推进,生产链条的需求一方更容易获得价格、信誉等情况的影响,这就成为了中小企业必须依靠“人情”获得市场份额。但这种人情受到的影响因素很多,例如需求企业人员更迭、行业不景气等。因此,相对于成熟的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的产品平均寿命短,抗风险能力差,停业破产率高,直接导致企业能够负担的融资额度偏低,而受外部冲击影响大则对于贷款机构造成较大风险,势必加大了其贷款的难度。第二,中小企业管理人员普遍素质较差。有统计显示,西安地区共有中小型企业1万余家,平均企业寿命为0.8年,有75%以上的企业从业人员学历不足本科,与此对应,陕西省高校大学生就业意向调查数据显示,仅有5%的学生可以考虑在中小企业任职。由此可见,缺乏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人才瓶颈(刘新华等,2006)。第三,企业人才的匮乏导致企业创新活性不足。西部中小企业主大多来自于改制后下岗的国企员工,这些人有技术、有人脉但是缺乏创新动能,掌握核心技术的中小企业更是凤毛麟角。上述问题往往是同时出现,从而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加剧了这些企业融资困境。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王昕华,2010)。从形式上讲,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律公证文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够成为具有保障力和强制力的有效法律文件。
1.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必须是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司法部1990年12月12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刘尧坤等,2007)。这就是说,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在公证证词中明确写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字,如果没有注明这样的字样,当事人就不能用这样的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使申请了,人民法院也不能受理。
2.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审查没有错误的债权文书。法院在受理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后,并不能立即进入执行程序,还要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因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它不是某一个机关的工具或附属物,它在行使其职权时,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表达意思,它只能服从法律而不能服从任何其他机关。二是因为有些债权文书虽然经过公证,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也难以保证不出现错误。所以,人民法院对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是只要当事人申请就必然予以执行,而是要经过审查程序。
3.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必须是有执行证书的债权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2000年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个联合通知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程序上更加严密,更具操作性(刘尧坤等,2007)。从出具公证书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往往有一段时间距离,在这段期间,债权债务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为了不出现差错,由公证机关再一次审查确认是很必要的。
1.便于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追诉不良贷款。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依靠其强制执行效力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同时提高追诉力度和可执行性,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方便快捷,为预防金融纠纷,化解信贷风险,提高金融部门抗风险能力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我国一直以来采用经济、行政、法律三种手段综合防治金融风险,而法律手段作为防范的最后一道有力凭证一直以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正债权文书的引入,能够强化法律手段的执行力度,提高解决金融风险的效率,其强制力因素也达到了震慑恶意逃贷、骗贷的发生。
作为国家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的公正,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作用,其宗旨就是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减少诉讼。通过公证可以消除纠纷隐患,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准确实施,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经济民事活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同时,公证证明是对信贷合同的内容、签约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公证机关通过出证前对当事人主体资格、担保人资格、担保能力、信誉、抵押物、合同条款等方面的审核,规范了当事人的行为,防止当事人利用虚假主体、虚假抵押物、质押虚假票据等进行诈骗。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公证同样具有监督放贷过程,确保其合法合理放贷的约束能力。通过办理金融业务公证,可以弥补信贷人员法律知识的不足,帮助信贷人员在常规业务审核的同时,注重依法放贷,理顺借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合同条款,有效地避免信贷业务审查中的漏洞,增加银行信贷业务的透明度,帮助债权人防止经营风险和犯罪风险的发生。
2.便于中小企业有效获得贷款。公证债权文书可以通过其法律背景能够大大增加中小企业的信用级别,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获得的贷款补偿,降低金融企业风险,避免了法律诉讼的繁琐环节,简化强制还贷的程序,从而增加了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在贷款过程中,虽然贷款违约责任应有贷款人承担,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败诉一方需要承担法律成本,增加了败诉人负担,这就为本身财力薄弱的中小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因此,在公证债权文书引入后,一旦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拖延贷款,则可以避免法律成本的发生,便于其更好地采用其他方式偿还贷款,能够有效提升贷款的偿还能力。同时,在贷款过程中,债务关系双方也不会因为诉讼而产生隔阂,采用更加合情的手段解决债务问题,能够更好地巩固双方友好合作关系。
总之,凭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清贷,无疑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有利的举措,公证债权文书的介入将成为解决我国西部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创新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法律公证的介入对解决当前我国西部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产生良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对债权债务双方以及公证行业本身都有利。笔者针对法律公证介入中小企业融资,规范其发展,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是公证部门与银行建立“双边合作”关系,对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和筛选,公证部门对可以为其提供公证的中小企业给予公证债权文书服务,在日后产生贷款欠还时监督银行直接执行强制执行效力。
二是对公证行业介入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进行宣传,解除中小企业对法律公证行业的畏惧和抵触心理,梳理公众行业的新形象。
三是政府及相关协会对中小企业进行定期培训,培养中小企业管理者的法制公证意识,改善中小企业粗放式资金管理和组织水平低下的现状,使公证切实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好处深入人心。
四是借鉴国外“中小企业管理局”的运作模式和经验,建立健全我国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管理局的制度和职能。现行中小企业管理局多为协会性质,而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真正具有了金融机构的性质,其主要任务是以担保方式促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资金是由联邦政府出资, 国会预算拨款(李心宏,1999)。现在我国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管理体系,一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另一方面为中小企业办理法律公证事务提供咨询和中介,以节约交易成本。
五是进一步健全公证债权文书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避免西部中小企业利用公证文书空挡和资质审核不利的操作失误,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的出现。
1.陈春玲,龙腾.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文献综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10)
2.浦军,刘娟.西部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内因及对策分析[J].财会通讯(综合),2009(6)
3.刘新华,线文.西部中小企业融资:地方政府与城域中小金融机构[J].开发研究,2006(3)
4.王昕华.浅谈公证在防范金融债权风险中的作用[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10(3)
5.刘尧坤,范文丰,陈世泽.如何凭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落实还贷[J].中国公证,2007(8)
6.李心宏.公证债权文书企业解决债务纠纷的新途径[J].粮食问题研究,19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