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芳,吕 红
(湖北警官学院 侦查系,湖北 武汉430034)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与防控对策分析
王 芳,吕 红
(湖北警官学院 侦查系,湖北 武汉430034)
鉴于我国近年来经济犯罪迅猛发展的态势以及表现出的网络化、产业化、链条化、国际性、复合性等新特点,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经济利益和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应从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创新侦查模式、加强经侦协作、强化综治意识等方面加大措施有效打击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特点;防控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信息化迅猛发展,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不断产生,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也不断产生和发展,并出现新的变化。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2013年2月25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3)》透露,全国犯罪形势呈现出暴力犯罪持续下降、经济犯罪呈井喷式增长的趋势。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2年1至10月共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53558人,同比上升59.4%。经济犯罪的迅猛增长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就有必要分析当前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从而针对其特点提出相应的防控对策,防范和打击该类犯罪。
当前经济犯罪已逐步成为犯罪的主流形态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犯罪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为:
(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日益严重
随着我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日渐突出,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主要以知名品牌为假冒对象,特别是假烟、假酒和电脑配件,其商品涉及从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烟酒、服装、化妆品到机动车整车、汽车配件、工业机械、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等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案件总量持续上升,危害越来越大。尤其是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了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金融领域中的金融诈骗类犯罪高发
随着金融行业体制的改革和金融服务领域的拓展,金融领域中的经济犯罪也居高不下,包括职务犯罪、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买卖外汇的地下钱庄、制贩假币案件、证券犯罪案件等,其中金融诈骗尤为突出,当前既有发生在现代化都市中的网络金融诈骗、跨国金融诈骗等案件,也有发生在农村地区的较低水平的假币诈骗、电话金融诈骗等案件,还有涉及人员众多、发案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的集资诈骗案件,且呈现出社会危害严重的趋势。
(三)涉税犯罪长期存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伪造发票等涉税犯罪作为常见的经济犯罪形式在今后一定时期仍然存在。随着金税工程的完善和“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涉及增值税的犯罪会变得更加隐蔽,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为了降低成本费用,许多企业会通过账簿造假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而达到逃税的目的。在可预见的将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将会长期地、广泛地存在。
(四)商贸领域的经济犯罪手法不断翻新
在商贸领域存在的经济犯罪形式主要有:合同诈骗、非法经营、非法传销、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且随着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商贸领域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已从传统、初级的手段向高科技、智能化方向发展并呈现出网络化趋势。另外,侵占集体资金案和合同诈骗案频发,尤以连锁加盟类诈骗居多,违法分子利用部分投资创业者求富心切、初涉商海缺乏经验等因素,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打着推广“高科技产品”或“品牌服装加盟”招商的幌子,通过加盟优惠,诱骗投资者签订格式合同,诈骗加盟费。
鉴于上述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随着人们社会生活交往方式的改变以及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当前经济犯罪除了具有隐蔽性、智能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网络化程度越来越明显
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和计算机知识的普及,市场经济领域中经济犯罪的网络化程度越来越高,使得经济犯罪的传播、流转速度呈几何级数上升。伴随着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上购物等新的金融服务和消费方式的日益普及,网上诈骗购物、网上设计程序结算划款等经济犯罪频发,主要有网络制假售假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络非法经营、网络传销、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网络信用卡诈骗或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
(二)国际性明显增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的发展,经济犯罪的国际性不断增强。国内外不法之徒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国家间法律制度的差异进行国际性的经济犯罪。随着国际经贸活动日益频繁,加上外国公司不太熟悉中国的法律和经济环境,国内不法分子就能利用此劣势获得非法利益,并将犯罪空间向境外、国外延伸、拓展。而且国外不法分子利用我国的开放政策,凭借投资、经商、访问等合法途径进入中国后实施各种经济犯罪,并把境外的一些犯罪方式和犯罪手段向国内渗透、输入。另外,国内外不法分子经常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的经济犯罪,表现在商贸活动中信用卡诈骗犯罪极其普遍,另外跨境、跨国经济犯罪中地下钱庄等洗钱犯罪也异常普遍。
(三)涉众性突出,产业化明显
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呈现高发、频发的态势,且涉及人员多、地域广、危害重,表现出涉众性的特点。根据公安实战分析,涉众型犯罪人员从预谋犯罪到招募人员设立公司,再到具体逐步实施犯罪都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且犯罪组织内部分工严密,首犯大多隐藏在幕后操纵,犯罪各个环节采取单线联系,一个环节事发主要涉案人员即四处逃窜。而且一些涉案公司和企业能够在短时间内募集资金,离不开一些地方逐渐出现的专职从事资金筹集的“金融掮客”帮助,这些人为犯罪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具体策划实施资金的募集,并从中牟取暴利。并且该类案件大多会引起被害人集体上访,成为引发社会不安定事端的重要诱因,降低政府公信力,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及和谐。
(四)跨区域、职业化、链条化、复合化趋势明显
当前经济犯罪的网络化程度明显,所以在虚拟空间中,犯罪组织可以在全球网络覆盖地域布网实施犯罪,这样导致经济犯罪的跨区域性更加明显。而且近年来,食品安全、制假售假类经济犯罪频发,许多犯罪分子以此为谋生手段,按血缘、地缘关系结成职业犯罪团伙,表现出制、存、运、销“一条龙”的链条化趋势,形成非法“地下产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另外,当前经济犯罪不再是单一的犯罪形态,它呈现出复合化趋势,往往与贪污腐败、行政违法、有组织犯罪甚至恐怖活动等交织在一起。
鉴于上述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和表现出的一些特点,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经济利益和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就有必要对迅猛发展的经济犯罪进行防控,其对策主要有:
(一)完善刑事立法,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法律保障
2012年的“破案会战”中,公安部经侦局督办的799起集群战役几乎都是涉及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案件。但这些网络经济犯罪大多超出了现有的刑事立法调整范围,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完善惩治新型网络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迫在眉睫。其次还需完善网络经济犯罪中电子证据提取、鉴定、固定等规定,规范刑事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规格,这将为惩治网络犯罪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另外,网络经济犯罪地域的无界性使得打击惩治犯罪管辖权不能再简单地依照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应该将当前理论上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原则,如网址管辖原则、IP地址管辖原则、以受害者为关联中心的属人管辖原则通过侦查实践适当地吸收到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归属规范性文件中去。
(二)创新侦查模式,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
通常刑事案件侦查模式主要有两种: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但鉴于当前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和出现的一些新特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创新侦查模式,开展针对性打击策略的探索。如对社会影响恶劣、危害严重且高发频发的制假售假类案件就应追根溯源,实施“全程打击”。围绕货物、人员、技术、资金流向,集中力量摧毁生产、仓储、运输、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和整个产业链条。而对跨区域化、链条化的经济犯罪案件就应由公安部统一指挥,在发起地公安机关提交线索、产供销涉案地公安机关协同经营的基础上,对犯罪链条和网络发起织网式排查、专案式侦查和大兵团合成围剿,从而斩断经济犯罪全链条,这就是集约化的“集群战役”侦查模式。另外,还可借助当前庞大的情报信息系统,充分发挥“情报导侦”模式的作用,综合研判各种情报信息,主动发现、主动进攻,深挖幕后组织者和策划者,从而对各类经济犯罪实施“精确打击”。
(三)加强经侦协作,多部门联合防控经济犯罪
针对当前经济犯罪的跨区域性、国际性和网络化等特点,应大力加强经侦协作,多部门联合防控和打击经济犯罪。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经侦协作网络,实现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加强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各警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建立协查取证和缉捕犯罪嫌疑人协作机制,共同打击经济犯罪。其次,主动加强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交流与协作,及时通报经济犯罪情报信息和案件工作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联络制度和证据采集、案件移送制度、协作制度,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经济犯罪。最后,对涉外性、国际性经济犯罪,应在境外调研、联合侦查、缉捕境外逃犯、引渡犯罪分子和情报交流等方面加强合作,及时从境外缉捕、引渡经济犯罪行为人回国,并追回非法携带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财产的损失,从而进一步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四)坚持侦查办案与维护稳定相结合
当前由经济犯罪所引发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这就表明经济犯罪与社会稳定之间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因此,经侦民警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尤其是在处置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中,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办案指导思想,加强对经济犯罪可能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预警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密切关注经济犯罪的社会动态和变化,并主动会同国保、治安、网监、技侦等警种,事先制定较为周全、完善的维稳预案,尽可能地推动合理诉求的解决,从而做到情报先导、主动介入、适时出击,即确保社会稳定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做到查办案件与维护稳定同步推进。
(五)强化综治意识,做好经济犯罪防范工作
当前经济发展环境越来越复杂,经济犯罪也日益增多,为了防范经济犯罪,公安经侦部门应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意识,秉承“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综治目标,细分预防经济犯罪责任并落实到各经济部门和企业法人代表身上,同时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切实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紧密结合管和治、打和防,从而挤压经济犯罪空间,筑牢安全防控网络。还应将经济犯罪防范产品及服务纳入政府公共产品供给范畴,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掌握必备的经济犯罪防范知识,提升全社会防范能力。另外,公安经侦部门还应充分发挥参谋的职能,利用公安情报信息系统,着重收集和研判国内外经济领域发展变化的各种预警性、内幕性、深层次的信息,并及时向经济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通报多发性、苗头性、行业性的经济犯罪动态,提醒相关单位做好自防自治工作,切实把经济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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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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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3)12―0178―03
2013-03-20 责任编校:周文慧
湖北警官学院院级项目《经济犯罪特点研究》成果。